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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2018(20190601)

 大宇大宇 2021-07-12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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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4284-198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与GB 4284-198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农用污泥的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多环芳烃的限值(见4.1);

增加了允许使用污泥产物的农用地类型和规定(见4.1);

修改了污泥产物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见4.1,1984年版的1.1);

增加了卫生学指标要求(见4.2);

增加了理化指标的要求(见4.3);

修改了每年每亩的施用量(见4.4,1984年版的2.1);

修改了在同一地块连续使用的年限(见4.4,1984年版的2.1);

增加了检测分析方法(见第5章);

增加了监测与取样方法的要求(见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广西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南大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桂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同斌、郑国砥、张建峰、杨向平、黄进、黄启飞、吴启堂、李季、顾明华、张增强、陈玉成、李艺、唐建国、彭淑婧、余杰、刘建国、陈志强、马闯、张军、郑海霞、王秀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28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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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农用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取样、检测、监测和取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耕地、园地和牧草地时的污染物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芷的测定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求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J/T 147 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NY 525 有机肥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和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2 农用污泥 sludge for agricultural use

经过无害化处理达标后可用于耕地、园地、牧草地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物。

4泥质要求

4.1 污染物指标

污泥产物农用时,根据其污染物的浓度将其分为A级和B级污泥产物,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A级和B级污泥产物的使用条件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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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卫生学指标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卫生学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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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理化指标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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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其他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年用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m2(以干基计),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

5取样与检测

5.1 采样方法

污泥产物的采样按照GB/T 6679的规定执行。
5.2 检测分析方法
污泥产物的检测分析方法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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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污泥产物粒径的测定应多点均匀取样品1kg,先用10mm孔径的筛过筛。不能过筛的物质称重,其质量应小于污泥产物质量的5%(即<50g),否则为不合格。

6监测与取样方法

6.1 取样按GB/T 6679的规定进行。

6.2 应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测,并应留存每一批次的样品。

6.3 污泥产生或处理企业应保留污泥理化性质、使用地点和用量记录。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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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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