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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三)认缴制(中)

 魏春田 2021-06-26

认缴制之下,无论是企业持股,还是个人持股,如果出资不到位,股权所对应的成本就不能按认缴的出资来计量,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来算,这样企业股权的价值就比起全额出资的情况就要低,那么在股权转让时,能够减除的成本就小,如此以来,要交的税款自然也就会多一些。

举个简单的例子。老王与老李共同投资成立甲公司,各自认缴100万元,相互约定,在公司成立时,各自以现金50万元出资,其余认缴的50万元在三年之内出资到位。公司刚成立不到1年,老王与老李发生矛盾,老王将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因此股权转让的成本只能按实际出资额来确认。老王虽然认缴100万元,但实际的出资额只有50万元,所以其股权转让成本只有50万元,而非认缴的100万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股权的成本=60-50=1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在企业清算的过程中,因为股东认缴的资金出资不到位,同样会影响到企业的计税基础,从而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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