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税收风险及规避技巧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1-06-29


前言

建筑企业收到建设方的预收款需要预交增值税,但有的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一规定;还有的建筑企业被建设方强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人员却不知道如何正确应对,致使企业提前交税,这些给企业带来了税务的风险及资金压力的风险。

恰好近日有位财务朋友向【共享会计师】平台上的陈老师咨询类似这样的案例,下面就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开发票给建设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一解析,希望能给您带来一点收获。

咨询案例


金宏建筑通过招投标,承接到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含税3270万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090万元,现对方要求开具9%正式发票,请问有什么风险?应该如何来应对呢?


作为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白收到工程款的三大时间、缴纳地点及纳税金额。

一.收到工程款的三大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未动工之前预收的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建筑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收到预付款预缴增值税时间:
1.发包方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 
2.发包方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3.跨省、直辖市和不同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的截止时间:自应当预缴增值税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如果已经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所得税处理是否也应当确认收入呢? 
对建筑企业而言,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这里完工进度为0,不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缴纳地点

◆增值税预缴地点:
1.若是项目在同城(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三、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及纳税金额

◆预缴增值税纳税金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①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
②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①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9%)×2%;
②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然后,我们对上面案例的交税情况及风险进行解析:

案例解析


建设方要求开具9%正式发票,金宏建筑于是开具了9%的专用发票。

当期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90万元 

金宏建筑收到建设方的预收款,直接开具了正式发票,一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在申报期就要如实申报增值税,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金宏建筑的资金流。

作为建筑企业首先要知道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仅需开具不征税发票,预缴税款即可)

金宏建筑可以开具普通收据,或者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通发票给对方,等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正式发票。

风险控制技巧


当然,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关键还是看跟建设方谈判的结果,对方认可哪一种开票方式。下面说一下关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1.建筑企业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可以向建设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或开具不征税发票。
2.在收到建设方的预付款时,如果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也可以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先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建设方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施工企业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缓解建筑企业提前开票造成的税金压力。

最后,下面再对于预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及发票开具等其他内容作进一步的了解。

四、预缴增值税抵扣处理

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一个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时,不能抵减另外一个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
3.只能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且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之间,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五、不征税发票如何开具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建筑服务预收款”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同时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开票内容: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这类发票在开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并不是零税率,而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六、是否一定要预缴增值税?

◆特殊情况下不一定要预缴: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事项如何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登录进电子税务局--在右上角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外经证所属税务局进去)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2.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开具预缴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7.填写过程中要注意:已预缴金额指的是“已预缴的全部增值税税额”

8.记得要及时进行核销,如果没有核销或造成延期核销,在本年的信用评级中会被扣分的。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八、本文所涉及的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财税〔2017〕58号文

3.财税〔2016〕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后语

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预收账款时不必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需要预缴税款,不论如何作为建筑企业首先要知道这个情况,那么你在和甲方谈判斡旋时也会多一份筹码,当被甲方强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知道如何面对。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这只是税务筹划中的一小部分,对于企业是否合用,需要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各地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详细筹划。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