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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之落地技巧​

 黎河书苑 2021-07-03


2021版修订本《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那么,如何在单位内部真正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呢?有哪些方法与技巧呢?



第一:领导主动带头

任何工作都需要领导发挥带头作用,俗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要靠车头带;火车跑得稳,车头起指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不例外。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是战略性决策,更是一把手的工程,所以要想做好落实到位,领导必须发挥表率作用,唯有如此,安全才会做好、做顺,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原则其中一条就是“领导作用”。

【主要目的】
各级领导建立统一的宗旨和方向,并且创造全员积极参与的条件,以实现组织的质量目标。

【主要益处】
提高实现组织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组织的过程更加协调
改善组织各层级、各职能间的沟通
开发和提高组织及其人员的能力,以获得期望的结果

【可开展的活动包括】
在整个组织内,就其使命、愿景、战略、方针和过程进行沟通;
在组织的所有层级创建并保持共同的价值观,公平和道德的行为模式;
培育诚信和正直的文化;
鼓励在整个组织范围内履行对质量的承诺;
确保各级领导者成为组织人员中的楷模;
为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培训和权限;
激发、鼓励和表彰人员的贡献。

所以,作为企业的领导,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支持和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事事、时时做好安全执行的表率模范作用,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让自己成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护窗者、补窗者,而不是破窗者。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人员配备到位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防止外行指导内行,越指挥越混乱,越指挥越迷茫,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复杂、法规标准广,同时安全隐患具有隐蔽性、偶然性、偶发性、危险性、复杂性、多样性、重复性等特性,所以企业的安全隐患辨识与风险评估最好交由专业的人去负责落实。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工会监督到位

在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有一句经典的台词“没有监督的权力最终会成为腐败”,同样的道理,没有监督的工作最终会成为随心所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样不例外,也需要有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位,以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监督包括安全责任的建立与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投入与保障等。
《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中层督导到位
 
企业的中层队伍是企业发展的腰,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传达到位、执行到位、指导到位、管理到位、培训到位、督查到位,以充分带动基层人员遵守到位。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全员积极参与

企业的每项工作都要需要人去实施、去落实,都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导致工作的成果有缺失的情况。

我们都知道桶原理,一只木桶盛水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同样的道理,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只要有一个部门、有一个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磨灭所有部门、所有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努力拼搏之果实。

所以,企业要想理顺管好安全生产,除了要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责任制,更重要的是常宣传、常教育、常培训、常督导、常谈心、常提醒、常整改、常检查、常造势、常鼓励、常激励……在企业营造全员参与安全工作的氛围,促使每一位员工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变“要我安全”之被动状态为“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我明安全”、“我记安全”之主动状态。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安全保障到位
 
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各项资源投入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五到位,为企业发展与团队成长提供安全的环境与条件,包括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培训到位、防护到位、制度到位、监督到位、防护到位、人员到位。

试想,员工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工作,会做好工作吗?工作质量会有保障吗?工作会有效率吗?没有质量与效率的工作,何来效益?所以,唯有确保安全保障到位,给予全员安心、放心、静心、全心、舒心,让安全助力全员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持续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七:全员责任到位
 
要想理顺管好安全生产工作,让安全管理真正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让安全管理真正为企业的强大起到护栏的作用,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考核目标”,让安全责任落实、压实、以便各部门、各岗位将安全管理真正融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去,让安全保障工作成效。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隐患排查到位
 
安全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有,所以作为企业要经常组织排查各场所、各环节的安全隐患,纵横交错、确保三不留、覆盖七要素,不给安全隐患任何存在的机会、滋生的空间,将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

在企业内部建立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所有的安全隐患都是可被发现的、所有的安全隐患都是可被整改的、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预防的。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风险管控到位
 
根据排查的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需要管控的风险,并根据风险导致的后果和存在的可能性大小按照风险管理优先措施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整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安全考核到位
 
只有通过考核,才能体现优劣,只有通过考核,才能提升责任,只有通过考核,才能增强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样需要考核。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一:安全常查到位
 
安全隐患存在隐蔽性、重复性、偶发性、多样性、时效性、复杂性、危险性等,所以企业要想理顺管好安全生产,就必须在企业内部经常性组织安全检查,包括检查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料的状态、管理行为、环境状态、规章制度等。

通过常检查,提升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以实现全员“要安全、会安全、懂安全、明安全、能安全、记安全”的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二:救援抢救到位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三:追责奖惩到位
 
每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责任缺失存在直接的关系,所以“安全来自时时的警惕,事故源于瞬间的麻痹”,正确对待每一起安全事故、安全问题,落实八不放过原则,让每一起安全事故(问题)得到彻底有效的根除,让团队充分认知到安全失责给企业、给团队、给个人带来的严重性。

同时,对于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进步明显的部门、个人给予公开嘉奖表扬,让安全真正成为每个人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让每个人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再到积极参与。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四:事故管理到位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持续改善到位
 
企业管理始于改善,终于改善,改善永无止境,安全生产管理同样不例外,也需要结合法律法规、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企业内的实际情况持续改善,精益求精,建立安全管理改善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改善十二步,定期在企业内部发表安全改善成果与荣誉表彰奖励大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总结与回顾

第一:领导主动带头 

第二:人员配备到位

第三:工会监督到位

第四:中层执行到位

第五:全员积极参与

第六:安全保障到位

第七:全员责任到位

第八:隐患排查到位

第九:风险管控到位
第十:安全考核到位

十一:安全常查到位

十二:救援抢救到位

十三:追责奖惩到位

十四:事故管理到位

十五:持续改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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