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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设计指引

 主题公园设计 2021-07-12

华侨城游乐设施规划设计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主题公园游乐项目的定义和分类、游乐项目规划与选址、游乐项目选型与主题包装、游乐项目附属设施、规划文件编制及质量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华侨城主题公园游乐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18161  飞行塔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63  自控飞机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64  观览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65  小火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3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一般规定 

 3.1.1 游乐项目是华侨城主题公园的重要旅游吸引物,也是欢乐谷连锁品牌发展的重要支撑性项目,应满足华侨城主题游乐园规划、运营与连锁品牌发展的需要,应根据连锁欢乐谷中每个项目的地理环境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游客消费习惯,策划与选择各类大、中、小型游乐项目。  

3.1.2 游乐项目的选择、搭配和包装要体现华侨城主题公园或连锁欢乐谷的特点,应与公园和所在分区的主题相一致,游乐包装费用与游乐项目设备费用应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 

 3.1.3 游乐项目的布局、选址、规模与体量应立足于景区运营,游乐项目规划与选址、选型与主题包装及附属设施应充分考虑游客流线、园区道路、休憩场所等各方面关系。 

 3.1.4 游乐项目规划设计除参照本指引执行外,还应符合和参照GB 8408、GB 18161、GB 18163、GB 18164、GB 18165、GB/T 16767等国家、行业的现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4 定义和分类  

4.1 游乐项目是指具有娱乐性、互动性、参与性的设备、设施和场馆。

4.2 游乐项目主要分为机动类游乐项目和非机动类游乐项目。  

4.3 机动类游乐项目是指由非人力驱动,游客能够参与或观赏的、拥有固定场所或固定轨道的游乐项目。

4.4 机动类游乐项目分为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和中小型机动类游乐项目。 

4.5 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是指符合机动类游乐项目定义,以及国家规定的A类大型游乐设备标准,或单次运行接待量超过80人(含80人)的游乐项目。例如:雪山飞龙、四维影院、双层转马。  

4.6 中小型机动类游乐项目指符合机动类游乐项目定义,其单次运行接待量少于80人的游乐项目。例如:漂流河、飓风眼、浪花跳跳。  

4.7 非机动类游乐项目是指由人力驱动、游客能够主动参与并操纵的游乐项目。 

4.8 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分为大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和中小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 

 4.9 大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是指符合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定义、每小时接待容量超过500人次(含500人次)或单次接待量超过80人(含80人)的游乐设施。  

4.10 中小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是指符合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定义、每小时接待容量少于500人次或单次接待量少于80人的游乐设施。

5 游乐项目规划与选址 

5.1 游乐项目分布规划  

5.1.1 园区游乐项目总量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主题规划、景观规划、景区发展思路进行综合考虑及设计。在园区内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保障将来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中,欢乐谷类型的主题公园的游乐项目占地面积可占公园总面积的1/4。 

 5.1.2 园区游乐项目应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区域主题规划进行合理分布,大中小型游乐项目可根据各分区的主题,统一规划,可分别规划为一大带众小的卫星式布置,中型项目群的集中式布置,以及适合少年儿童的小型项目群的集中布置,可按主题在大型项目或中型项目分散式布置小型表演、娱乐项目、餐饮、购物等多场景。  

5.1.3 园区总体安排游乐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吸引游客人数情况,在游乐项目周边安排游客集散、观赏和拍照的用地空间。  

5.1.4 园区游乐项目单位小时的游客接待总量应为公园最大游客日接待总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5.1.5 区域内部游乐项目单位小时设计接待容量应不低于800人次刺激程度、项目比例、项目在区域内的分布要均匀、平衡。  

5.1.6 各个区域内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数量和中小型游乐项目数量比例应在1:4至1:6之间。 

5.1.7 各游乐项目之间应最少有5m 的间隔,在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周围应留有游客不能进入的安全距离,并有足够的空间作为应急救援通道。

5.2 游乐项目选址 

5.2.1 游乐项目选址应从经济指标、项目特点、地理环境和游客行为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  

5.2.2 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区域主题规划、园区景观特点、项目安装要求,利用既有地理位置或建筑,实现景观效果最大化,便于人员疏散及车辆进出等方面进行选址。

5.2.3 中小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区域主题规划、区域景观特点、项目安装要求,利用既有地理位置或建筑,实现景观效果最大化等方面进行选址。

  

5.2.4 大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区域主题规划、园区景观特点、项目安装要求,利用既有地理位置或建筑,实现景观效果最大化等方面进行选址。  

5.2.5 中小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区域主题规划、区域景观特点、项目安装要求,利用既有地理位置或建筑,实现景观效果最大化等方面进行选址。 

5.2.6 游乐项目不应设置在高压输电架空线路通道内。 

6 游乐项目选型与主题包装 

6.1 游乐项目选型  

6.1.1 游乐项目选型应从经济指标、技术性能、环境因素、人机关系以及配套性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6.1.2 在经济指标中,应综合考虑设备采购成本、设备运营成本和一次性设备乘坐游客数等因素。 

6.1.3 大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园区主题规划、市场响应度、区域主题规划、环境污染程度、消费人群定位、投资回报、容载量、技术先进性、安全可靠性、便于维护性、售后服务保障、操作安全舒适性等方面进行综合选型。   

6.1.4 中小型机动类游乐项目作为对大中型机动类游乐项目的补充,应根据区域主题规划、区域功能、区域项目配套性、环境污染程度、消费人群定位、投资回报、容载量、技术先进性、安全可靠性、便于维护性、售后服务保障、操作安全舒适性等方面进行选型。  

