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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点提示!证监会会计类第1号26个事项全部解读完毕~

 CPA研习社 2021-06-14

C粉之家今年的课程计划是准则实务主要讲解证监会会计类第1号解读,之后重点是审计、投行财务尽调实操课的讲解。目前都在稳步推进,趁端午放假,将会计类第1号的最后6个事项课程已更新完毕,该26个事项不仅是实务中常见的应当熟悉内容,对注会考试的考点也会有很大的启发,截图展示如下:

看监管规则原文有时候像天书,也不太好理解,C社通俗解读整理要点重点讲解,并录制口授课程,力求将C社的所得全部传授给诸C友。C社在公号目前发布了1-1至1-6,C社解读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至1-3)C社解读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4至1-6)

正文开始~

2020年11月3号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同时废止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

本篇解读1-7至1-9。

1-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C社:

(1)或有对价未来以现金结算或非固定股份数结算,构成金融资产(收取权利)或金融负债(支付义务),计入FVPL,此为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如果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股份数固定,则按权益性交易处理,即不确认损益。

(2)公允价值确定时考虑的因素中包含两项主要因素,即,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和货币时间因素,也就是说,要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补偿的可能金额,然后折现,以折现金额作为公允价。

(3)现金结算的处理(股份结算的处理见下段):

初始确认(按折现公允价):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最新的公允价调整。

收到结算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或有对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使是12个月内的,也不调整合并成本,不影响商誉。

C社:A发行股份给B的股东,从其手中购买B的股权,约定如B的业绩未达标,则收回A发行的股份。此交易视为两步,一步是B的股东给钱A,第二步是A拿钱向B的股东买回股份。在初始确认时,尚未确定回购多少股份时,金额也不确定。

第一步,收钱,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公允价值按前段说法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FVPL),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计补偿股份数*预计市值并折现值);

后续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最新的预计情况调整公允价值。

确定股数后,按权益工具处理,重分类:

借:其他权益工具(重分类日公允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注:这里已属于一项权益,类似“库存股”,而不是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后续停止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步,买回股份并注销:

借:股本(按回购的股本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不足冲减,冲留存收益)

贷:其他权益工具

C社:比如A从C手中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交易标的公司是B,交易对手是C,交易后,C成为少数股东。约定,如果B未达业绩,则C支付自身股份给A,而非返还A的自身股份。根据监管指引规定,处理同二。资本溢价不足冲减,冲留存收益。

C社:如果未来补偿对象不是交易对手,也要按照合并或有对价处理。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8 反向购买

C社:

(1)根据准则讲解,上市公司未持有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相关资产负债,只要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2)比如A上市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增发1800万股购买B公司100%股权,B公司股本为900万股。现符合反向购买,假定A为空壳上市公司,没有业务。

本例中,假定增发数为1500/2=750万股,2000万现金视为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假设B公司股价为40元/股,那么合并成本为750*40=30000万,假设A上市公司合并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由于A公司不构成业务,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差额不确认商誉,而是资本公积,应确认30000万-100万=29900万。

(3)监管指引提出了三点通常不构成业务的情形:

a.交易前,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已经置出,净资产为零。

b.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有现金和金融资产,无其他经营用非货币性资产,如生产设备等。

c.交易采用置换的形式,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置换给非上市公司股东,换取非上市公司股权。这种方式是交易后上市公司净资产为零。

 C社:一般法律主体都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是指独立核算(有独立的报表)的单位,可以是某业务部门、某车间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某业务部门,也可以构成反向购买,即,业务部门的持有人控制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取得该业务部门。

C社:比如A上市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增发1800万股另加2000万现金购买B公司100%股权,B公司股本为900万股。2000万现金如何考虑?

该2000万现金是支付给B公司股东的,视为对B公司股东的分红。在计算合并对价时不用考虑,该现金支付部分也不影响股份数量和金额的确定和模拟。也就是说,本例中,假定增发数仍然为1500/2=750万股,2000万现金视为B公司的分红。假设B公司股价为40元/股,那么合并成本为750*40=30000万,假设上市公司合并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7000万,商誉应确认30000万-27000万=3000万,同时,分红导致合并未分配利润减少2000万。

在这之前,陈版回复有误,说是按照上市公司净资产减少处理,即,净资产为27000-2000=25000万,商誉确认5000万。而现在的处理是作为合并未分配利润减少,即从商誉转出2000万冲减未分配利润。

1-9 控制的判断

C社:

(1)控制三要素,主导相关活动、可变回报、有能力影响回报。

(2)委托、受托经营业务。关注两点:

一是权力的认定,受托管理要看两点,一是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行为)。对于以上两点都能主导的,才叫拥有权力,才叫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但是这里有个大前提,就是要有长期保持委托关系的意图,如果期限较短或者一方有随时终止的权利导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则不应认定为拥有权力。

二是可变回报的认定。包括两点,一是受托经营期间损益,二是公司整体价值报酬和风险。对于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则不续约的,不满足前述第二点。此外,对于虽然约定受托方享有可变回报,但回报的具体计量、给付方式未明确约定,给付存在不确定性,也不认定为享有可变回报。

C社: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无控制权的,不认定为拥有控制。

C社:非营利性组织,如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等,即使无利润分配,也不代表无法获得可变回报,还有可能是产品销售利得、管理费、技术许可使用费等经济利益回报,需要综合判断。

C社:破产清算在子公司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之前,仍然纳入合并范围,之后则不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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