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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居:安大简《邦风·侯风·十亩之间》解析 | 中国先秦史

 先秦子居 2021-06-20

安大简《邦风·侯风·十亩之间》解析

子居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所收《十亩之间》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简本《十亩之间》二章,章三句,与《毛诗》同。[1]对于此诗,《毛传》言:“刺时也。言其国削小,民无所居焉。”很明显“刺时也”出自《毛传》所抄旧说,清代魏源《诗古微·毛诗明义三》:“《毛诗序》凡言'刺时’者十有一篇。自《园有桃》、《鸨羽》而外,如《静女》、《氓》、《伯兮》、《有狐》、《著》、《东门之杨》、《泽陂》,皆男女之诗。而《魏风·十亩之间》、《陈风·东门之池》,亦皆序云'刺时’。《十亩传》云:'闲闲然,男女无别往来之貌,’'或行来者,或来还者。’《东门之池》传云:'晤,遇也。’相遇而歌,其为刺男女时俗之诗,一望可见。乃《续序》不察,于《十亩篇》则造为'其国削小,民无所居’之说。岂知地去则民随,安有地去民存之理?”所说是,《小序》中言“刺时”例甚多,基本皆是认为其诗为刺时风或刺时政,与此诗《毛传》后文臆想的“言其国削小,民无所居焉”自然是全不相合,魏源所指出的“地去则民随,安有地去民存之理”正可见《毛传》多为臆说,但魏源以《毛传》后文为卫宏所续,则并无确据。至宋代以来,则出现归隐说,但如清代姚际恒《诗经通论》所言:“盖以「桑者」为妇人古称,采桑皆妇人,无称男子者。若为君子思隐,则何为及于妇人耶。毛传解「闲闲」之义曰「闲闲然男女无别往来之貌」,盖已知桑者为女子,微见其意矣。曹植诗云「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亦得此意。古西北之地多植桑,与今绝异,故指男女之私者必曰「桑中」也。此描摹桑者闲闲、泄泄之态,而行将与之还而往,正类其意。不然,则夫之呼其妻,亦未可知也。因叹此诗若杂《郑风》中,《集传》必以为淫诗,今在《魏风》,遂不之觉。于此见其有耳而无目,则其谓《郑风》为淫诗者,其非淫诗可知矣。”故可知归隐说只是六经注我式的理解而已。明代何楷《诗经世本古义》别立“齐姜劝晋公子重耳去齐”说,然《国语·晋语四》“子犯知齐之不可以动,而知文公之安齐而有终焉之志也,欲行,而患之,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言于公子”的情境一望可知与《十亩之间》不合,重耳去齐后也并非直接还晋,与《十亩之间》言“还”更是不能对应,因此何楷说虽然很有思路,但并非《十亩之间》成文的原因。笔者认为,由《十亩之间》诗的内容来看,该诗很可能描述的是贵族妇女“桑于公桑”的仪式,但作者并非“桑者”,或可考虑该诗是晋平公时期晋臣按《桑间》新乐填词所作的诗篇。