6.1.5 大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园区主题规划、区域主题规划、消费人群定位、投资回报、容载量、趣味性、安全可靠性、便于维护性、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选型。 

 6.1.6 中小型非机动类游乐项目应根据区域主题规划、消费人群定位、投资回报、容载量、趣味性、安全可靠性、便于维护性、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选型。  

6.1.7 综合经济指标、技术性能、环境因素、人机关系以及配套性因素,大中小型游乐项目的比例关系可参考深圳欢乐谷。其中,大型游乐项目对提升公园品牌、市场知名度有重要作用;中型游乐设施群在吸引游客聚集度方面优于单一的大型游乐项目;小型游乐设施对满足家庭游客要求有重要的配套作用。 

6.1.8 游乐项目选型应选择国外知名或国内有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并尽可能选择已经定型的产品。 

6.1.9 引进新型游乐设施时,若国内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积极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6.1.10 选择游乐设施新产品时,应进行安全分析和安全评估。安全分析的目的是识别游乐设施的缺陷可能对乘人和设施造成的伤害,一旦发现在某个环节存在危险,应对其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对乘人造成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6.2 游乐项目主题包装  

6.2.1 游乐项目的主题包装、造型应符合项目的主题风格。 

6.2.2 主题包装应不妨碍项目正常运行,且不能对游客造成伤害。

6.2.3 凡游客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毛刺和危险突出物等。 

 6.2.4 凡乘客身体的某个部位可伸到座舱之外时,必须设有防止乘人在运行中与周围障碍物相碰撞的安全装置,或留出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 

 6.2.5 主题包装不应影响操作服务人员正常操作设备,并留出紧急通道以便紧急情况下使用。  

6.2.6 对游乐项目进行主题包装设计时,应同时考虑项目应急救援通道和设备设施维修及备件运输通道的设置。 

7 附属设施 

7.1 项目排队区

  

7.1.1 排队区应根据项目每小时容载量和实际地理位置进行综合考虑。 

7.1.2 排队区容量应为项目每小时接待量的0.8倍或以上。  

7.1.3 排队区栅栏高度应在1.1-1.4m之间,栅栏的间隙和距地面的间隙不大于0.12m。 

7.1.4 栅栏应为竖向栅栏,不宜使用横向或斜向栅栏。  

7.1.5 排队区应设置至少1个快速通道,以便在淡季或紧急情况下,游客和救援人员能够快速进出。 

7.1.6 排队区应尽量能遮阳蔽雨,并配备必要的遮阳、通风、降温设备。  

7.1.7 排队区的入口应尽量设置在公园主道旁,并有清晰的指引标志及信息发布设施。  

7.1.8 排队区的出口应平坦开阔,并尽量缩短和公园的主道或开阔地的距离,出口和入口之间及出入口延长线不应有相互交叉,游乐项目的出入口延长线应避免和其它项目、商店、洗手间、道路等产生冲突。 

7.1.9 游乐项目排队区入口处显著位置应设置该项目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牌,标明游客游玩的应知事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应在排队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项目安全警示牌,对不适合参与本项目的游客进行提示。  

7.1.10 游乐项目排队区应尽可能集中设置,以节约管理的人力资源并有利于排队游客的集中管理。 

7.2 游乐项目储物区  

7.2.1 储物区的设置应保证存放物品的安全性和便于游客取放,以自始至终不离开游客视线为宜。 

7.2.2 储物区应能够被操作服务人员控制且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 

7.2.3 单个储物柜的尺寸应不小于长0.25m、宽0.25m、深0.3m。

7.3 游乐项目安全防护设施  

7.3.1 机械类游乐项目四周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将游乐项目运行区域与游客隔离。安全栅栏与游乐设施运动体最外缘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5 m。  

7.3.2 安全栅栏高度必须大于1.1m,栅栏应为竖向栅栏,栅栏的间隙和距地面的间隙不大于0.12m。 

7.3.3 游乐项目的安全栅栏必须分别设置进口与出口,进口应设置不少于2 m的引导栏杆;进、出口栅栏门的开启方向应朝向游客前进的方向。 

7.3.4 游乐项目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7.3.5 机械类游乐项目应设置用于项目启动前提示乘客注意安全的音响等信号装置。

7.3.6 室内游乐项目应有充足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照明照度应不低于60 lx,应急照明照度应不低于20 lx。 

 7.4 项目音响系统  

7.4.1 大、中型机动类游乐项目宜配置独立的音响系统,以便于现场进行安全提示及和游客互动。 

7.4.2 项目音响系统主机应放置在操作室内,且便于操作人员操作。  

7.4.3 音响的音量应使排队区和站台区域的游客能清晰接受,具备条件的项目可覆盖到游戏区域。 

7.5 游乐项目附属用房  

7.5.1 项目的操作室面向游戏区域的方向应视野开阔,保证操作人员能全面观察到项目运行情况,对于操作人员无法观察到运转情况的盲区,应有监视系统等安全措施。操作室的面积应保证设备和操作人员的需求,并有足够的照明和具有温度控制系统。  

7.5.2 在游乐项目较密集的区域,可设立区域的员工休息室和区域的维修间,以便于员工就近工作和休息。  

8 规划文件编制及质量要求   

8.1 游乐项目规划设计图包括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设计,游乐设备工程安装图。 

8.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和条例。

室内剧场规划设计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明确了主题公园室内剧场规划设计的一般规定、选址与布局、剧场设计、室内剧场防火设计、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华侨城主题公园室内大型剧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指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7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总则  

