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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理解与适用

 外山 2021-06-26

审判参考“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理解与适用

杨光辉155644188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05.01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一)

“……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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