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29个食品类别食品生产(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申报材料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到昆明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窗口提交。 (2)网络提交。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 —“行政许可事项”—“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 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时,受理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细则要求,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问题的,受理部门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补正。 (6)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1、组成核查组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核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核查组长由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 2、核查程序及要求 (1)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2)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3)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4)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5)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分别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6)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核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确认申请材料内容与企业实质内容的一致性。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首次申请发证、变更以及延续换证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对首次申请发证的企业,核查组应重点核查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合规性。 二是对变更以及延续换证的企业,核查组应重点核查企业的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培训情况、追溯体系建设,切实督促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三是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8)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9)现场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如企业不认可现场核查结论,拒绝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签字的,核查应当做出书面记录,由核查员、观察员共同签字,并向许可机关报告。 3、实行观察员制度 受理机关应当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应当由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现场核查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观察员记录表》(见附件),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对企业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等等进行拍照留存,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关核查文书上签字;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4、企业已通过GMP、HACCP认证的,许可机关原则上不再组织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企业提交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认证要求跟踪调查报告后,由企业自行进行试制产品全性能检验。 自受理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原则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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