3.1.1 大型室内表演是华侨城主题公园表演系统的重要亮点,应满足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与运营的需要,根据每台节目的策划、定制舞台及配套用房、观众席位和通道等。  

3.1.2 剧场设计要体现华侨城主题公园设计的特点,外观设计应与主题一致,剧场内部设计应充分满足大型室内表演需要。  

3.1.3 剧场的布局、选址、规模、体量应立足于景区运营,充分考虑游客流线、园区道路、广场、公园主出入口、休憩场所、服务设施和竖向规划等方面关系。  

3.1.4 室内大型剧场规划设计除参照本指引执行外,还应符合和参照GB 50016、GB/T  50378、JGJ 50、JGJ 57、JGJ 58等国家、行业的现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3.2 本指引与城市总体城市规划的关系  

3.2.1 大型室内剧院设置在入口大门附近或靠近用地红线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把握好建筑单体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着重处理好园区内以及园区与城市道路之间的交通流线、人流疏散关系。

3.2.2 大型室内剧院的外部广场在承担表演项目时,应符合该地段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表演产生的空气、光、噪音等污染应符合安全与环保条例的要求。 

3.3 本指引与公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关系  

3.3.1 总体规划阶段,确定室内剧场的选址、体量、规模、形式、道路、交通流线与广场的关系,与水电、给排水、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的关系,着重处理好剧院与道路交通流线关系。 

3.3.2 分区规划阶段,应结合所在园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剧院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 

3.4 本指引与园区竖向规划的关系  本规划应结合广场设计、道路设计与园区竖向规划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3.5 本指引与园区服务设施的关系  本规划应与其他园区服务设施相互协调,综合考虑。如与其他专业规划发生冲突时,则应在遵循《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设计指引》的前提下,协调处理。 

3.6 与园区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位置关系  本规划应与园区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位置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4 选址与布局 

4.1 选址  

4.1.1 室内剧场选址应根据主题公园的总体设计和周边现状,选择在外广场与园区接合处相对独立布置,使剧场保持与园区联系,又可进、出外广场,方便游客集散,也易于剧场面向景区内、外独立经营。 

4.1.2 室内剧场应根据园区竖向设计、道路设计、广场设计,综合考虑剧院建筑的竖向安排以及与周边广场、道路的联系方式。  

4.1.3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面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 

4.1.4 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0m。 

4.1.5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设独立车辆进出车道。 

4.2 布局  

4.2.1 主剧场可以考虑布置在公园大门闸口后广场,前部方便游客进入,后部联系景区,方便后勤管理;并作为公园的标志性建筑,营造出主题公园的气氛。 

 4.2.2 分布在园区内部的室内剧场应设在主环道旁,剧场大门前应布置集散空地。

4.2.3 剧场外立面应体现公园主题,与周边建筑和谐统一。 

4.3 周边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要求  

4.3.1 室内剧场应与园区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位置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4.3.2 室内剧场应结合疏散、休憩功能,适当布置一些中小型广场。  

4.3.3 室内剧场周边应布置一些景观,与周边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尽量使空间显得开阔,避免局促。 

4.4 周边道路、广场的要求

4.4.1 室内剧场宜结合闸口后广场布置,有利于游客人流疏散,并作为公园的标志性建筑,营造主题公园气氛。 

 4.4.2 室内剧场外部广场宜结合绿化、遮阳设施布置休憩桌椅,剧场周边应有适量绿化和宣传牌,突出主题、美化环境。 

4.5 周边服务设施的要求  

4.5.1 剧场应结合外部广场布置餐饮店、小商店、售货亭和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4.5.2 多功能厅作为主题公园某些功能的补充和扩大,同样吸引了大量人流,在规划上合理安排多功能厅与室内剧场的位置关系,避免人流拥挤。 

4.6 周边附属建筑、构筑物的要求  

4.6.1 室内剧场前应留有足够大的广场,方便游客集散,广场应与道路和周边附属建筑形成良好的尺度感。  

4.6.2 室内剧场作为园区的大型建筑,在体量上应处于主体地位,体现公园主题,符合所在园区的气质,并成为园区的一个视觉中心。 

4.7 竖向控制的要求  

4.7.1 室内剧场的规划应结合园区竖向规划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4.7.2 应根据公园道路规划标高和公园内主要规划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结合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布置室内剧场。  

4.7.3 室内剧场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场地现有地形,尽可能减少土方工程量。 

4.7.4 剧场标高必须考虑拟保留的现状物及给排水要求。 

5 剧场设计 

5.1 规模  

5.1.1 室内剧场的容量需与前来观看的游客数量匹配,根据经验和调研统计得出各表演或展示内容与游客需求的关系。  

5.1.2 室内剧场包括舞台、舞台控制设备用房、观众席、贵宾接待室、会议室、卫生间、小商店等辅助用房。其中,观众席位的规划数目应与公园剧场定位及游客量相匹配,一般公园室内剧场的观众席位应在1000个座位以上。 

5.2 设计  

5.2.1 广场、闸口、通道  

5.2.1.1 剧场前应保证留有不小于0.2㎡/人的集散空地,并可充分利用公园外广场,供游客安全集散。 

5.2.1.2 可直接对外的剧场闸口设置不小于2个主出入口和4个辅助出入口,2个主闸口分别连通公园外广场和园区。  

5.2.1.3 剧场周边安全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m,剧场内安全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排距间通道、座位间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5m。

