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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胸腺刺激素不归在激素?

 科归类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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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决定W2014-089(由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转化)将“胸腺刺激素(thymostimulin)”作为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归在了子目3001.20。

但部分网上资料(例如,百度百科)则显示胸腺刺激素是一种多肽类激素。根据30.01品目注释排他条款的第三项,通过处理腺体或其他器官提取物所得的激素应当归入品目29.37,而不是30.01,即W2014-089对胸腺刺激素的归类意见似有违于此类产品的一般归类原则。


经查,当时会议对于“胸腺刺激素”的定性主要是基于《默克索引》(第十二版)[Merck Index (Twelfth Edition)]中的描述:胸腺刺激素是一种生物反应调节剂(biological response modifier),为小牛胸腺的部分纯化提取物,由牛胸腺肽的混合物组成

同时,根据《美国药典与国际药物名称》(USP Dictionary of USAN and International Drug Names)(1995),胸腺刺激素是从哺乳动物的胸腺中提取的多肽免疫刺激因子(polypeptide immunostimulant factor)。

故据上述信息,会议认为胸腺刺激素应视作生物反应调节剂(而非激素),按小牛胸腺的部分纯化提取物归入品目30.01。

另一方面,尽管会议资料指出胸腺刺激素是一种多肽免疫刺激因子,而似与现版协调制度第三十章注释二所称“免疫制品”相关(直接参与免疫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但因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02年,而当时该款注释定义之“修饰免疫制品”还仅限于单克隆抗体、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事实上,即便在后来修订第三十章注释二时,也考虑到了此类免疫相关物质的既有归类,故在“参与免疫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前加上“直接”一词,以区别于某些间接作用于免疫过程的产品。(注:详见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之商品范围注疏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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