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以及世界其他地方的许多人——都被剥夺了建设和维护一个自由社会的最重要工具,也就是联邦制或州权。州权要么被丢进了“记忆黑洞”,要么被抹黑为种族主义工具,这种情况是绝非偶然的。杰斐逊式的州权传统曾经是(现在也是)理解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为什么信奉“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以及“一种有限的宪治政府确实可行”的关键。无论何时何地,自由的敌人都反对政治上的非集权化,支持政治垄断。 什么是州权? “州权”这个理念与杰斐逊及其政治后裔的政治哲学之间关系最为密切。杰斐逊本人从未思考过“各州拥有权利”这个经常被当成“稻草人”来攻击的理念。“各州”本身当然是没有权利的;只有个人才拥有权利。杰斐逊理念的精髓在于,如果民众要成为政府的主人,而不是沦为政府的奴仆,那么他们必须拥有某种控制政府的手段。依据杰斐逊主义传统,这个手段便是民众在州和地方层级上组织起来的政治共同体。这是民众监督、控制、惩罚甚至在必要时废除政府的方法。 毕竟,是杰斐逊撰写了《独立宣言》。他在这份文献中主张:政府的正当权力只有在人民的同意下才能产生,但凡政府损害到了民众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民众就有责任废除这个政府,代之以另一个政府。民众将像他们在通过《宪法》时所做的那样,通过各州组织的政治会议来实现这一点。在建国先贤看来,各州终究应被视作独立的邦国,就像是英、法那样的独立国家。《独立宣言》特别提到各州(邦)是“自由和独立”的,其独立程度之高,足以自行征税和开战,就像其他任何国家一样。 这便是为什么杰斐逊的政治后裔们,19世纪中叶的南方民主党人,要举办全州政治会议(以及公投)来决定他们是该离开还是该继续留在开国先贤创设的自愿联盟。这也是为什么新英格兰联邦党人在考虑脱离联邦时,于1814年在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举办了政治会议,尽管最终未果。《美国宪法》第七条解释称,根据州一级政治会议上来自州内各个社区(而非各州议会)代表的投票结果,各州可以决定是否加入联邦;即使是遵守《独立宣言》里的诺言,只要愿意的话,各州也有权投票脱离(联邦)政府,成立新的政府。 杰斐逊不仅是做出美国脱离大英帝国这一声明的作者;根据其1798 年《肯塔基决议案》,他主张州有权拒绝执行被视为违宪的(联邦)法律这一理念;他还相信《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是这整份文献的基石。杰斐逊是一位“严格解释宪法派”,认为必须不遗余力,迫使中央政府手中只握有各州在第一条第8款中授予它的那些权力。 州权或联邦制绝不意味着州政府的政客就多少要比联邦政府的政客更道德、更明智或更清廉。这个观念要表达的意思一直都是:
比如说,马萨诸塞州如果变成了一个国家神权政体,那么不愿在这种神权统治(或者任何一种神权统治)底下生活的公民,便可以逃往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或者其他各州。杰斐逊主义者要表达的州权理念,绝不是像当代政治科学家所断言的那样,是打算将各州变成试验各种政府政策的“实验室”。把人民当成笼子里的一群供实验用的小白鼠,绝非杰斐逊的本意。 脱离联邦(或威胁脱离联邦)一直是意在维持各州联盟和宪治政府的可能手段。当时的观点是,中央政府如果明白违宪的法案会导致脱离联邦或拒绝执行,也许就只会提议合宪的法律了。拒绝执行和由此产生的威胁,也意在产生同样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伟大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在 1866 年11月4日(罗伯特·李将军在阿波马托克斯投降17个月之后)给李将军(General Robert E. Lee)的信中写道:
除了把脱离联邦的权利视为人民有效阻止专制政府的“唯一”手段之外,阿克顿勋爵还提到了这些:《邦联宪法》删去了《美国宪法》里“一般福利条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译者注】;规定总统只有单次的六年任期;禁止保护性关税和公司福利【corporate welfare,政府官员以纳税人资金对私人企业的补助,通常是透过预算开支的方式,来补助那些与政治人士关系密切的企业。——译者注】(疏浚港口的资金除外);以及实行一个总体上更为非集权化的政府体制。当然,这种制度从未有机会成为现实,因为南方邦联遭到了在当时世界史上最大规模军队的入侵,并采取了国家在那种情况下总是会采取的措施——征用资源并集中力量实施防御战。 李将军明白阿克顿勋爵所说的意思,并表示赞成。在1866年12月15日的回信中,李将军写道:
阿克顿和李在他们的书信往来中很有先见之明:政府权力集中化是19世纪末世界政治制度的标志,是整个20世纪发生在人类肌体上的瘟疫,因为它是接受法西斯主义和其他形式公有制社会制度的先决条件。 合作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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