5.2.1.4 剧场内演员通道与游客通道不得有视线干扰,其流线不得交叉。 5.2.1.5 剧场内应设置残疾人通道、贵宾通道。 

 5.2.1.6 剧场内演员通道、游客通道须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5.2.2 观众席  

5.2.2.1 观众席的视线设计应能全部看到舞台和表演区。

5.2.2.2 观众席第一排与舞台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  

5.2.2.3 观众席应配置有固定靠背的固定座椅,贵宾席应设置软座椅。 

5.2.2.4 观众席的排距,普通席应不小于0.8m,贵宾席应不小于1m。 

5.2.2.5 每两条通道间观众席座位数,不宜超过22个。

5.2.2.6 每两条通道间观众席的排数,不宜超过15排,如最后一排靠墙无通道,其前面通道距最后一排不宜超过10排。  

5.2.2.7 贵宾席设置数量不应小于座席总数的1.5%,残疾人轮椅座席设置数量不应小于座席总数的0.5%,轮椅席深1.1m、宽0.8m,位置应在安全通道边距出口较近处,并标有国际通用标志。 

5.2.2.8 观众席前后排应错开半个座位,并应有不小于0.15m的高差,确保视线通畅。 

5.2.2.9 观众席第一排的视线,应高出舞台面不小于0.4m。 

5.2.3 舞台  5.2.3.1 舞台应设有主台、副台、侧台,三者比例为 3.5:1.5:1,总面积不应小于800㎡。 

5.2.3.2 舞台硬台口宽度应不小于16m、高不低于8m、深不低于18m。  

5.2.3.3 舞台机械部分应设置旋转、伸缩、平移、升降台面,要满足特技表演需要。  

5.2.3.4 舞台设计及灯光设计应向土建结构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规格、数量。机械运转的最大空间尺度、设备最佳荷载、灯光的配置位置,用电负荷、预埋件位置,土建及结构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5.2.3.5 舞台硬台口高度不宜与最后一排观众席的视线水平,顶棚高度不小于8m,并设置面光灯,侧光板顶灯等灯光位置。 

5.2.4 后台  

5.2.4.1 后台应设置演员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5m,并留有2-4个安全出口。  

5.2.4.2 服务于演职人员的卫生间、淋浴室、化妆间、更衣室、道具室、服装室、道具维修间等,必须与后台相通,便于演职人员工作。 

 5.2.4.3 在副台与后台之间,应设置大型背景道具位置,以满足特定故事主体背景需要。 

5.2.5 舞台演出控制设备  

5.2.5.1 演出监督室、灯控室、音控室、机械控制室、追光室、面光室应设置统一的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5.2.5.2 灯控室、音控室、化妆间、机械控制室应设置监听系统。 

5.2.5.3 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应配置独立的有线对讲系统。

5.2.5.4 机械控制室、灯光室、追光、面光室应设置监视器,须观察到台面及各个角落设备运行的全过程。  

5.2.5.5 舞台台面、道具间应设置与演出监督同一系统的有线对讲终端器。 

5.2.6 演出控制室  

5.2.6.1 灯控室、音控室应设置在观众席的后部。通过监视窗口,能看到表演区的全部。 

5.2.6.2 机械控制室应设置在侧台前部,操作中能观察到设备运动的全过程及表演区全部。 

5.2.6.3 追光室应设置在观众席侧后部,应高于观众席2-4m,能观察到表演区的全部。 

5.2.6.4 演出监督的位置应设置在能观察到演出全过程的最佳位置。 5.3 辅助用房和设施的要求 

5.3.1 卫生间   

5.3.1.1 卫生间应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指引。  

5.3.1.2 服务于观众的卫生间应设计在观众席两侧安全通道的回廊内,并在安全通道门上安装国际通用的标识,服务于演员的卫生间应设计在后台走廊内。  

5.3.1.3 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污设施,保持剧场内空气清新。  

5.3.1.4 卫生间的面积按0.07~0.08㎡/座估算,男女比例按2:3设计,男厕大便器按1/100座,小便器按1/40座;女厕按厕位1/50座,男厕和女厕的洗手盆按1/150座来布置。 5.3.1.5 男女卫生间均应设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5.3.1.6 卫生间前厅面积,应按卫生间总面积的2/5布置,作为游客洗手、化妆的缓冲地。 

5.3.2 票房 

 5.3.2.1 票房位置可设置于公园主入口附近,应在视线无阻挡,人流集散地,票房面积应不少于4m2 。 

5.3.2.2 票房可独立设置,如广场、检票口附近;也可附设在剧场服务用房内。  

5.3.2.3 票房窗口应按1/500座的比率设置,并在窗口前设置购、换票排队空间及滞留地。 

5.3.3 空调通风  

5.3.3.1 剧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观众席的空调通风口应设置在顶棚或观众席座位下,舞台的通风口应设置在侧台上部。  

5.3.3.2 贵宾室、服装室、更衣室、道具室应设空调通风口和排风设备。 

5.3.3.3 卫生间、淋浴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  

5.3.3.4 化妆间、灯控室、音控室、机械控制室、值班室除设置中央空调通风口外,还应设置独立空调及排风口。 

 5.3.3.5 灯光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设备机房、服装室、道具室还应设置抽湿机、除尘器和通风设备。 

