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廖某与某水电公司签订某水电站的《压力管道镇支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廖某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6年7月,水电公司对廖某扣除了廖某工程进度款与阶段质保金,次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退场协议书》,约定:水电公司结清原告退场前的工程款后,廖某自愿退场,所扣质保金等三级站管道线工程施工完毕,试水后一个月,工程无质量问题即退还廖某。
2019年1月,案涉工程水电站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水电公司却多次推脱,拒绝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廖某。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廖某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水电公司上诉至法院。
水电公司则反诉称,廖某承建的工程不合格,要求廖某承担相关修理、整改费用以及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电费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认为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
本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水电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质保金及给付利息?廖某是否应当赔偿水电公司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退场协议书》约定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完工,管道试水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有质量问题由廖某返修,或维修费用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但水电公司并未通知廖某试水时间和工程质量在修复后是否合格,且水电公司在维修完案涉工程后,并未与廖某进行结算,导致廖某权利受到侵害,且不能明确权利实际受侵害时间,故本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双方当事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廖某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权利,且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双方的结算协议有效,对廖某要求水电公司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廖某所承包的工程仅仅是案涉水电站压力管道镇支墩工程中的一段工程,水电站并网确实有延迟,但并网发电需要的是整体工程合格,而水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延迟并网是廖某施工的部分不合格所导致的。因此,对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水电公司限期支付廖某扣留的质保金及利息。
代理思路
本案中,水电公司扣留质保金的事实较为清楚,难点在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整个水电站工程并网延迟。要想拿回被扣留的质保金,必须证明水电站并网延迟并非我方委托人施工部分导致的,或者说,甲方无证据证明是我方委托人施工部分导致的。
因此,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我中心以此为思路,结合水电公司手中的证据,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与《退场协议》为根据,认定水电公司自行维修并未与我方委托人协商,也未尽到告知我方委托人的义务,因此,其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权利。
同时,水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水电站并网延迟,而延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其他主体工程、设备设施不合格导致的,并不能据此要求我方委托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