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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分子的命运

 新用户76284912 2021-06-21
国家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主要是采取管制和监督改造两种形式。在 30 多年的社会改造工作中,管制和监督改造的社会政策也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
1、管制政策
作为对阶级敌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管制,兼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适用对象主要以反革命分子为主。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农村的一些被管制分子又被逐步放入合作社内进行监督生产,同时把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分子也列入管制范围。
作为刑罚的管制:“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这样,管制作为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而对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和坏分子,监督改造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亦实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管制。
2、监督改造政策
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进行规划入社工作,根据其表现将他们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正式社员,不再列为监督改造对象;二是候补社员;三是监督生产。还有一些依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放到合作社内自行管制。到 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入社的“四类分子”的类型又改为正式社员、非正式社员、监督劳动和依法管制四种。对他们施以:建立监督改造小组、三包一保证的责任制、好人夹坏人的包夹制度、建立评审升降制度、社办劳动教养、短期集训等等多种改造策略,并收到很好的效果。
3、戴帽与摘帽
建立四类分子戴帽与摘帽的评审制度,使之确定和转换他们的身份,一个人的政治身份决定着他在社会上的命运。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其政治身份就是阶级敌人,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要被剥夺公民权,接受管制或者监督改造。所以,“四类分子”千方百计地争取摘帽。 社会地位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按照解放初期的各种法规,四类分子的公民权利是被剥夺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讯、居住和行动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各地在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过程中,一般都采取这些限制性措施:建立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制度,一定时期内汇报思想、检查改造情况的制度。
(3)受教育权的剥夺。这项权利的剥夺,主要是“四类分子”的子女们。他们都深受其父辈的株连之苦。在强调教育必须贯彻阶级路线的错误政策下,“四类分子”的子女入学受教育十分困难,甚至被完全剥夺。
(4)财产权的剥夺。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地主的土地等财产就被没收了。土改以后,“四类分子”的财产权利也是没有保障的。在人民公社中,“四类分子”及其子弟,都是干最重的活,却拿最低的报酬。而且,他们的个人财产是得不到保护的,随时都有被再次剥夺的可能。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四类分子”的财产如房屋、金银首饰、珠宝,家具等等,都可能被没收、被充公。
生活状况
(1)无休止的批斗。
(2)定期接受训话。
(3)无偿承担义务工。
(4)日常生活的艰辛。
(5)子女受到的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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