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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根源违法 就没有合法的“筹划”方案

 如歌税月_365 2021-06-20

问题背景

聊天记录中是两个问题:

1、混凝土A公司采购的沙石,没有发票,怎么办?

2、水泥企业B公司开采的石头,没有发票,怎么办?

这两个问题,其实都有共同之处,要了解问题的根源,就先要了解这两类企业的特点。

混凝土A公司的特点

1、混凝土A公司生产混凝土,提供给建筑公司现场使用。现在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即时配制混凝土,只能由混凝土公司在厂里配好了,再送到施工现场,所以一般是就近交易,建筑公司不会舍近求远。而且建筑公司本身就是很缺发票的,肯定会要求混凝土公司开发票。

2、生产混凝土需要水泥、沙、小石子,水泥是跟水泥厂采购的,可以开发票。沙石的采购就相当一部分拿不到发票,因为沙石的销售方很可能是违规采挖、超标采挖的沙石,根本不敢开发票。沙石的采挖是有管理,有额度的,所以超标采挖的,或者偷采的,就不可能开具发票。

3、A公司销售混凝土可以简易征收,所以采购的材料是否取得发票不影响增值税,但是没有成本发票,严重影响企业所得税。

水泥企业B公司的特点:

1、B公司生产水泥,需要大量的石头。要么就是采购,要么就是获得采矿权自行开采。

2、B公司采购石头,存在与上述混凝土公司同样的问题,上游销售方的石头是超标开采的、或者偷采的,开不出发票。B公司获得采矿权(买山),很可能是二手转让的,也拿不到发票。

3、本案例中的B公司,则是自己偷采的山石,所以没有发票。

4、生产水泥的企业一般销售量大,收入过亿是很普遍的,所以肯定是一般纳税人。以前水泥企业一般能隐瞒大量的收入,但是现在销售给建筑公司都要开票。材料没有进项发票,成本也没有发票,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高。

所谓“筹划”

看完背景就能明白,问题的根源在于:沙石的来路不正,违法开采,所以不可能提供合法的票据。

没有发票,税费就转移给沙石的购买方。而且不管税费怎样逐层转嫁,总有一层需要交税,然后才结束这种转移。

从税法的基本计算逻辑上来说,这是肯定的。

这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从根源开始,就已经是违法的。

那么,群友说有方案解决是指什么“方案”呢?

1、打破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配比的方法:核定征收

2、税法基本逻辑之外的方法:税费返还。

说一千道一万,

又是现在占了税务“筹划”大半江湖的核定征收+税费返还

很可能又是虚开!

“方案”举例

很可能有税友不服,怎么就说是虚开呢?合法的利用核定征收+税费返还征策不可以吗?难道没有合法的方案吗?

欢迎税友们和小编讨论合法的方法。

先列举一下那些常用的“方案”,是不是虚开?

“方案”一:

在“洼地”成立贸易C企业(个独或合伙,核定征收+税费返还),A公司B公司将产品低价销售给C企业,C企业再销售给目标客户。产品销售利润转移给C企业,C企业核定征收+返还,所得税极低,增值税通过税费返还,也能降低一部分。

质问:

贸易C企业与A公司B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吗?还是虚构的交易?

低价销售产品给C企业,C企业再销售给目标客户,价格合理吗?

混凝土销售由于产品特点,都是就近交易的,如果C企业所在园区离A公司很远,比如一个甲省,一个乙省,A公司的客户老大远的跨省通过C企业采购本省的混凝土,而且混凝土是随时需要,甚至24小时送货的。贸易企业可以做到吗?基本的商业逻辑合理吗?水泥公司的道理也类似,水泥产品的价格是很透明的,一般也是就近采购。

“筹划”者认为,只要贸易关系是真实的,就是通过C企业与目标客户交易,怎么能说交易是虚构的呢?C企业大量采购A公司B公司的产品,价格稍低也是合理的。

“方案”二:

成立机制砂石生产企业D企业,D企业设在洼地,D企业为A公司B公司提供机制砂石材料,开具发票给A公司B公司。

机制砂石的增值税也可简易征收的。D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开具发票给A公司B公司,增加了A公司B公司的成本,利润转移到D企业。再同样通过核定征收和税费返还的方式降低税负。

质问:

D企业是生产机制砂石的,真的有生产吗?还是只注册一个空壳开票公司?A公司B公司本身就有采购砂石,缺的不是砂石,而是发票,所以显然,D企业不可能真的生产,只是开票作用。

”筹划“者能把D企业的生产做成真实的吗?

如果可以,那不违法,但是这已经改变了A公司和B公司的采购模式了。那是放弃原来的低价采购渠道,改为购买D企业机制的砂石了。这可能吗?

方案三:

可能有税友问,不可以把A公司B公司分拆成小微企业吗?那么就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了?

如前所述,水泥公司和混凝土公司的产值都是很高的,过亿是普遍现象,得分拆成多少家小微企业呢?合理吗?

所以不可行。


小结

问题的根源是违法的,想在后面环节用合法的”筹划“解决问题,那是不现实的,违法的风险始终存在的。即使是掩耳盗铃,也是自欺欺人。

在商言商,A公司B公司的材料,由于来源不合法,成本本身就很低,利润高相应的税负高,也是应有之义,在选择材料来源的时候,就应该已经有所考量,后期还要通过违法的”筹划“去降低税负?

“洼地筹划“的风险已经引起重视了,A公司和B公司又行业特殊,只能说,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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