【宽式释文】

十亩之肩,桑者间间,行与子还。

十亩之外,桑者大大,行与子逝。

【释文解析】

(畝)之肩(間)〔一〕,喪(桑)者𨳿〓(閒閒)〔二〕,行與子還〔三〕。

  整理者注〔一〕:“之肩:《毛诗》作「十亩之间兮」。简本无「兮」字。「当」,从「田」「母」声,「亩」字异体。《说文·田部》:「畮,六尺为步,步百为畮。从田,每声。畞,晦或从田、十、久。」《释文》:「古作『畮』,俗作『亩』,皆同。」上古音「肩」「间」皆属见纽元部,音同可通。[2]敦煌伯2529、2669《毛诗故训传》残卷“十亩之间”、“十亩之外”皆无“兮”字,日本山井鼎《七经孟子考文补遗》卷三十六:“古本《经》'十畞之间兮’、'十畞之外兮’并无'兮’字。”与敦煌残卷合,是《毛诗》古本也仅各章后两句有“兮”字。唐代乔潭《素丝赋》第二:“爰求柔桑,宁止于十亩;既登分茧,乃布于三宫。至若三盆既缲,八月成绩,方勤水练,爰去地尺。”唐代白居易《白氏六帖》卷二十三:“采帝女之桑,爰求十亩;献后妃之茧,遂布三宫。(《周礼》:'仲春,诏后率外宗内命妇,始蚕于北郊,以为祭服。’)昕朝良日,苟三宫夫人,时展北郊之礼,则十亩桑柘,尽趋南陌之功。(汉仪,《晋·礼志》:'汉仪:皇后亲蚕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侍中成齐草定其仪,取列侯妻六人为蚕母。择吉日,皇后着十二笄步揺,衣青,乘油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女尚书陪,载筐钩。外命妇皆步揺,青衣,各载钩筐。先桑二日,蚕室生蚕,着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质眀以太牢祀之祠,毕班余胙于从桑。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采五条,郡县已下九条,以桑受蚕母也。)”虽然不知乔潭、白居易将“十亩”与“公桑”、“始蚕”联系是否是取自《韩诗》说,但二人对“十亩”的理解皆是认为其相关于《礼记》的“桑于公桑”则非常明确与《毛诗》不同。据《礼记·祭义》:“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积,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岁既单矣,世妇卒蚕,奉茧以示于君,遂献茧于夫人。夫人曰:'此所以为君服与。’遂副、袆而受之,因少牢以礼之。古之献茧者,其率用此与。及良日,夫人缫,三盆手,遂布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使缫。遂朱绿之,玄黄之,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又《吕氏春秋·上农》:“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是以春秋冬夏皆有麻枲丝茧之功,以力妇教也。”是“公桑”即植桑的“公田”,“十亩”也正合于公田之数。《周礼·天官·内宰》:“中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以为祭服。”郑玄注:“蚕于北郊,妇人以纯阴为尊。郊必有公桑蚕室焉。”《礼记·祭统》:“王后蚕于北郊,以共纯服。……夫人蚕于北郊,以共冕服。”《吕氏春秋·季春纪》:“后妃斋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无观,省妇使,劝蚕事。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共郊庙之服,无有敢堕。”虽然有仲春、季春的月份差异,但类似于天子、诸侯、公卿有籍田仪式,诸书所记天子、诸侯、公卿的夫人有“桑于公桑”、“始蚕”仪式则是可以确定的,那么既然《毛传》的“其国削小,民无所居”如魏源所言“安有地去民存之理?”,则《十亩之间》的“十亩”自然最适合如乔潭《素丝赋》、白居易《白氏六帖》所言即“公桑”,也即植桑的“公田”。

