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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条例

 学山工作室 2021-06-20

奖惩条例

      一、

    公司执行国际通用的“1855规则,即全公司员工按100%计算,年终时,对其中10%的员工进行重奖,对80%的员工予以肯定,对5%的员工进行批评,对5%的员工予以解聘。

       二、

    1.工作中的改革、创新被采纳,并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奖励100—1000元;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奖励500元以上;新的方法达到核心关键技术级的,奖励5000元以上。

    2.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公司减少不必要损失的,奖励100—1000元。

    3.工作中任劳任怨,却遭他人无理排挤、打击,但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奖励200元。

    4.发现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奖励200元;当场制止的,再奖励200元。

    5.被推荐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推荐人100—1000元的奖励。

    6.一年中,连续5次获得奖励,年终再给予5次奖励总和的奖励。

   三、  

    1.不服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管理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解聘(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聘后,经本人申请并经考察,仍有可能回到公司工作,但被开除之后即不再聘用),第三次开除。

    2.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顶撞的,第一次罚款400元,第二次开除。

    3.工作时不带笔记本的,每次罚款20元;对客户的问题不解释、不解答、不落实的,每次罚款50—500元;对上级布置的任务,同事拜托的事情无回话的,每次罚款50—200元。

    4.工作时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哼小曲、吹口哨的,每次罚款100元。

    5.缺勤而事先未获批准的,每次罚款100元,3次解聘,5次开除。

    6.公司不允许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带病坚持工作是对自己身体不珍惜的行为。如带病工作,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100元。

    7.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职责的,解聘。凡被解聘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的10%—100%,上班后扣除6个月工资的10%(工作表现很好的,可考虑提前恢复原来的待遇),去除以前的所有工龄。被解聘者如想回公司工作,必须在离开公司期间每周给公司行政部写一封100—200字的思想认识及申请书。

    8.发现公司的隐患而不立即上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9.应急情况离开,未交接好自己手头工作又没向公司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在公司宿舍入住的员工,如晚上不回来,必须在走之前向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第一次罚款50—500元,第二次警告并罚款300元,第三次解聘。正常调休者,必须在15天前做好计划,如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以上的应急请假、正常请假及正常调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数内,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补办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上班时擅自离岗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非故意(或因技术熟练程度原因)损坏公司及工地现场物品材料,不及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出,除赔偿外,并处以50—500元罚款,同时降低信誉等级。情节严重的处以停职、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工作时不佩戴工牌的,每次罚款20元。

    12.在施工现场、仓库、工作场所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的,第一次扣除半年工资的20%及半年奖金;第二次解聘。

    13.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对同事及上级进行偏离实际的恭维及溜须拍马的,每次罚款50—200元,受处罚全年超过3次的,解聘。

    14.对公司及公司员工(包括管理者)的缺点及错误不能正面提出而在私下进行议论的,解聘,重犯者开除。

    15.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不理解又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扬言不想干了等类似语言的,解聘。

    16.管理人员对采用正确手段指出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提出批评的员工采取不理智的态度、泄私愤或打击报复时,每次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免职、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7.故意损坏或滥用公司及公司员工物品的,解聘。因过失或方法不当损坏公司或员工物品时,应立即承认并诚恳道歉,以求得公司及同事的原谅。否则,一经查出,除赔偿损失的物品外,还将罚款50~200元,并降低信用等级。

    18.发现公司财务受损、丢失而不管不问的,解聘;发现其他员工正在做违法、违规、对公司不利的事情或因方法不当做错事情而不能当场指出并向有关上级汇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19.私做交易而谋求非法收入的,开除。

    20.对公司不忠实,谎报情况及散布流言蜚语的,开除。

    21.说风凉话及冷言冷语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22.员工在工作时无意中犯了错误而能主动向主管人员承认的,象征性的处罚1元钱;对企图隐瞒错误的从重处罚。

    23.未经公司专门批准,接待私人来客者,每次罚款100—300元。

    24.员工在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3个月内,只准驾驶4万元以下的微型车辆;在3个月内没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车次数3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1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6万元左右的车辆;1年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10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3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个月的处罚,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年的处罚。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非公共使用的车辆。在驾驶车辆时,务必系牢安全带。因不系安全带而造成残废或死亡事故的,其补贴减半。当你驾车由岔路、支路行驶入主干道时,在交叉路口处,务必做到停车;观察后通过。如有违反,第一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一个月的处罚;第二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在3个月内连续3次违反规定,停止开车1年;违反规定5次以上者,解聘。

    25.被开除者除非董事会决议,任何个人(包括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得批准其重新在公司工作。

    26.赌博、服用毒品、发动骚乱、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他对公司不利活动的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官员的崇高权力

    1、制度督察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具有崇高的权力,任何不服从或与之对抗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50—500元,立即解聘;情节恶劣者立即开除。

    2.质量督察长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具有崇高的权力,任何不服从或与之对抗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50—500元,立即解聘;情节恶劣者立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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