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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从参与者到建立者,未成年人在网络

 陈根谈科技 2021-07-01

/陈根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把人类推向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当前,00/10后已经逐渐进入到大众观察的视野之中相比于前一代刚刚迈入社交时代00/10后成为真正在数字全包围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第一代

数字原生代里,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数字设备在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带来了从未有过的繁盛的信息如今,青少年们的大脑所接收到的信息和过去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触网年纪,还在不断幼龄化。这也意味着,他们将经历比前一代更加多元和复杂的成长环境

一方面,互联网成为青少年们进入数字世界的主要入口,为青少年们提供了连接一切、改造未来的可能性各大互联网企业通过创造数字平台和工具,助力着青少年们的成长重塑了更年轻一代社会观念。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为恶意的滋生提供了条件,越来越多的网络社会问题相伴而生。

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到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当科技与数字原生代的联系越密切时,如何在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促成青少年的发展成为社会的共同关切

  

未成年人在网络

根据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206月,我国网民共9.4亿,其中19岁以下约占18.3%另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未成年人群体中互联网渗透率已高达93.1%可以说,这93.1%的未成年人群体,是中国第一批拥有数字童年的群体

当然,这离不开技术的革新。数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让数字设备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智能手机的渗透率已经空前饱和,根据中国工信部的数据,中国每百人拥有移动电话的数量达到了112.2部,已经超过了人手一部手机的范畴。而这里面,拥有智能手机的儿童和青少年,绝不在少数。 

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塑造着未成年人的生活,开阔了他们的思维和视野,让他们拥抱更多的机遇并且,作为数字原住民,生于网络、长于网络的当代青年正成为数字化时代的中流砥柱。

比如,在数字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就在疫情期间利用自己与生俱来的数字素养和对互联网工具的熟练掌握,为抗疫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后疫情时代,他们又积极通过新技术和新业态参与经济恢复。可以说当前的年轻一代已经不仅仅是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也正在成为数字未来的建设者00/10更将如此

然而,数字技术在重塑了更年轻一代社会观念,带来信息获取更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挑战——网络交流空间的有效监管体系尚未形,未成年人互联网问题随之出现,并且日益凸显。

首当其冲的未成年人互联网问题就是网络成瘾。根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其中,小学生网民在节假日日均上网时长超过3小时的为8.5%,初中生网民为20.8%,高中生网民为35.9%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形势严峻,网络游戏更是众矢之的

2017年以来,有关未成年人不健康游戏的新闻屡屡出现,沉迷网游、不理性消费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过度沉迷于网络,一方面消耗了精力、耽误了学业,另一方面极易被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影响,造成价值观走偏、行为失范,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网络传播庞杂及错误政治信息,误导未成年人社会观察和是非判断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外来文化传播的速度,加大了外来文化的渗透力、冲击力。尤其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正利用互联网积极宣传自己的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

一些国家和集团实行信息霸权主义,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传媒技术,进行反动渗透和煽动性政治宣传,发布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颠覆传统道德价值观的信息。未成年人长期涉足网络,缺乏良好的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必定受到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极容易受到这些思想的误导

最后,网络亚文化正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进程,是诱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亚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社群文化现象之一。网络亚文化作为一种新型文化开态,区别干网络主流文化,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边缘文化。

网络流行语,网络游戏,网络恶搞,网婚、网恋,网络黄、赌、暴、邪等典型的网络亚文化,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经常浏览不良网站、网络成瘾、网上受骗,甚至因网络问题诱发的未成年人自杀、犯罪案件也屡见报端。

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到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在数字全包围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正经历比前一代更加多元和复杂的成长环境。

  

《未保法》正在补齐“网络保护”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密切关注的题。青少年发展不仅涉及群体自身及其家庭,更与“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密切相关。可以说,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怎么重视都不为过。鉴于此,在网络时代,为未成年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应时代而生1991年颁布以来,在去年10月完成第三次修订后于今61正式实施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使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了专门制度后,得以进一步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过渡到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

事实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前,我国已出台的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总计就已50余部,其中有15部系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而非专门性规范性文件但含专门条款的法律法规也已达22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等。

比如,2016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颁布,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安全的法律,它对不良信息监管以及网络信息保护等内容予以明确在第13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19年8月22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颁布其中,共有29条主要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言,制定于1991 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最主要的核心法律规范。2006 年、2012 年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已逐步完善而这次的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较以往有了重大变化。

具体来看,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共计17条。条文既对现存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纠正了技术决定论,系统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也明确规定网络素养制度,以国家大法,引导各界客观理性地看待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使用网络并学习掌握创新能力等,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来看,次增设网络保护章节,对国家、社会、学校以及监护人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了分配和界定,敦促所有方正视自身的社会责任,提升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重视,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健康成长。

比如,针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68条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70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了学校与家庭之间的配合。

对于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没有仅停留在惩戒方面,而是创造性地要求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为未成年人树立好榜样,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形成潜移默化的引导。

对于平台上用户实施的相关行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平台内容管理的责任制度73条规定,企业发现未成年人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此外,77条第二款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网络平台责任制度,规定了网络欺凌的处理制度。

可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补齐“网络保护”下家庭、学校企业等环节的短板,建立全面保护了数字时代下未成年人的城墙。

  

超越未成年人“保护主义”

当然,信息化和全球竞争视野下,未成年人不仅是当下信息技术发展的使用者、享受者,更是以后科技竞争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创新者。这也意味着,除了建立全面保护数字时代下未成年人的城墙外,还应积极提升青少年的数字素养,促成网络时代下青少年的发展

就数字素养方面,掌握数字产品的使用技能将数字产品作为技术工具,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是青少年的数字素养的重要环节。比如,作为数字原住民,未成年人能否使用各种互联网产品,进行信息获取、交流互动的能力,以及熟练使用各种数字化工具,从事社会生产的能力是否对数字产品有正确认知,进而有足够自控力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在数字素养内容方面,美欧各有千秋。美国21世纪学习框架”包罗万象,“信息、媒体素养”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信息获取与评估、技术工具使用、知识经济中的生产使用,以及数字技术使用的伦理和法律等。欧盟“数字能力框架”包括信息获取与评估、交流合作与行为规范、数据与隐私安全和创新创作等内容,更为体系化。

相较而言,国内的网络素养研究,要么主要关注未成年人群体,忽略了成年人群体;要么关注信息获取、工具使用和网络安全等浅层内容,忽略了创新创造与认知观念等深层内容。现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终于回应了数字素养的培养,其 64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关的制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主体都应参与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工作,以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以便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最终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这也与总则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相呼应

除了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关的制度监护人有关的网络素养制度也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建立。其中,71条第一款要求监护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再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

保护青少年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促成青少年的发展的重要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次重要突破,打破了此前为解决沉迷和内容风险问题,将孩子放在温室的“保护主义”“隔离主义”但是,这些过度保护将大大阻碍未成年人接触、了解和正确认数字产品并获得创新能力,进而影响全球科技竞争视角下的青少年发展

数字时代还将创造更多可能。在变革中,出生于数字时代,成长于数字时代,作为互联网原住民的年轻一代,还将迎来更多的光荣与梦想。但安全永远是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在青少年保护、数字红利普惠等领域持续发力,才能让青以从容和开放的姿态拥抱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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