  整理者注〔二〕:“丧者𨳿〓:《毛诗》作「桑者闲闲兮」。简本无「兮」字「𨳿」,即《说文》「閒」之古文所本。《说文·门部》:「间,隟也。从门、从月,古文闲。」《释文》作「间间」,曰:「音闲。本亦作『闲』,往来无别皃」《说文·门部》:「闲,阑也从门中有木。」段注:「古多借为清闲字。」[3]网友斯行之指出:“全篇'丧’字均应直接释'桑’。[4]所说是,安大简各诗篇中整理者隶定为“丧”的字皆明显从“木”,当是“桑”字,整理者隶定为“丧”不确。《穆天子传》卷五:“甲寅,天子作居范宫,以观桑者。”郭璞注:“桑,采桑也,《诗》曰:'桑者间间兮。’”是郭璞所见诗经版本即作“间间”,合于《释文》所言,而非如《毛诗》作“闲闲”。唐代白居易《白氏六帖》卷二十三“采桑”条:“十亩之间,桑柘闲闲。”唐代李翱《李文公集·答朱载言书》:“《诗》曰:十亩之间兮,桑柘闲闲兮,行与子旋兮。”可见唐代有作“桑柘”而非“桑者”的异本,但“桑柘”无从言“闲闲”、“泄泄”,故“桑者”应是较“桑柘”更为合理。“桑者”是第三方性质的指称,由此可见《十亩之间》的作者很可能并非“桑者”中的一员,《十亩之间》应只是拟作性质。宋代李樗《毛诗集解》卷十二:“'十亩之间,桑者闲闲。’毛氏谓男女无别往来之貌;'泄泄’,毛氏以谓多人之貌。然未见有所据也。苏氏则以谓'十亩之间,桑者闲闲’其可乐也;'泄泄’闲貌。王氏则以'闲闲’为暇而不遽,以'泄泄’为舒而不迫,则是闲闲、泄泄又以为闲暇之貌然。以此诗观之,当从王苏之说。”其对“闲闲”、“泄泄”的解说远优于《毛传》,当可从。而作“闲暇之貌”的“闲闲”、“泄泄”又显然不是普通劳动者采桑会有的辛劳样貌,真正的采桑养蚕实际上是非常辛苦的劳作,如唐代来鹄《蚕妇》:“晓夕采桑多苦辛,好花时节不闲身。若教解爱繁华事,冻杀黄金屋里人。”明代毛晋《六十种曲·玉玦记上》:“啼鴂惜余春,采桑多苦辛。遍身绮罗者,不是养蚕人。”胡兰成《陌上桑》:“又有时半夜蚕饥,母亲叫醒我,命我提灯笼,母子二人开出后门去采桑叶。外面月黑风紧,那时我还只六七岁,也知做人当着大事,不可以害怕。一次蚕已三眠,有十几大匾,家里叶尽,父亲和四哥都不在,我母亲急得哭泣,恰好宓家山娘舅路过,他一见如此,就大骂外甥,又埋怨姐夫,叫姐姐不要哭泣,像泼水救火一样,他去其他沿山采了一担桑叶来。李白诗:'蚕饥妾欲去,五马莫留连。’我才知道这样的写美人实在有斤两。[5]《老知青写真》:“下乡3年后,我被调去养蚕。原想养蚕比大田劳动要轻松点。没想到,活更累人,每天两班倒,既要采桑叶,又要喂蚕。一个月10元工资,不够吃饭。[6]孙幸《中山客·岭南草木知味录》:“原以为蚕虫吃桑叶很慢,只是一点一点地啃。其实,一条蚕虫要吃掉一块桑叶,仅是十来二十分钟的事。蚕对桑叶的要求还蛮高的,不能喂打了蔫的桑叶。小蚕不能喂湿了水的桑叶,大蚕又要将鲜桑叶打湿了才能喂。待蚕快要结茧时,是绝对不能断食的,否则就会前功尽弃。所以养蚕必须'昼夜巡视’,及时补上桑叶。因而不管天气如何,不论白天黑夜,都要备有充足的新鲜桑叶。当发觉桑叶不够时,即使中午大太阳或刮风下雨也要去采摘桑叶。我还曾半夜打着火水灯去摘桑叶。经历过后才知道,养蚕一点也不轻松。[7]故《十亩之间》所描述的“闲闲”、“泄泄”盖只是贵族夫人进行“公桑”仪式时的娴静容姿,毕竟仪式只是做做样子,如《晋书》载汉仪所言“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采五条,郡县已下九条”,自然无需真正如蚕妇般劳苦。《文选·宋玉〈登徒子好色赋〉》:“鸧鹒喈喈,群女出桑。”李善注引《毛诗》曰:“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虽然是引《毛诗》,但其以《十亩之间》来注宋玉赋的“群女出桑”,明显并不是用的《毛传》“闲闲然,男女无别往来之貌”为说。《文选·曹植〈乐府四首·美女篇〉》:“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李善注:“《说文》曰:'闲,雅也。’《上林赋》曰:'妖冶闲都。’又曰:'闲,幽闲也。’”曹植诗不难看出即是受《十亩之间》的影响,而其所用“闲”字如李善注是娴雅义,同样不是《毛传》之说。

  整理者注〔三〕:“行与子还:《毛诗》作「行与子还兮」。简本无「兮」字《说文·辵部》:「还,复也。从走,瞏声。」毛传:「或行来者,或来还者。」”清代王引之《经传释词》卷四:“颜师古注《汉书·杨雄传》曰:'行,且也。’(案李善注《文选》《洞箫赋》《魏文帝与吴质书》并云:'行犹且也。’盖旧有此训)《诗·十亩之间》曰:'行与子还兮。’又曰:'行与子逝兮。言且与子归、且与子往也。”现代《诗经》注释颇有取此说者,但王引之所举皆是汉魏以降的辞例,实际上并不能证明先秦时期“行”有此词义,《十亩之间》的“行”按原字原义理解也完全顺畅无碍,故王引之关于《十亩之间》“行”字训“且”之说实属不必。《释文》:“还,本亦作'旋’。”唐代韩愈《韩愈集·答刘正夫书》:“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行与子旋兮。”明代李攀龙《沧溟集》卷二十九:“《诗》曰:十亩之间,与子旋兮。”即正与《释文》相合。

◎十【八十二】(畝)之外〔四〕,喪(桑)者大〓(泄泄)〔五〕,行與子(逝)〔六〕。

  整理者注〔四〕:“之外:《毛诗》作「十亩之外兮」简本无「兮」字。[8]清代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七:“笺云:'古者一夫百亩’云云,按:若作削小,则'十亩之外’复何说哉?”所言切中《毛传》臆说之弊。“十亩之间”、“十亩之外”说明二者有明确的界限差别,若是山林归隐,执着于桑林是否“十亩”且着意区别“间”、“外”显然毫无意义,因此可知归隐说也是不确的。

