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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书洋康乐 2021-06-14

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交通部高位大力推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的背景下,正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内如火如荼的展开,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也切身体会到了各级主管部门对此次整治的态度和决心。

在交通运输部四月底下发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近期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中,都提出了要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大力推广说理式执法的要求。

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那么,说理式执法要怎么说?什么时候说?说些什么?本文就对此问题谈一点浅薄的看法。


什么时候说理?

先来说一说,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在什么时候说理。

说理式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讲事实、摆道理。

说理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点,贯穿于整个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说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的,一种是书面的,两者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口头说理,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没有规定说必须在哪一个固定的时间点要进行口头说理。

我们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只要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就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这一教育的过程就是在进行口头式说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我们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后,口头答复的过程,也是在进行说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事实认定或者处罚裁量不理解而提出问题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解答的过程,还是在进行口头式说理。

总而言之,口头式说理就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认定进行口头论辩或者答疑解惑的过程,是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说服当事人的活动。

执法人员视案件实际,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当事人提出问题和疑问时,我们应当进行说理。

书面说理是以行政执法文书为载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讲事实、摆道理。

书面说理与口头说理不同,口头说理可以由执法人员视案件办理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说什么和什么时候说,但是书面说理是通过在《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面的阐事实、讲依据、摆道理体现出来。

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为了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前告知义务。

其有两个重要的功能。

一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只有知道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才能结合自己的行为,对此发表个人的看法,作出有效的陈述申辩。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我们是执法人员,但更多时候我们也是执法对象,就譬如违规停车吧,南山被处罚的也不少,但是收到的违停告知单上,有时候罚一百,有时候罚一百五,但从来不告诉南山为什么罚一百或者一百五,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对象的南山都不知道执法机关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根本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陈述申辩。

二是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说服当事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通过发送《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方式,与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要达到的目的是说服当事人,从而让当事人对将要受到的行政处罚心服口服,当然,从谁兜里掏钱谁也不高兴,不过没有关系,那我们就让其不服也无话可说,同样也能达到目的。

通过说理式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让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无可辩驳,能够促使其主动地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减少程序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也能够促使其认可行政处罚,放弃诉讼和复议,从而减少行政争议。

那么,既然已经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对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说理,为什么还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还承载了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面向社会公众说法释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让社会公众从中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从而引导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法的安排,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从法理上讲,除了法定不公开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但是,就行政执法现状来说,除了市场监管领域已经在市监总局网站上对外全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其他各行政执法机关做的都不够好,公布出来的往往就是一个案由和结果。

说理要说什么?


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推广说理式执法,要说什么呢?

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给出了答案,我们要清楚地向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白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首先,要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为了哪种行为,有什么证据证明,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所拟制的行为为什么是一致。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事先通过法条拟制出一种行为模式,强制义务人为或者禁止义务人为,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或者禁止为而为,就构成违法,从而可能受到制裁。

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就要确定当事人所为的行为与法律事先所拟制的行为是否一致。

那么进行说理,就要向当事人说明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拟制行为一致的原因,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和法律拟制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共同特征。

就拿非法营运来说,这一点做得是很不好的,无论是在处罚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执法机关往往都是笼统的说当事人的行为是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鲜少能见到,有执法机关能严谨地进行法律推理,说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亦或是旅游客运的基本特征。

其次,要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理由。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都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裁量的范围既包括处罚的种类,比如有的法条规定可以裁量适用警告还是罚款,也包括对罚款的多少进行裁量,比如有的法条规定罚款三至十万。

以非法营运罚款三至十万为例,我们在说理时,就要向当事人说明为什么是三万、十万或者其他,这个金额是怎么确定的,依据的事实和裁量理由是什么等。

如果是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要向当事人说明为什么是此种,而不是彼种,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和理由确定的。

最后,要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的依据,这个依据既包括法律上的依据,也包括作出自由裁量的规范性文件。

交通执法在说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交通执法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执法过程中的说理,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先来看一份网传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图:

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行政处罚法要求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从该《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告知当事人的仅仅是处罚的内容、依据和一个案由,没有任何关于事实、证据、理由的说明。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被处罚对象,收到这样一份通知书,要怎么进行陈述申辩?根本就无从辩起。

细品上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可以说和讲事实、摆道理压根不沾边,南山不得不遗憾的说,这样的文书离说理式执法还有十万八千里的差距。

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这一方面有基层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原因,有的可能是对此不重视,有的可能是本身自己说不清,也有的可能是只讲执法方便......

但另外一方面,也有因为上级文件对此问题的不合理指导和文书设计的不合理的原因。

虽然,这次整治的文件中都说了要大力推广说理式执法,但说理式执法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交通运输部2010年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中,就对此提出了要求。下图:

交通执法要推广说理式文书,怎么说?说什么?什么时候说?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对于该文件规定的裁量说理制度,指导基层执法部门可以自由选择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这一规定,南山认为不太合理。

这一文件虽然已于2019年被交通部废止,但是其施行了近八九年的时间,对基层的执法说理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基层执法部门和人员对执法说理的认识,还停留在该文件的规定中,没有随着文件的废止而发生改变。

如上文所述,在《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要进行说理。

而且,从必要性上来讲,南山认为《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说理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更加重要。

因为,《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方面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前告知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从而才能让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作出有效的陈述申辩。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一制式文书本身就极不合理。

从这一文书本身的格式设计就误导了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不说理。

说实话,南山想破脑袋的想要在不改变制式文书本身的基本格式的情况下写出一份说理式文书,至今没有成功,如果不进行改动,很难在该制式文书中同时作出对事实认定和裁量理由的说明。

南山结语

说理式执法不是什么新要求,讲道理这事,法院的判决书早就在干了,行政执法中,市监部门做的也不错。

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交通执法部门和人员都还做的不够好,我们连《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还没有实现全文公开,更遑论其他。

当然,造成此现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文中随便提了提,不再多说了。

说一千,道一万,打铁还要自身硬,要进行说理式执法,前提是执法人员要懂法。

我们说理的依据和标准是法律,没有法理的支撑,执法人员自己都搞不明白其中道理,又拿什么向当事人说理呢?

所以,加强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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