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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换向阀”的“空号说”

 科归类 2021-06-29

8481.802“换向阀”自列目以来,其对应的商品范围——是否属于“空号”——至今仍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本国子目8481.802的“空号说”可溯至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8号(关于实施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附件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对于该子目的解释:

换向阀是具有两种以上流动形式和两个以上流口的方向控制阀,利用阀芯对阀体的相对运行,实现液压流路的接通、切断和换向,以及压力卸载和顺序动作控制的阀门。

因该注释指出子目8481.802的“换向阀”用于液压流路,而在液压系统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各种阀门实际上已于上级子目8481.20“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列名,故不能归在列为“其他器具”的同级子目8481.80。以此推导,列于该子目的“换向阀”其实应当是个“空号”。

本国子目8481.802存在至今虽逾十载,但亡羊补牢,未为迟也。若其列目初衷确实仅限于液压系统用阀,以至与上级列名子目相冲而为“空号”,自当及早修订税则,将其调至正确的列名子目。但也有迹象表明,“空号说”或为一种学术观点,而非普适之归类规定。

首先,由于商品学中可被称作“换向阀”的产品也包括非液压系统用的阀门,故《税则》的列目本身没有问题,因为可以根据子目结构推导8481.802包括的是液压或气压传动阀以外的换向阀,即导致该子目成为“空号”的源头仅存在于2009年第88号公告附件关于“液压流路”的规定。

另一方面,尽管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8号的正文部分第五条明确写明: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8的内容对照执行。

但其所依据的《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9]28号)实际上已于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失效。

事实上,在之后发布的有关本国子目注释的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年65号、2014年第63号、2016年第10号、2016年第65号和2017年第16号中其实并未将8481.802所列“换向阀”须用于液压流路的规定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此外,我国海关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将具体商品裁定归入所谓“空号”的先例。例如,天津海关就曾于2018年10月制发了编号为R-2-0200-2018-0048的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公开),将一款型号PN20/150的气动换向阀归在了税则号列8481.8029。描述显示该换向阀用于输油管汇,显然不属于2009年第88号公告附件8所称的“液压流路”,故可推知将该商品归入8481.8029实际上仅依据了2018年《税则》自身的列目结构和子目条文,而未参考《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附件中的争议描述。

综上所述,我国《税则》对于“换向阀”的列目本身并没有问题,而规定该子目商品用于“液压流路” 导致其为“空号”的文件已于2016年失效,实践中更是存在具体商品归入该子目的先例,故本国子目8481.802可能并不是一个“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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