  整理者注〔五〕:“丧者大〓:《毛诗》作「桑者泄泄兮」。简本无「兮」字。上古音「大」属定纽月部,「泄」属心纽月部,音近可通。《史记·周本纪》「子灵王泄心立」,《国语·晋语》「泄心」作「大心」(参《古字通假会典》第六三四页)。毛传:「泄泄,多人之貌。」[9]《左传·隐公元年》:“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遂为母子如初。”杜预注:“泄泄,舒散也。”姜氏所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正可与《十亩之间》的“十亩之外,桑者泄泄”对观,故可知《十亩之间》的“泄泄”亦当为舒散貌,清代姚炳《诗识名解》卷十四:“《字书》:'泄泄,弛缓貌,又散也。’十亩之外,则地又宽广,采桑者散舒自得,较'闲闲’更觉从容矣。《传》训'多人’,于字义絶不合,《正义》乃谓'地旁径路,行非一家。’则岂十亩之间定是一家所有耶?以此益证十亩之非削小之说也。

整理者注〔六〕:“行与子:《毛诗》作「行与子逝兮」。简本无「兮」字。「」,参前《硕鼠》注。[10]《方言》卷一:“逝,徂,适,往也。……逝,秦晋语也。”故“”、“”互反,在桑林中则共返城邑,在桑林外则共往桑林,可见姚际恒所说“夫之呼其妻”的可能性也是基本不存在的,会共往只说明《十亩之间》的“”与“行与子还”、“行与子往”者最可能皆是采桑女子,而这则可以对应《吕氏春秋·上农》的“后妃率九嫔”和《周礼·天官·内宰》的“后帅外内命妇”。

晋地带“桑”字的地名甚多,因此采桑应是很平常的事,而《十亩之间》能入《侯风》,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前文解析内容已言《诗经世本古义》“齐姜劝晋公子重耳去齐”说当不确,可以排除,文献所记与晋地带“桑”字地名有关的事件又多只是战事,也与《十亩之间》内容不合,那么余者可以考虑的当即是晋平公好新声事,《国语·晋语八》:“平公说新声,师旷曰:公室其将卑乎!君之明兆于衰矣。夫乐以开山川之风也,以耀德于广远也。风德以广之,风山川以远之,风物以听之,修诗以咏之,修礼以节之。夫德广远而有时节,是以远服而迩不迁。”据《释名》所记,此新声主要当即著名的桑间濮上之音,《释名·释乐器》:“箜篌,此师延所作,靡靡之乐也。后出于桑间濮上之地,盖空国之侯所存也,师涓为晋平公鼓焉。郑卫分其地而有之,遂号郑卫之音,谓之淫乐也。”其事见于《韩非子·十过》:“昔者卫灵公将之晋,至濮水之上,税车而放马,设舍以宿,夜分,而闻鼓新声者而说之,使人问左右,尽报弗闻。乃召师涓而告之,曰:'有鼓新声者,使人问左右,尽报弗闻,其状似鬼神,子为我听而写之。’师涓曰:'诺。’因静坐抚琴而写之。师涓明日报曰:'臣得之矣,而未习也,请复一宿习之。’灵公曰:'诺。’因复留宿,明日,而习之,遂去之晋。晋平公觞之于施夷之台,酒酣,灵公起,公曰:'有新声,愿请以示。’平公曰:'善。’乃召师涓,令坐师旷之旁,援琴鼓之。未终,师旷抚止之,曰:'此亡国之声,不可遂也。’平公曰:'此道奚出?’师旷曰:'此师延之所作,与纣为靡靡之乐也,及武王伐纣,师延东走,至于濮水而自投,故闻此声者必于濮水之上。先闻此声者其国必削,不可遂。’平公曰:'寡人所好者音也,子其使遂之。’师涓鼓究之。平公问师旷曰:'此所谓何声也?’师旷曰:'此所谓清商也。’公曰:'清商固最悲乎?’师旷曰:'不如清征。’公曰:'清征可得而闻乎?’师旷曰:'不可,古之听清征者皆有德义之君也,今吾君德薄,不足以听。’平公曰:'寡人之所好者音也,愿试听之。’师旷不得已,援琴而鼓。一奏之,有玄鹤二八,道南方来,集于郎门之垝。再奏之而列。三奏之,延颈而鸣,舒翼而舞。音中宫商之声,声闻于天。平公大说,坐者皆喜。平公提觞而起为师旷寿,反坐而问曰:'音莫悲于清征乎?’师旷曰:'不如清角。’平公曰:'清角可得而闻乎?’师旷曰:'不可。昔者黄帝合鬼神于泰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虎狼在前,鬼神在后,腾蛇伏地,凤皇覆上,大合鬼神,作为清角。今主君德薄,不足听之,听之将恐有败。’平公曰:'寡人老矣,所好者音也,愿遂听之。’师旷不得已而鼓之。一奏之,有玄云从西北方起;再奏之,大风至,大雨随之,裂帷幕,破俎豆,隳廊瓦,坐者散走,平公恐惧,伏于廊室之间。晋国大旱,赤地三年。平公之身遂癃病。”整段故事是用来溯源性解释《濮上》曲名来源的特征非常明显,故当只是传说而不能据以为信史。晋平公死时仅三十来岁,“寡人老矣”明显是后人造说,同样可说明这个情况。但这段内容的背景信息,也即桑间濮上是晋平公时期受郑卫地区音乐风格影响而形成的新声,这一点则正可与《国语·晋语八》所记“平公说新声”相印证,而桑间又正合于《十亩之间》的诗境,因此《十亩之间》值得考虑有可能是晋臣据桑间新声的曲调所拟作的诗篇,类似后世词人按曲填词的情况。后世汉乐府《陌上桑》、晋乐府《采桑度》等,盖也多有受《桑间》曲影响的成分。

