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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07-07 | 阅:  转:  |  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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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巢财税服务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由XX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以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瑞巢(成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电话:1868-393-8867。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XXX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X元。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三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发出;(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其他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四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发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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