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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寒儒lyw 2021-07-08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新的《安全生产法》于本月(6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部《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本次涉及修改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其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条文,分析新法对相关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此次修改不仅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加明确,也加重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修改前后对比: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同时,也明确了单位其他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需要抓生产、促发展,同时也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此,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6月1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也强调:“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

3、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责任

这次修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单位全员的岗位安全责任,有利于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员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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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生产单位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并落实每一部分、每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同时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

2、隐患排查治理虽在《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前就已有规定,但新《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公示,还增加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目的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也使得生产经营单位本单位职工和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之下,加强对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减少事故发生。

修改前后对比: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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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并未强制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是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并对于不投保的高危企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修改前后对比: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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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

(四)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本次修改大幅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加大惩责任追究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力度更高

本次修改后全面提高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甚至可以达到1亿元。

修改前后对比: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处罚方式更重

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不仅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可按日连续计罚且未规定上限。

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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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手段更丰富

(1)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被罚主体不限于单位,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违法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被关闭或被吊销企业有关证照的可能,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罚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或被罚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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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联合惩戒措施和公示等处罚方式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予以公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

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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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事前预防措施

1、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5、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完善危机应对措施

1、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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