矦(侯)六〔一〕

  整理者注〔一〕:“矦六:「矦」,即「侯」字。「矦六」,指简本《汾沮洳》《陟岵》《园有桃》《伐檀》《硕鼠》《十亩之间》六篇。但在《毛诗》中,这六篇属于《魏风》。黄德宽认为「矦」即「王风」,疑《魏风》六篇乃抄手误置「矦六」下有「句」号,表明《矦》共六篇,抄录完毕。[11]笔者在《安大简〈邦风·侯风·汾沮洳〉解析》中曾提到:“网友汗天山则提出:“矦[疑为“疾-晋”之讹?]风”,所说当颇值得考虑,不过王化平先生《安大简〈诗经〉“侯六”“魏九”浅析》指出:“在《毛诗》十五国风中,'周南’'召南’'邶’'鄘’'卫’'齐’'秦’等,不是古国名、古地名,就是封侯较早的诸侯国名,只有'秦’似乎是例外(若相信季札对《秦风》的评价'此之谓夏声’,'秦’也就不算例外)。从季札观乐的记载看,也没有'晋’。在历代《诗经》研究中,有学者将《魏风》《唐风》视作'晋诗’,主要根据是地域相近和晋国灭古魏国的历史。纵然如此,也没有人说在《魏风》《唐风》之外有'晋诗’。安大简中有《魏》,自然不宜分出'晋诗’。”所以这个情况恐怕仍有待更多先秦《诗》版本的发现来说明。以《邶》、《鄘》实皆《卫》诗来看,《魏》、《唐》自然也当实皆晋诗,但何以传世《诗经》中未列《晋》诗类别,从先秦至明清“也没有人说在《魏风》《唐风》之外有'晋诗’”,都较难推知原因。尤其是安大简在《侯》、《魏》之间列入《鄘》,而不是将《侯》、《魏》相邻排序。或是可以考虑是因为收录各诗是阶段性的,在收录了《侯》、《鄘》之后,《邦风》编者又得到了另外一部分晋诗,但这部分自题为《魏》,于是才录编《魏》在《鄘》风之后。[12]现在再考虑的话,则实际上还可以有另一种可能,“侯风”或本当是“虞风”。“矦”字的“厃”符及下面“矢”字的“”符写得较接近的话就会与“虍”符形似,“矢”字下面的“大”形则与“虞”字的“夨”形似,故从字形角度“矦”、“虞”存在形讹条件。“矦”、“互”皆为匣母侯部,“虞”、“牙”皆为疑母鱼部,“牙”、“互”相通[13],故“矦”、“虞”也存在通假条件。可见无论从形近方面讲,还是从音近方面讲,“矦”都存在原为“虞”的可能。出土文献中确曾出现“虞诗”,郭店简《唐虞之道》引《虞诗》曰:“大明不出,万物皆暗。圣者不在上,天下必坏。”即可证,所以安大简“矦风”或也可考虑本当为“虞风”。正如春秋时期“邶”、“鄘”皆已属卫,故卫风可以分出“邶风”、“鄘风”一样,“唐”、“虞”、“魏”皆已属晋,所以晋诗自然也可以分出“魏风”、“唐风”或“虞风”,唐、虞在先秦文献中每每连言,由此影响到传世《诗经》中“唐风”部分在安大简中称“虞风”也是不无可能的,甚至可以考虑《邦风》中原本就是如安大简作“矦(虞)”,后人因晋始封于唐,所以才以“唐风”更易“虞风”。

