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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期:遗嘱的效力(第二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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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今天我想谈谈遗嘱的效力问题。为什么谈这个题目?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你们提的问题“遗嘱瑕疵和影响遗嘱效力因素的区分”,这当然就涉及到遗嘱的效力问题;二是前段时间有个案子,社会上炒得很厉害,即“深圳900万元房产赠保姆”一案。这个案子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二审认定遗嘱无效,说明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还是值得很好地去讨论,所以我今天就谈一谈遗嘱效力的问题。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有效条件,这就回到了遗嘱的性质。遗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为一个有效遗嘱遗嘱来讲,它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这主要看我们《民法典》总则当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典》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作了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可以。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遗嘱人作为行为人,他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也就是遗嘱能力。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遗嘱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只有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设立遗嘱的遗嘱能力的。

前面我提到过,判断他有没有遗嘱能力,要以设立遗嘱也就是实施遗嘱法律行为的时间为准,这一点我们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当然在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应该不完全一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也应该可以设立遗嘱。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遗嘱。16周岁都可以就业了,有劳动能力了,如果按照《民法典》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设立遗嘱,他是有遗嘱能力的,这是没有问题的。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是他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财产,他应该说对他自己的财产处分是完全清楚的,应该让他有遗嘱能力,但是我们法律没有接受这个观点,因此他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设立遗嘱,这是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是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主要靠形式要件来保障的。见证人是见证了什么?主要是见证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也包括见证他立遗嘱的时候有意思能力,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更重要的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个条件就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法律行为效力有效的基本要求。怎么算是违背公序良俗?我觉得值得考虑的是这个问题,因为刚才我提到的“深圳900万元房产赠保姆”案,二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就是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而且这是很容易就以违背公序良俗来否定遗嘱的效力。

大家都知道“庐州包二奶”一案,法院认定遗嘱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有不同的看法,怎么叫违背公序良俗?庐州的案子是这样的,这个人跟他的配偶关系不好,俩个人没有离婚,然后有了第三者,跟第三者生育了一个未成年子女,后来这个人得了癌症,一直是所谓第三者照顾他、看护他,后来被继承人死亡前就立了一份遗嘱,将他的个人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最后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因为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是值得考虑的。哪个地方违背了公序良俗?因为受赠人是第三者,应该说被继承人生前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又生育了子女,确实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遗嘱是不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个遗嘱哪个地方违反了公序良俗?换句话说,在这个案例当中,被继承人的配偶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吗?另外一方得了癌症,不管不问,不理不睬,这是符合公序良俗吗?我觉得恐怕也难以说得过去,而就这份遗嘱来讲,我觉得不违反公序良俗。撇开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不讲,我觉得从一般的关系上来讲,我觉得也说得过去,重病期间人家不离不弃,一直照顾着你,你不应该感恩吗?不应该给予一定的财产吗?最后当然判的是无效,无效里面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最近还有一个“深圳900万元房产赠与保姆”一案,这个人请了一个保姆照顾他,这个人跟他配偶关系不好,离婚又没有离成,保姆跟他发生了同居关系,同居了17年,这个人临死以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拆迁所得的房产赠与保姆,这个房产的价值是900万元,后来就发生了争议,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是有效的,后来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遗嘱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从什么时间判断?从哪个方面来判断?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设立的原因、法律行为的后果,还是从什么方面来考虑?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这个案子我是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它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里面提到赠与是以与保姆有同居关系为前提,这个遗嘱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个遗嘱的前提条件是违背公序良俗,因为他为非法同居设立了赠与的条件,目的不良,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是没有问题。但是现在这个遗嘱并不是以这个为前提的,从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讲,被继承人与保姆同居17年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有婚姻关系不能与他人同居,不管同居多长时间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也没有问题。但是,这是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这种同居关系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且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根据,以这个理由要求离婚的损害赔偿,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同居关系是这个遗嘱内容吗?它不是,这个遗嘱本身我觉得它不违背公序良俗,因为它跟同居关系没有关系,它不是以同居关系作为赠与财产的前提,它是因为这种关系发生的赠与,这种情形来适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我觉得真是没有道理。

