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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司法真不该是一句空话!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今天中午坐飞机到沈阳,飞机着陆,还在滑行的过程中,接到法院电话,被告知后天早上的庭审延期了,至于延期到什么时候,还不确定,延期的理由是原告要求追加被告!

律师很无奈,当事人很气愤……外地律师来开庭,来来回回是有成本的,这些实际上都是要由当事人承担的,临时随意地变更开庭时间,虽然法院仅仅需要打个电话通知一下,但当事人是要支付不菲的律师差旅费的……

很多时候,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律师与法官往往就是源于细节、基于细节;当事人质疑司法不公、裁判不中立,也往往是因为某些司法细节让当事人不满、乃至愤怒!

细节做好了,不仅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司法是否有权威,根本在于当事人是否给予尊重。

在有些案件中,即便我们是败诉方,但在上诉或者再审过程中,绝不会随便指责原审法院,因为怎么判那是法院的权力,只要法院没有损害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律师就应当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保持足够的尊重。

比如说,在某自治区的一起很有影响力的涉黑案件中,虽然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我们的当事人判重了,我们对结果不满意,我们提起了上诉,但我自始至终都对一审法院保持了充分的尊重。一审庭前阅卷,人民法院尽其所能保障了,法官助理陪我阅卷到深夜;庭审发言,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疫情期间的会见,人民法院积极协调了;从始至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一直以礼相待……该做的,人家都做了;至于裁判结果,那是人家法院的权利,没有说服法官,那也是我作为律师水平不够,赖不上人家法院……

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法院的裁判结果,或许对我的当事人不利,或许我根本不认可,但我作为律师有义务对法院的裁判文书给予充分的尊重,也有义务把裁判文书合理、中立地解释给当事人听……但给予尊重的前提是,审判程序应当合法!

但,在有些案件中,律师的法律文书通篇都在例数原审法院的违法之处……或者由于立场不同,律师的陈述不够客观,但也不排除真的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在原计划后天开庭的案件中,就有很多“细节”,让人愤怒,从而使当事人有理由质疑司法的客观中立……

比如说,立案就遭到了当事人的质疑!这个民事案件就是一起行政案件延伸而来,当事人赢了行政诉讼,却被民事起诉。当然,作为律师,我们可以给当事人解释,行政机关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诉求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

比如说,立案当日我们当事人还没到手的执行款就被保全了。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就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即将获得的巨额执行款,立即被查封。我申请过诉前财产保全,也申请过诉中财产保全,即便材料齐全,保全速度之慢,令人愤怒!对比人家立案当日就能保全成功,着实让我羡慕!

比如说,立案了、保全了,起诉书却迟迟不肯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前往法院索要执行款时,才被告知自己被行政机关告了,应得的执行款被查封了!而行政机关是在一个月前就起诉了……民诉法有明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虽然我能理解法院案多人少,严格遵守这五日的规定或许十分困难的,但是立案后整整三十天迟迟不送达,就违法的太明显了!而且,是在当事人索要执行款的时候,才被告知涉诉,又是当事人主动要求法院向其送达对方起诉状的副本及证据。这怎么可能不会被当事人质疑呢!如果当事人不去要,法院打算什么时候送达呢?

……

我觉得不算是很“阴谋论”的人,但有时候,诸多不恰当的司法细节,让我也在怀疑、质疑,案件背后到底有什么……所以,把握司法细节,让当事人和律师无从质疑,这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2021.4.25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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