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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剂归类与所含矿物油的关系研究

 科归类 2021-06-29

一般认为,润滑剂(或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制剂)应根据其所含“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下称'矿物油’)”按重量计是否低于70%来确定可否归入品目34.03,见于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4.03税目条文:

34.03 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

然而,若细加考察该品目于协调制度英文版本的原文:

34.03 - Lubricating  preparations (including cutting-oil prepa rations, bolt or nut release preparations,  anti-rust or anti- corrosion  preparations and mould release prepa rations, based on lubricants) and preparations of a  kind used for the oil or grease  treatment of textile materials, leather, furskins or other materials, but excluding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s basic  constituents, 70% or more by weight of petroleum oils or of oils obtained from  bituminous minerals.

则可发现34.03品目条文中“基本成分(as basic constituents)”和“按重量计不低于70%(70% or more by weight)”两者实为须同时满足的并列关系,即“为基本成分且按重量计不低于70%”,而非译文圆括号所状似表达的后者为前者之注释或补充说明——为基本成分即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意思(注1:根据GB.T 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圆括号的基本用法包括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标示订正或补加的文字,标示序次语,标示引语的出处,以及标示汉语拼音注音,而无引入新内容的用法)。换言之,我国《税则》现行品目34.03的译文其实存在标点符号使用失当的问题。(注2:另一方面,因品目27.10第二部分为“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故原文无须强调“基本成分”和“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关系亦不会影响最终的归类结论

相较而言,台湾《税则》就在品目34.03的译文中使用了“且”,从而较为忠实地表达了协调制度的原意:

34.03-潤滑劑(包括以潤滑製劑為基料之切削油、螺栓或螺帽離型劑、防銹或防腐蝕及脫模劑),及供紡織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之油脂處理用調製品,但以石油或自地瀝青所得之油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 70%或以上之調製品除外

以此之故,并非矿物油含量在70%及以上的润滑剂一概不能归在品目34.03,如34.03品目注释就明确列举了一些制剂其矿物油含量虽达70%及以上,但因非以矿物油为基本成分之故,仍可归于品目34.03。

本品目也包括:

(一)二硫化钼在矿物油中的稳定悬浮液,含有按重量计达到70%及以上的矿物油,由于二硫化钼具有特殊润滑性能,因此加有少量作为基料的二硫化钼,供发动机等作润滑油。

(二)防锈剂,以羊毛脂为基料并溶于石油溶剂中,不论石油溶剂的含量按重量计是否达到70%及以上

综上所述,润滑剂的归类与所含矿物油在协调制度中的真实关系可大致归纳为下表:

即在确定归类时,既要判断润滑剂所含矿物油的含量,又要考虑其中各组分在制剂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而不是直接将含量不低于70%视同构成了基本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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