5.3.4 化妆间 

5.3.4.1 化妆间应设计在与后台相联通的地方附近。 

5.3.4.2 化妆间应分设男、女间,并兼作男、女演员更衣间。 

5.3.4.3 化妆间的面积应不小于舞台总面积的1/3。

5.3.5 给排水  

5.3.5.1 剧场室内的化妆间、卫生间、淋浴室应设置相应的卫生洁具等设备并设置演职人员饮水装置。 

5.3.5.2 化妆间、卫生间、淋浴室、演职人员饮水装置等处设地下管道、地漏式排水。 

5.3.5.3 舞台台仓、设备基础、地下机房等应设置排水系统或自动抽水设备。 

6 室内剧场防火设计 

6.1 防火设施及材料  

6.1.1 剧场舞台的台口应设置防火幕。  

6.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台口设置水幕。  

6.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6.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6.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6.1.6 剧场宜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 

6.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观众厅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6.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6.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6.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 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 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6.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6.1.12 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1.13 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 级。 

6.1.14 舞台所有布幕均应为B1级材料。 

6.2 剧院消防疏散  

6.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6.2.1.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除非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6.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2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 以外。 

6.2.2.3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6.2.2.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6.2.3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不应低于B1 级材料。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6.2.3.2 地面以上2m 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6.2.3.3 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部及存衣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6.2.3.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6.2.3.5 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天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6.2.3.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 长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6.2.4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6.2.5 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3 剧院消防给水  

6.3.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6.3.2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3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6.3.4 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J 50084的规定要求。 

6.4 火灾报警  

6.4.1 剧场下列部位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  

7.1 室内剧场的设计应包括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给排水和电力管线布置设计、施工图设计、舞台效果设计。  

7.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任务书的要求,并满足大型综合表演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和条例.  

7.3 室内剧场的规划设计除参照本指引外,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的规定。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规划设计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主题公园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规划设计的一般规定、布局与选址、规模及内容及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华侨城主题公园室内、外中小型剧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 7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57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ECS 56  室内灯具光分布分类和照明设计参数标准   

3 一般规定 

3.1 总则  

3.1.1 中小型表演是华侨城主题公园表演系统重要的一环,中小型表演场所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华侨城主题公园的特点,为满足特定素材的表演服务。  

3.1.2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规划设计除遵循本指引的要素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等强制性标准。  

3.1.3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规划设计除参照本指引执行外,还应符合和参照JGJ 7、JGJ 50、JGJ 57、CECS 56等国家、行业的现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3.2 本指引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本指引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如本指引的规划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冲突时,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执行。  

3.3 本指引与公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关系  

3.3.1 总体规划阶段,结合园区道路规划、广场规划、竖向规划大体确定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的选址、规模、形式,着重处理好中小型表演场所与园区的交通流线关系。

3.3.2 分区规划阶段,应结合所在园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并对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的水、暖、电做出考虑。  

3.3.3 分区规划阶段,应结合所在园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舞台、坐席、材料、交通流线,并处理好与周边景点、道路的关系。 

3.4 本指引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  

3.4.1 本规划应结合园区道路规划、广场规划,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3.4.2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应对给排水、强弱电做出考虑。 

3.5 本指引与园区竖向规划的关系  本规划应结合广场设计、交通设计与园区竖向规划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3.6 本指引与园区服务设施的关系  

3.6.1 本规划应与其他园区服务设施相互协调,综合考虑。如与其他专业规划发生冲突时,则应在遵循《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设计指引》的前提下,协调处理。 

 3.6.2 多功能厅作为主题公园某些功能的补充和扩大,同样吸引了大量人流,在规划上合理安排多功能厅与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位置关系,避免人流拥挤。 

3.7 本指引与周边附属建筑、构筑物的位置关系 

 3.7.1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可以附属于其他建筑物,也可以设计成单体建筑,在协调好流线的情况下,注意体量大小和空间尺度,符合园区建筑风格、气氛。 

 3.7.2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应把握好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创造良好的空间尺度,同时避免对周边建筑的干扰。  

3.8 本指引与园区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位置关系  

3.8.1 本规划应与园区景观、园林、休憩功能的位置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3.8.2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应根据观众数量设置尺度合适的小广场。  

3.8.3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应结合景观、绿化布置,设计方式灵活多样,可以兼做休憩广场,也可当作一种地景设计。  

3.9 本指引与道路交叉口及基础设施的要求  

3.9.1 本规划应与各项基础设施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3.9.2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应布置电源和给排水管道。  

3.9.3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观众人数不是很大,所以对其与道路出入口的位置关系不做特殊要求,但要满足游客集散,休息。 

4 布局与选址

4.1 选址

4.1.1 中小型表演场所应根据各区域的特点,选择园区村寨、主环路、湖泊边、空旷,人流较多,易于游客集散、休息的位置。  

4.1.2 中小型表演场所在各区集中建筑群中,应选中心较宽阔的位置设计其表演场所。 

4.1.3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宜选择在集中建筑群中。  

4.1.4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宜根据城市条件选择南北朝向,应考虑太阳光线对演出与观看的影响。 

4.2 平面布置  

4.2.1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出入口应布置小广场,利于疏散人流,也起到联系道路的缓冲作用。 

4.3 竖向控制  

4.3.1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规划应结合园区竖向规划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4.3.2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道路规划标高和公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根据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来布置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 

4.3.3 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4.4 周边配套设施的布置  

4.4.1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应结合广场布置休憩桌椅、餐饮店、小商店(出售纪念品)、售货亭(出售零食、饮料)。  

4.4.2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周边应适当种植草坪或花卉。 

4.4.3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所可结合布置售货亭、餐饮店、卫生间。 

5 规模及内容 

5.1 规模和容量  

5.1.1 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作为公园大型艺术广场和室内中心剧场的重要补充,总体规模应与公园总体表演系统相匹配。  

