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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映射过程和“二分法”原则

 科归类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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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既为《商品归类精要》一书的提纲挈领之篇,同时也是自己归类经验方法之浓缩,故亦一并分享于此。全文理论性较强,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正文四千余字,请读者耐心享用。

商品归类本质上是对特定商品适用一定的归类规则以确定商品编码的活动,故亦可表示为映射过程“归类规则:商品→商品编码”,或记为“y=f(x)”。其中,自变量x代表商品属性,因变量y代表商品编码,映射法则f代表具体适用的归类规则。

在商品归类的诸多规定中,按列名确定归类(包括归入列为“其他”或“未列名”的品目)的方法占据了非常中心的地位,因此这种映射过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按列名直接就可确定唯一的商品编码;二是商品先按列名确定数个候选编码,再根据其他规定筛选出唯一的商品编码。对于后者,其映射过程可记为y=f2[f1(x)],其中f1代表按列名归类的方法,f2代表用于筛选候选编码的规定。因此对于复杂的问题,可将归类的过程分解为f1和f2两个步骤,即“二分法”原则。

商品属性(自变量x)


商品自身的固有属性是适用“二分法”原则的基石。很多时候,商品属性(自变量x)的确定过程会与归类规则(映射法则f)的适用混为一谈。

例如,对于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而言,机器的主要功能是商品的固有属性(尽管这种属性是抽象的),即自变量x,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是归类的规则,即映射法则f。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是和适用归类规则相关的过程,但不是适用的规则本身。

有相当一部分归类争议是基于对商品认知的分歧产生的,此时的首要之务应为统一对商品属性的认识,而不是直接争论归类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列名法(法则f1


按列名归类是最为直观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归类方法,任何商品的归类都会使用这种方法。很多时候,仅根据列名即可确定唯一的商品编码。例如,在商品属性明确的前提下,酸乳可直接按列名归入品目04.03。

某些商品的属性和相关类注、章注存在“绑定”的关系,如具有机器零件属性的商品(不论最终是否归入“零件”品目)和第十六类类注二关于机器零件的规定,在按列名归类时应同时(全部或部分)考虑这些类注或章注。

按列名归类的方法并不总能唯一地确定商品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商品之所以看上去能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品编码,其实是由对税目条文以及总规则、有关类注或章注等不严格的局部适用所造成的。

例如,对于裹巧克力的饼干,根据列名之所以看上去可同时归入品目18.06和19.05,是因为在认为按含可可的食品归入品目18.06时,没有考虑18.06品目条文中的“其他”以及品目注释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品目19.05)。”

又如,对于可用作动物饲料的酶制品,按列名之所以看上去可同时归入品目23.09和35.07,是因为在按配制的动物饲料归入品目23.09时,没有考虑23.09品目注释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八)第三十五章的蛋白物质。”在按酶制品归入品目35.07时,也没有考虑35.07品目条文中的“其他品目未列名”。

筛选法(法则f2


筛选商品编码的过程是对列名之外的归类规定(法则f2)的综合考虑。如果将按列名归类(法则f1)得出的候选编码记为y1,y2,y3……,则筛选编码的过程可记为y=f2(y1,y2,y3……)。按筛选时须考虑的标准数量,筛选过程可分为单纯筛选和复合筛选两种情况。

(一)单纯筛选

单纯筛选时只考虑相对单一的标准,不同的标准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但互相之间不存在冲突。这些标准的形式有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排他条款和另有规定。

1. 具体列名

列名比较具体的商品编码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商品编码,即总规则三(一),但不包括按品目列名进行归类的方法,因为后者属于“列名法”的范畴。

2. 基本特征

包括总规则三(二)及具有“类似规定”的类注、章注。后者如第十五类类注五(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第十六类类注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等。

3. 从后归类

包括总规则三(三)及“类似规定”的类注、章注。后者如第二十九章章注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以及第十一类类注二(一):“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等。

4. 排他条款

通常为“本(类、章、品目)不包括:……”或者“……除外”的形式,归类时应优先归入“被不包括”或“被除外”的商品编码。例如,根据第三十九章章注二:“本章不包括:……(六)有机表面活性剂或品目34.02的制剂;”因此聚乙二醇型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应优先按“被不包括”的有机表面活性剂归入品目34.02,而不是作为聚醚归入品目39.07。

5. 另有规定

一般为“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形式,归类时应优先适用“另有规定”的条款。例如,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以及第八十四章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因此机器的陶瓷零件应优先适用“另有规定”的第八十四章章注一按陶瓷产品归入第六十九章,而不是适用第十六类类注二的规定按机器零件归类。

