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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送商标申请纠纷案告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

 昵称76113278 2021-07-07


“闪送商标是否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显著性,为争议焦点。


作者:徐晶琳
编辑:tuya
出品:财经涂鸦(ID:caijingtuya)

据公司情报专家《财经涂鸦》消息,北京同城必应注册“闪送”商标历时两年半后,随着胜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纠纷案迎来了尘埃落定的一刻。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闪送’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北京同城必应于2017年就向国家商标局提起注册“闪送”文字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9类的3902、3902、3905、3906、3910及3911上,包含运输、拖运、海上运输、鲜花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货物贮存。

然而,2017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部分申请,不同意其在第39类运输、托运、海上运输、鲜花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上使用“闪送”商标。认为该商标是纯中文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没有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为此,同城必应于复审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说明其“闪送”商标经过使用后,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显著性。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8日做出复审决定,仍未通过其商标申请。

对此,同城必应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该案件在今年3月26日被公开庭审,并以同城必应胜诉告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城必应提出的“闪送”商标复审申请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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