(作)魚寺〓〔一〕

魚者索人見,隹心虫之,(黍)者虫之〔二〕【八十三】

  整理者注〔一〕:“鱼寺〓:简文此句抄于「矦六」之下,与「矦六」二字间隔开,并加墨点,表明其独立成句。「」,从「人」「TI」声,「作」字异体。「寺〓」,又见前《驷驖》。[14]鱼寺〓”四字的字间距与诗篇相当,且其后有清晰的墨点符号,“鱼者”以下则各字间距甚小,每两字及字间距仅与诗篇中一字及间距的距离相当,因此“鱼寺〓”应是依旧属于抄手抄写的《邦风》原有内容,与下文“鱼者”等内容并不是一个性质。整理者另在《安大简〈诗经〉“侯六”考》[15]提出:“简本'侯六’之'侯’为晋国自称,故无须再标出'晋’。简文'侯六’之下有'鱼寺=’,应读为'作吾之诗’。'作’字异体。'鱼’,读为'吾’,第一人称代词,指上文'侯六’之'侯’。《上博六·孔五》'鱼道之’之'鱼’,整理者读为'吾’。《韩诗外传》九:'皋鱼。’《说苑·敬慎》作'丘吾子’。《国语·晋语二》:'暇豫之吾吾。’韦注:'吾读如鱼。’'寺’,右下有合文符号,读为'之诗’。[16]所说当有可能,但安大简《邦风》中未再见“XX之诗”的辞例,“作吾”也嫌不辞,故或还有别解。笔者认为,如果“之诗”的读法成立,那么不排除“”字前原有“一”字,原简字形已模糊,抄手不查,就只抄了“鱼寺〓”,如果原是“一作'鱼之诗’”,则可以理解为“侯”字另有版本书为“鱼”,“虞”、“鱼”皆疑母鱼部,故“虞风”可以说“一作'鱼之诗’”。

  整理者注〔二〕:“鱼者索人见,隹心虫之,者虫之:徐在国认为是习书,比如「」「寺〓」等字,均见于上述简文。因为写完「矦六」后简有空白,抄手就写了一些简文中的字以练笔。再比如「」,此即「索」字,与《伐檀》「不索可」之「索」作「」形同。其余诸字或均可作如是观。[17]不过“」「寺〓」等字,均见于上述简文”并不能成为将“鱼寺〓”的性质等同于“鱼者”以下各字的理由,二者差别前文已言。“”下整理者隶定为“者虫之”的三字墨痕甚浅,似是因为接近残断处而严重磨损所至,其中整理者隶定为“”的字与其他各篇的“”字字形不同,与前面“鱼者”的“”字也有明显的差异,疑非“者”字。简84下段残缺了很大一部分,残缺部分的文字是否可以有助于对“鱼者”以下各字的理解,目前实不可知。残缺的部分是否与安大简《鄘风》末简书“柏舟”、《魏风》末简书“葛屦”类似而书有《矦风》首篇“汾沮洳”的篇名,亦属未知。由书写特征来看,整理者所说“练笔”的书写“鱼者”以下各字的这个抄手显然不是《矦风》原文的抄手,也就是说不属于“因为写完「矦六」后简有空白,抄手就写了一些简文中的字以练笔”这个情况,所以“练笔”的这个抄手为什么非要用已经抄录《矦风》的简来练习书写,而不是用空白简来练习,这一点颇为费解。



[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2]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3]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5] 《精美散文 世界上最美的散文 中国卷 第1辑》第40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03年6月。

[6] 《老知青写真》第112页,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10月。

[7] 《中山客·岭南草木知味录》第200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8月。

[8]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9]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0]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2]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s://www./2021/04/04/2818/,2021年4月4日。

[13] 《古字通假会典》第857页“牙与互”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4]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5]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年04期。

[17]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2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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