5.1.2 各个室内、外中小型表演场所的占地规模应与其表演的吸引力以及游客量相匹配。 

5.2 规划与设计  

5.2.1 中小型表演场所空间分布宜服从于园区总体规划,贯穿于游览主线内。 

5.2.2 中小型表演场所数量与密度应根据园区总体规划而设定。  

5.2.3 规划方式可根据各分区主题和游乐项目规划,可布置为游乐项目为主、中小型表演场所为辅等方式。  

5.2.4 表演场所的外观设计应与分区主题环境及建筑格调一致,且更鲜明、醒目。 

5.3 设计内容  

5.3.1 闸口、通道、观众席

5.3.1.1 中小型表演场所不须刻意设计出入闸口,保持自然通透,与周边环境容为一体。为避免游客高峰期拥挤,可在入口处设木护栏回型通道。  

5.3.1.2 中小型表演场所空间分布宜服从于园区总体规划,贯通于游览主线内。  

5.3.1.3 中小型剧场周边安全通道应充分利用园区便道宽度不应小于4m,并设置残疾人通道。 

5.3.1.4 观众席座位设定应根据场地条件,特定故事情节,充分利用表演场周边建筑、绿化、山石设计座位,并留有游客参与活动的空间。 

 5.3.1.5 表演场所座位应设定150~300位之间,室外表演场所的座位应设定80-150位之间,并留有游客参与活动的空间。 

5.3.2 舞台设施  

5.3.2.1 舞台设计应以保障特定故事情节的要求,背景、道具环环相连,满足特定功能的要求,以小而精为主。 

 5.3.2.2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灯光效果应以表演特效为依据,突出特效功能,增强虚拟手法,满足特定的故事情节。 

 5.3.2.3 室外中小型表演场,应根据表演内容设计灯光,以普通面光为主。  

5.3.2.4 中小型表演场宜设计独立的音响系统,避开景区环境音响,保障演出效果,并不受周边环境音响的影响。 

 5.3.2.5 室外表演场所设计观众席应根据总体构思,适当考虑遮阳防雨功能,不设灯光演出控制室,以自然光为主。  

5.4 辅助用房和设施的要求 

 5.4.1 票房:中小型表演场不须刻意留领(换)票窗口,根据周边建筑特点选择有缓冲空间的位置作出入口,利用出入口边的建筑做领(换)票窗口。  

5.4.2 商品经营店不须单独设计,以周边所设为主,可增设中小型流动售货推车及货郎担,增强表演氛围。  

5.4.3 洗手间应以周边公共洗手间为主,行程宜控制在3分钟的路程内,并有明晰易认的标识指示。

 5.4.4 室内中小型表演场所应设有小型化妆间和后台,在适当的位置设计特定灯光和演出控制室。视野须能观看到表演区的全部。 

 5.4.5 室内表演场所应配置空调或排风设备保持表演场所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6 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  

6.1 规划设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设计指引》统一标准执行。 

 6.2 景区中小型表演场所规划设计应包括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给排水、电力管线布置设计、施工图设计、舞台效果设计。

6.3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任务书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和条例。 

6.4 景区中小型表演场所规划设计除参照本指引外,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指引  

引言  

为适应华侨城主题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主题公园景观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明确了华侨城主题公园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一般规定、景观命名与布局、景观规划内容、规划程序。  本指引适用于华侨城新建、扩建、改造的主题公园景观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CJJ 7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 82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总则  

3.1.1 主题公园的景观规划设计应以主题公园的主题思想和文化内涵为基础,结合景区的功能要求和营运模式,配合景区的软硬件设施和环境包装,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3.1.2 主题公园景观设计中要考虑兼顾项目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达到两者相辅相成的目的,使主题公园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1.3 景观规划设计应具鲜明个性,并与所在区域的环境氛围协调一致,与各景点主题相互关连,烘托公园的主题。  

3.1.4 充分利用已有景观,挖掘其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观赏价值。新增景观应结合已有景观,并与已有景观相协调。  

3.1.5 组景必须与景观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观与总体环境相协调的目的。

3.1.6 景观规划设计内容应包含景观平面布置、主题与特色、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3.1.7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中引用的GB 50007、JGJ 50和JTG D60规范外,还应符合CJJ 48、CJJ 75、CJJ/T 82等国家、行业现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3.2 景观设计规定  

3.2.1 主题公园的景观规划设计应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结合公园的景区划分和功能要求、项目内容、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规划设计。  

3.2.2 规划设计应以人为本,尊重游客的审美情趣和游览的舒适性与适宜性,避免单纯强调景观的视觉冲击力而忽视景观的功能性和适用性。 

4 景观命名与布局 

4.1 景观命名  

4.1.1 应高度概括景观特色,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  

4.1.2 应雅俗共赏,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宜单纯追求艺术,片面标新立异、古僻、抽象、令人费解。  

 4.1.3 应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观赏兴趣。 

4.1.4 景观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布局原则 

 4.2.1 景观布局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满足主题公园多种功能需要,把景观系统与功能系统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景观具有功能性和适用性。   

4.2.2 景观布局应突出公园主题,以主要景区为中心,突出主要景点,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4.2.3 应充分利用场地的地形地貌,最大限度的提高用地的使用率,应有长远考虑,保护和营造景区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今后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4.2.4 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4.3 静态空间布局    

4.3.1 依据景观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观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造景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园林景观艺术感染力。   

