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损失及报废等,但对于各种损失及报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 现在又快到年底了,财务人员赶紧学起来,该报废的报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啦~ 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1 需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1)“管理不善”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也就是说: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2)“违反法律法规”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2 进项转出的案例及帐务处理: 2)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万元 3) 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资产损失 0.565万元 其他应收款-仓库管理员 0.565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 4)月底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 分析计算: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商品1万元,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1×13%=0.13万元。会计上账务处理如下: 2)库存商品被没收的处理: 借:营业处支出 1万元 贷:库存商品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万元 3)月底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 不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1 不需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1)因承运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2)产品被洪水冲走或因地震、火灾等造成非正常损失; 这种情况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更不属于违法没收,故不需转出。 2 不需进项转出的案例及帐务处理: 2)库存商品被洪水冲走的处理: 借:营业处支出 1万元 贷:库存商品 1万元 不需进项税额转出的“正常损失” 1 不需进项税额转出“正常损失”的情况: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2)对有保质期的货物,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作出严格的保质期限。这类存货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被称为“价损”。这种情形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掌控的。 4)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不需进项转出的案例及帐务处理: 1)当时商品购进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万元 贷:应付账款 9.04万元 2)商品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万元 贷:库存商品 1万元 3) 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1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万元 损失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 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5.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其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允许计算扣除; 6.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7.非正常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5.《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后 语 产品(含食品)过期与管理有关,但不是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不需转出!具体细节,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