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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省人身损害处理流程及赔偿标准

 qiangk4kzk8us4 2021-06-18

一、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主体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造成人身损害的常见情形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等等

二、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交通费票据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三、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 人身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1、 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 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鉴定结果共分为十级,1至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方式

1) 协商: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2)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六、 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021年5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各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民事案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自此,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民事案件,仍然按照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案件,云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真正实现“同命同价”

下面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例,云南省城乡统一前后的赔偿金额作出对比(60岁以下的被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不再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图片 

七、 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和计算公式

序号

赔偿项目

项目

详情

医疗费

赔偿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方式

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保留证据:单据或病历、处方、所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

误工费

赔偿标准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式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赔偿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方式

有收入的:护理期限 *护理人数*护理人的误工费无收入的:护理期限 *护理人数*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交通费

赔偿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

交通费票据载明的金额

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方式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数

住宿费

赔偿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方式

外地就医实际产生的合理住宿费*天数

营养费

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残疾赔偿金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方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残疾辅助器具费

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

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10 

丧葬费

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方式

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 

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3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计算方式

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抚慰金最高5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 不得另诉, 否则不予受理。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母红艳 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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