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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1-06-23 | 阅:  转:  |  分享 
  
一人公司为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15年,张三一人出资设立了A公司。2017
年,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元,A公司提供为张三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张三未偿还借款,A公司偿还了李四的借款。2018年
,A公司因拖欠B公司货款被起诉至法院,且B公司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主张,A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每年都会进行独立审计,其有规范财务
制度,足以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股东无需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其
一、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事项为一人公司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已经建立规范财务制度等。
本案,A公司每年财务报告都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且自己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股东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何在?
其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并不违反《公司法》十六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中A公司为股东张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因此承担了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三、一人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后果。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其实就是为自己担保。该担保行为可作为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重要证据。一旦股东未按时
还款,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可以认定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构成事实上的混同,股东即使举证证明一人公司有规范财务制度或每年都经会计事务
所审计也无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了。其四、债权人请求股东对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
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因一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根据上述法条以及上述分析,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清偿其他债务,则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了财产混同,此时,股东就不
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了。“一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与“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二者是因
果关系,并非债权人请求股东对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条件。故,债权人请求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证明公司因为股东提供担
保导致无法清偿其债务即可。本案中,李四只需要证明A公司为张三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则法院就可认定为张三与A公司财产混同,李四就
有权请求张三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
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一人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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