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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开始试点!

 qiangk4kzk8us4 2021-06-25

导读:在人身损害案件当中,涉及到计算赔偿金额时,总会涉及到损害方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问题,因此计算的赔偿标准也就形成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两个标准计算出的赔偿金可谓是天壤之别。近日,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试点已经在云南省开始试点工作。

在人身损害案件当中,涉及到计算赔偿金额时,总会涉及到受损害方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问题,因此计算的赔偿标准也就形成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两个标准计算出的赔偿金可谓是天壤之别,也就是被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近日,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可喜变化已经在云南省开始了相关试点工作,由此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施行也将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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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及《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民一)明传〔2021〕1号)授权,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仍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发电〔2020〕80号〕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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