4.3.2 对景的运用应结合自然水面、园路、疏林、草地等地形、构筑物等。   

4.3.3 根据封闭空间与开敞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封闭景观与开敞景观。   

4.4 动态序列布局

4.4.1 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景观节奏。   

4.4.2 连续布局应不平铺直叙,在整个演替过程中,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空间艺术构图特征。 

4.4.3 景观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游线的走向展开。 

5 景观规划内容 

5.1 建筑景观规划  

5.1.1 应维护主题公园内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 

 5.1.2 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景观环境的整体要求,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5.1.3 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5.1.4 对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应有明确的控制管理措施。  

5.1.5 在主题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应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5.2 植物景观规划  

5.2.1 尽量保留原有植物群落、古树名木。 

 5.2.2 保证景区的植被覆盖率,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使景区的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5.2.3 挖掘植物的科学意义,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和景点。  5.2.4 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2.5 植物景观规划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相互协调,使主题公园形成完整的统一体。 

5.3 硬质景观规划 5.3.1 硬质景观规划原则  5.3.1.1 主题公园中的硬质景观规划应结合主题公园对游览、休憩、服务、安全防护等功能需要统一考虑,其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主题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5.3.1.2 应导入设计质量控制,将景观涉及的范围和工种在设计时全面考虑,全面控制景观环境相关建设内容和各元素组合的整体视觉效果,合理安排施工先后顺序,将设计理念准确传达,避免施工与设计脱节,设计在施工中走样。 

 5.3.1.3 应全面考虑景观项目的人性化和经济可行性。

5.3.1.4 游览、休憩设施的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5.3.1.5 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5.3.1.6 亭、廊、花架、座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得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得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5.3.1.7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JGJ 50规定的要求。 

5.3.2 隔断与景墙  

5.3.2.1 应起到组织空间,冲淡空间的简单平淡,丰富空间层次,协调周围环境、使周围各类景物融为一体,形成新的整体环境。 

 5.3.2.2 在设计时,应首先明确其所处地位和作用,应对其风格、式样、尺度、虚实、图案选型、形象刻画、画面布局和功能综合考虑。 

 5.3.2.3 与建筑组合的设计时应从建筑全局考虑,作为背景时应不引人注目,避免喧宾夺主。用于屏障视线时,墙顶部应高于或低于视线,避免与视线相齐平。  

5.3.2.4 建造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勒角形式的选择应首先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视线的要求;墙体形式和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综合景观效果、空间特性、功能作用及工程造价全面考虑;墙头应使景观效果和防护功能都得到保证。 

5.3.3 栏杆  

5.3.3.1 主题公园内的大型机械游乐设施运行范围周边、水边、构筑物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行业规范的规定;  

 5.3.3.2 栏杆的设计除考虑其功能要求外,应考虑主题公园的风格以及与主体建筑和所在环境的关系,以便正确把握栏杆的尺度控制、栏杆的韵律与动静感、虚实、黑白关系的处理等。栏杆的建造应掌握造型和风格与材料的关系,掌握材料的质地、纹理、色彩、加工工艺等因素对效果的影响。 5.3.4 铺装场地   

 5.3.4.1 铺装场地的使用,应以主题公园的性质及总体设计为目的、确保整体设计统一为原则,与其他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织同时进行,以确保铺地无论从视觉上,还是从功能上都被统一在整体设计中。 

5.3.4.2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5.3.4.3 公园售票处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万人计算。  

5.3.4.4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5.3.4.5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3.4.6 选择铺装材料时,应对其平面造型、透视效果、空间特性、材料物理性质、相邻处的铺料形式综合考虑。 

5.3.5 花架   

5.3.5.1 花架的布局和形式应在公园总体设计中加以确定,布置花架时应注意与周围建筑和植物配置在风格上的统一。  

5.3.5.2 花架的设计应与其他小品结合,形成一组内容丰富的小品景观,具有建筑空间的脉络功能,起到划分空间增加景观的深度、组织游览路线和组织观赏点的作用。  

5.3.5.3 附建式花架应与建筑自身的比例和尺度保持一致;独立式花架应与周围的环境和风格协调统一。  

5.3.6 雕塑小品    

5.3.6.1 雕塑小品的题材和形式应根据主题公园中园林造景的要求、环境和条件而定,题材的选择应与主题公园的主题思想保持一致。取材应与园林景观环境相协调,要有统一的构思,使雕塑小品成为景观环境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5.3.6.2 雕塑小品的布置应与其环境的地形、地物的存在、人流活动路线、空间开敞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应从环境平面位置、体量、色彩、质感各方面全面考虑。  

5.3.6.3 雕塑体量的大小、高低应从建筑学的垂直视角和水平视野的舒适程度综合考虑,其造型处理应考虑它的方位朝向以及一日内太阳起落的光影变化。 

5.3.7 假山置石  

5.3.7.1  假山的构成应成为真山的艺术再现,应按照真山的规律,加以创造,成为自然的缩影,具有自然之趣,并落实到细部处理,达到“片山有致,存石生情”的意境。应把握布局和结构的合理性,在结构上应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5.3.7.2 置石为独立景观时,置石的布置首先应相石立意,根据石块本身的体量、轮廓线、姿态、色彩、质感等观赏特征和周围环境,表现其独特的观赏价值,使其具有完整的构图关系和景观环境意境。 

5.3.7.3 堆叠假山和置石,其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5.3.7.4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应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5.3.7.5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GBJ 7规定的要求。  

5.3.7.6 叠石应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5.3.7.7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应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5.3.8 花池   

 5.3.8.1 花池的形式和种类应与主题公园的风格一致,应随地形、位置、环境的不同呈相应的变化,其处理手法、施工工艺和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5.3.8.2 没有接地的花池应考虑排水。

