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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

 金晓哲 2021-06-18

英国的戴维·M·沃克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解释是:“如果已判过罪的人在几年内未再犯任何严重的罪行,他就应像未被定过罪或判过刑的人一样被看待。”通俗说就是“一个曾经被判过刑的人只要在几年内没有犯任何大罪,留下的'案底’就会被消除。”
前科消灭制度是外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复权制度,对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有极大的益处。下面我分点论述前科消灭制度的益处。
第一,促使刑满人员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前科会对犯罪人造成一系列的法定和非法定后果,法定后果包括资格禁止等,而非法定后果是延续终生的一个瘟疫般的“罪犯”标签,会遭到周围人的排斥,被摒弃于社会生活之外,不利于刑罚对于犯罪人的积极改造作用。
第二,降低刑满人员再犯罪几率。前科会使得一个犯罪人被排斥于社会生活秩序之外,而且前科带来的法定后果会使就业及生活更加困难,而且这个前科会随着犯罪人走完一生。犯罪人会被强迫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直到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第三,保护犯罪未成年人。试想,一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并最终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刑而且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他这一辈子都会被打上“犯罪人”的烙印,犹如一面灰障将他隔离在社会之外,而少年的再犯罪大多都是因为在一次犯罪之后社会对他的唾弃。
国外是怎么做的呢?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记录。”
就像个人信用一样,应该区别对待,不能忽略事实轻重将一个人永久列入失信范围。借鉴国外经验,对法律后果进行适当分级,在国内建立和实施有区别的前科消灭制度是值得探索的。 
小作者简介:默默,2008年10月生,六年级好问少年。周五专栏小作者。

默默爸爸的话:周四完成毕业考试,商量着少年说的内容。因为前几天看到了有关这项制度的争论,就提议写一写这个。少年很感兴趣,就在断网状态写了草稿,又要求联网“借鉴”,后来少年说字数挺多了。想必后面的例子部分贡献了不少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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