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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子约读邀请陈云师解读什么是家族信托?

 沧笙杳_梦独醉 2021-06-24

欢迎来到梯子约读大讲堂!

今天我们邀请的是梯子约读陈云老师。

陈云,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办人兼理事长;危而思商学院首席讲师;曾任某信托公司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认证私人银行家;著有畅销书《大额保单操作实务》。

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国人对此了解甚少。而信托作为世界范围内运用最为广泛的私人财富管理工具,无论是其核心功能还是运用空间,都超乎我们的想象。

随着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信托监管的逐步完善,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管理制度,信托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内对于信托的定义出现在《信托法》的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理解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

1、信托是一项特殊的财富管理制度

信托是一种由第三人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制度,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3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尤其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成为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无信任,不托付。

3、信托以财产为前提

没有信托财产或者信托财产不明确,信托都不能成立。而信托财产是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但同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属于受托人的有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行使管理、运用或处分权,必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属于受益人所有。

4、信托以受托人为核心

在信托活动中,受托人虽然是按照信托文件或者信托法律的规定,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权利但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并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因为如此,《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权限、义务、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

5、信托以委托人意愿为目的

信托目的,本质上就是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意愿,包括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其他目的,而委托人的这些意愿,往往都体现在了信托文件之中。这些文件,可以说是日后受托人信托行为的准则。

这是本期的梯子约读大讲堂。感谢您的阅读,让我们期待下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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