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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前是否还需要申报个税?

 刘刘4615 2021-07-11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30日,自然人股东老李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给A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股权转让价款已收取,请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是否需要先办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第三条规定,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第四条规定,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综上:
你公司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A公司、纳税人老李应依法在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你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朋友们,你清楚了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讨论。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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