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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原创】互联网平台使用权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实操干货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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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互联网+教育行业,某公办学校购买汇智公司教育平台使用权1年,使用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 年8月31日。

使用权费用含税1.272万元,税率为6%。7月5日合同签署并归档。合同约定,公办学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汇智公司财务人员在8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272万元。并于8月7日收到款项。


一次性开票并确认收入

解析:先开具发票的,就应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需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

一)从税务角度出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即确认收入。

1、8月1日

借: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072 万元

2、8月7日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1.272万元

 贷: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二)处理的优缺点:

1、优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与利润表收入一致。

2、缺点: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受益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分摊。

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还不能确认收入。

一次性开票并分期确认收入

一)帐务处理如下:

1、合同签约日(7月5日),实操中考虑到,客户可能不需要发票,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又为独立不同部门,易发生收到款后才发现未在所属会计期内确认收入。

在7月5日合同签约日:

借: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贷:预收账款 1.272万元

2、8月1日按全部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收账款0.07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072 万元

3、8月7日收到全部款项 :

借: 银行存款 1.272万元

 贷: 应收账款 1.272万元

4、合同受益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公司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计入各期收入,分摊12个月,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每月分别从预收账款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0.1万元,共计确认收入1.2万元。

借:预收账款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0.1万元

二)处理的优缺点:

1、优点:

①发生实质经济利益的合同均入账。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金部分和金税盘开票系统匹配。

②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受益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分摊。

2、缺点:

①预收账款视同为过渡科目,期末核算时需与应收账款抵消。

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含税收入,与会计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匹配,建议这种处理方式,应联系专管员并解释说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企业所得税选择按权责发生制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入,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19年度纳税调减0.9万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0.9万元。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及举例可见,一次性取得一年服务收入,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提醒各位财务朋友在实务操作中注意区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作者介绍

陈曾珠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拥有事务所审计经验,五年外资企业财务负责人,现任互联网+教育公司财务总监。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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