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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审查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公告,担保合同无效
2021-07-05 | 阅:  转:  |  分享 
  
债权人未审查上市公司关于子公司的担保公告,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案例】2021年1月4日,A公司以其房产为B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做抵押担保。A公司是
C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银行审查了A公司的股东决议,但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信息并未被C公司公开披露。2021年5月,因B公
司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A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主张担保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规定公开披露,抵押合同无效。法院最终支持
了A公司的主张。【法律分析】其一、【债权人应根据上市公司担保公告签订担保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已经有权机关决议通过的信息(担保公告),且债权人应根
据上述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此时,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主张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二、【未根据担保公告签
合同,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在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审查上市公司担保决议已经通过
的信息是否经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经过公开披露,债权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决议虽然经公司通过,但未公开披露时,债权人不应
与其订立担保合同,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结果。其三、【上市公司规定适用于其控股子公司】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债权人与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是否公开披露了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经被有权机关通过的信息。否则,担保
公司子公司有权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银行虽然审查了A公司的股东决议,但并未审查该决议内容是否已经C上市公司公开披
露,而C公司并未公开披露A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已经通过的信息,银行就与A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故,根据《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抵押合同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
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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