从社会效果来讲,这个遗嘱会影响到社会风气吗?很难说,我觉得不可能。当然可能有人说,这个保姆跟他同居17年就是为了这个房子,这是你的一种推定,如果这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人家照顾了17年,你干什么了?撇开同居关系,这17年你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这17年你们没有在一块生活,这本身就是一种婚姻破裂,肯定是这种情况,之所以没有离婚就为了等他什么时候死直接拿财产,前面不管不问,后面来争财产,所以从遗嘱设立到遗嘱的后果都不违反公序良俗。

我们假设一下这个案子不是赠与了900万元的房产,而是赠与了其他的财产,比如说家里有套家具赠与了或者把电视机赠与了,这个遗嘱会不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恐怕不会,之所以认定它无效是因为赠与的太多了,标题是“900万元房产赠与保姆”,强调的是900万元,而数额的大小与公序良俗有关吗?没有关系,即便是赠与数额小,哪怕是1000元,如果他以同居为条件,赠与给你1000元,这个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以非法同居作为赠与的条件,这就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基本原则,适用基本原则一定要慎重,判断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时间是遗嘱设立的时间,是立遗嘱这个行为的时间,而不应当是其他的。当然有不同的观点,大家可以讨论。哪一种后果更有利于纯化社会风气?更有利于弘扬公序良俗?是认定遗嘱无效还是认定遗嘱有效更有利?如果认定这份遗嘱有效会鼓励非法同居,显然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它会违背公序良俗,它是起到这个效果吗?并不是,这恐怕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讨论。

04

遗嘱的无效情形

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有效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就是无效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些规则,在遗嘱的效力认定上也会发生作用,但是遗嘱毕竟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关于遗嘱的无效情形,我们《民法典》专门做了一个规定,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应该是关于遗嘱效力的特别规定。我们在适用法律上,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所以在认定遗嘱的无效上,首先要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这一条当中规定的遗嘱无效情形是有四种: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为什么无效呢?因为这个遗嘱的遗嘱人是不具有遗嘱能力的,因为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的条件就是遗嘱人要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所以他们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受胁迫、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他是规定的可撤销。但是遗嘱当中只能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人可以撤销,行为人死了,不可能撤销,但如果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是无效的。

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不是因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的问题,而是因它根本就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效力,因为是伪造的,他就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四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属于遗嘱的部分无效,一份遗嘱如果被篡改了,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无效,篡改的那部分内容已经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效力,但是没有篡改的那部分内容呢?没有篡改的那部分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应当是有效的,这是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况。

除此以外,遗嘱无效的情况还有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不行的,最典型的是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我们国家没有规定特留份,但是规定了必留份。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这是对遗嘱的限制,遗嘱人享有充分的遗嘱自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他在立遗嘱当中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如果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是不是全部无效?这是有不同的看法,应当说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部分保留,先把他应该保留的财产保留下来,其他的处分应当是有效的。

对于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规则的适用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当保留,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我们通常讲是“双无人员”。没有劳动能力这是一个条件,另外一个条件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果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是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他不受这个限制。因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这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是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死后仍然应当要用他的财产来抚养,如果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些继承人由谁来供养?那就推给了社会,所以遗嘱人不能完全处分自己的财产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你有抚养义务,你是要抚养的,你死亡了也要用你的财产尽这项义务。

继承人是不是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为准,不是设立遗嘱的时候,如果他设立遗嘱的时候,继承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到他死亡的时候,这个继承人不再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人,这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当时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也是有效的,因为没有损害这些继承人的利益,这是需要考虑的。

第二个问题必要的份额怎么来确定?我们法律规定它是必要份,不是特留份,特留份是指份额是多少,几分之几。这里讲的是保留必要份额,怎么算是必要?必要份额仍然应当是以保障双无人员的生活需要为标准。必要份额实际上在遗产少的时候特别需要,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关于遗嘱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另外,遗嘱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的情形,比如说你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处分他财产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或者遗嘱当中涉及的财产,在生前已经作了处分的,这部分内容也都是无效,这等于撤回、变更遗嘱,这是一些具体的小问题。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这两条规定要充分注意到。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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