(二)复合筛选

复合筛选的原则是基于“互排性”建立的,主要包括“互排条款”和“互另条款”两种情况。

1. 互排条款

“互排条款”是指在一组排他条款中,两者的排除主体和被排除对象间存在交集的情况。例如,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一:“本类不包括:……(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以及第九十章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相当于在第十六类排除第九十章的同时,第九十章也排除了第十六类的部分商品,此时应优先适用被排除对象比较具体的条款,即第九十章章注一。

“互排条款”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排他条款与未列名品目进行比较的情况,此时应将品目条文中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等效理解为“本品目不包括任何已在其他品目列名的商品”。例如,根据23.09品目注释:“本品目不包括:……(八)第三十五章的蛋白物质。”以及35.07品目条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酶制品”,此时应将35.07品目条文视为等价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任何在其他品目列名的酶制品”,因此用作动物饲料的酶制品应优先适用被排除对象比较具体的23.09品目注释排他条款,即“本品目不包括:……(八)第三十五章的蛋白物质。”归入品目35.07。

2. 互另条款

“互另条款”是指在一组注释条款中,另有规定的内容存有交集的情况。由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本质上也是排他条款的一种形式,因此可理解为排他条款在普通条款中的“嵌入”。

“互另条款”的适用原则与“互排条款”类似,另有规定内容比较具体的部分应优先于另有规定内容一般的部分适用,但由于优先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条款中“嵌入”的排他部分,因此对于整条条款来讲,优先适用排他部分比较具体的结果反而是另有规定内容一般的条款优先于另有规定内容比较具体的条款适用。

例如,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以及第八十四章章注七:“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其中第十六类类注三为“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而第八十四章章注七为“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此时另有规定的内容一般的第十六类类注三应优先于另有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的第八十四章章注七适用。

上述单纯筛选或复合筛选仅针对“单次”的筛选,有些时候,f2的筛选过程未必是“一步到位”的。例如,对于包含组合货品在内的零售成套包装货品,在确定归类时通常要对整个零售成套包装货品和其中具有基本特征的组合货品分别适用总规则三(二)。[注:在总规则三(二)可适用的前提下,首次适用总规则三(二)以确定构成零售成套包装货品基本特征的商品,若构成基本特征的商品本身又为组合货品,则再次适用总规则三(二)以确定构成该组合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的归类]

提出y=f2[f1(x)]的意义


商品归类的对象和依据——商品与归类规则——本身是客观的,因此归类争议主要源于主观认知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往往具有不同的层级。归类争议的僵持时常表现为试图在不同的层级处理矛盾,即存在“层次的混淆”,故有必要建立一个便于解析矛盾层级的架构,即本文提出的映射过程y=f2[f1(x)]

(一)商品属性认知的矛盾

矛盾的第一个层级在于商品属性的认知,即确认自变量x的过程。

确定商品属性(自变量x)的过程不应与对其最终可能归入的商品编码(因变量y)的期望联系在一起。例如,当确定一种商品是否为管件时,不应考虑其最终是否归入列名为“管”的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因变量y)是商品属性(自变量x)依据一定归类规则(法则f)的映射结果,但不能“以果证因”,将对映射结果的假设作为映射的依据。

在某些场合,一个商品归入的商品编码可作为另一个相关商品归类时的依据。例如,对于一些加工机器而言,被加工对象归入的类、章或品目有时可作为加工机器归类时参考的依据。

(二)归类规则适用的矛盾

矛盾的第二个层级在于归类规则的适用,即确认法则f的过程。

归类规则是由总规则、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等构成的综合体系。单一的注释条款只能依照空间和逻辑的线性方式顺序展开,因此不同的归类规定之间就不乏适用范围看似存在交叉的情况。由于归类规则适用的矛盾正是源于这种看似存在的交叉,因此有必要将适用归类规则的过程一分为二:按列名归类(法则f1)和筛选候选编码(法则f2),即“二分法”原则。

“二分法”原则是以常规思维规律为标准划分的。因为商品归类本身就是从商品到商品编码的映射过程,所以按列名归类的f1是确定商品编码最为直观的方法。另一方面,f2和解决归类争议在形式上都是从数个候选编码中确定唯一的编码,因此可将“二分法”原则作为解决归类争议的一种协调机制。

对于归类的疑难问题,适用f2的过程往往会涉及基于“互排性”的复合筛选标准。在线性的思维和表述方式下,这类问题的复杂程度通常令人感到无从下手,而映射过程y=f2[f1(x)]和“二分法”原则的提出则为此类疑难问题提供了解析的框架和沟通的平台。

附:应用“二分法”原则处理归类争议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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