5.3.9 庭园凳   

 5.3.9.1 园凳的设计与安放位置应满足功能需求外,还具有组景点景的作用。应与其他要素相互协调。坐凳应根据不同位置、性质所采用的形式与环境协调。

 5.3.10 梯级与蹬道  

 5.3.10.1 梯级和蹬道的位置应服从平面布局的要求,在解决功能的基础上考虑其造园效果,建造时应着眼组景的效果,全面考虑平面组合的变化、材料特色的发挥、表面质感的加工等,避免因处理不当而破坏园林组景的全局。  

5.3.10.2 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应设护拦设施;

 5.3.11 园桥与汀步  

 5.3.11.1 园桥和汀步的设计应具有联系水面风景点、引导游览路线、点缀水面景色、增加景观层次等效果。汀步宜用于浅水地段。  

5.3.11.2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其尺度和造型应于环境协调一致。设计时除了考虑景观和功能要求外,应考虑安全因素,特别是旅游高峰期的游客量,游客的游线组织和疏导,避免拥挤。 

 5.3.11.3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计算;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5.3.11.4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设计时应参照JTG D60规定的要求;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计算;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5.3.11.5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5.3.12 水景 

 5.3.12.1 主题公园水景的规划设计,应首先确定水源、水流和归宿,保证水系的完整性,并根据各段水系的水位,结合水体的功能,将实用、经济、美观统筹考虑。 

 5.3.12.2 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5.3.12.3 设计水景时,应充分利用发挥水的状态、声音、倒影等物理学特性,应使设计的目的和其本身的特征保持一致,并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功能的关系和一些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5.3.12.4 水景小品的设计应将水景的主题、形式及周围环境统一考虑,应考虑前景、框景和背景的因素。做为主景时,用环境渲染和烘托水景,成为环境景观焦点。做为配景时,应注意体量与所在环境的尺度、特征和视线关系协调统一,与环境取得呼应与联系。立面设计应注意立面处理的高度变化和立面景观,与周围环境应有合宜的高程关系。

5.3.12.5 自然式水景的理水应做到 “有自然之理,得自然之趣” ,应结合地形和环境,注意周围景观,有意识安排对景、夹景、和借景。水体应有美观、稳定的水岸以维持陆地和水面一定的面积比例。 

5.3.12.6 驳岸建造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设计处理应与水型相协调,更好的呈现水景的作用和特色,保证水景整体的景观效果;工程加固处理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5.3.12.7 素土驳岸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b)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12.8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b)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GBJ 7规定的要求。 6 规划程序  6.1 在确定公园用地后执行本指引的启动工作。  

6.2 执行本指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今后景区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持续改进。

园林绿化设计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明确了华侨城主题公园园林绿化的一般规定、选址与布局、设计要求、规划程序、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华侨城主题公园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3 一般规定 

3.1 总体设计原则  

3.1.1 应结合公园主题与各分区主题进行总体设计。 

 3.1.2 绿化植物品种的设计与选用应以适地适树、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  

3.1.3 园林总体设计应考虑公园整体地理环境、服务设施、景点场所、游客引导、园路布置、园区管网等各方面关系,因地制宜布置。 

3.2 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3.2.1 设计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

 3.2.2 应考虑在公园风口处设置防风屏障,减轻风力,调节园区气候。 

3.2.3 对水系,驳岸护土护坡,减少水土流失。 

3.2.4 考虑对地形高差的缓和及屏蔽。 

3.3 与园区服务设施的关系  

3.3.1 不应影响周边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3.3.2 停车场的园林绿化设计应符合CJJ 48—1992中第6.1.5条的要求。 

3.3.3 园林绿化植物与周边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与景点场所的关系 

 3.4.1 应在近声源处栽植枝叶茂密的常绿树,降音效游乐场所的低噪声。。 

3.4.2 降低景点场所的低热量反射,调节小气候。  

3.4.3 利用植物屏障装饰景点空间,衬托景物,影响场所景观效果。 

3.4.4 界定景点空间,创造各景点独立环境。 

 3.4.5 丰富、过渡、连接零碎景点空间,增加景点尺度感。 

3.4.6 丰富建筑物立面,改变外部形象,软化过于生硬建筑物轮廓。 

3.4.7 对建筑物降温、隔热、调节湿度。 

3.5 与游客的关系  

3.5.1 引导游客视线安排,遮挡不佳场景或暂不希望被游客看到的景物内容,控制游客视线轨迹。 

3.5.2 创造辅助观赏空间。  

3.5.3 界定空间,引导游客行进方向和分散调控游客流量。  

3.5.4 为满足景点场所人流量大的需要,宜留出足够的活动场所,便于游客来往、停留、等候等,其中集中成片绿地应介于广场面积的10%~25%之间。 3.5.5 不应阻碍游客在表演场所观赏范围内的正常观赏。  

3.5.6 有效阻挡明亮色彩建筑、水面及地面的反射光,确保游客精神视觉的舒适。 

3.6 与园区道路交通出入口的关系  

3.6.1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的内径不应小1.2 m×l.2 m。  3.6.2 行道树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车辆通行,主环道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5.0m高度的枝条,次干道枝条不得低于2.5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3.6.3 要考虑交通道路的形式,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3.6.4 园林绿化沿路的植物景观在视觉上的挡敞、疏密、高低应以不挡观赏周边景点建筑为原则,配种植物时必须留出透视空间。 

3.7 与园区水电通讯的关系

4 选址与布局 

4.1 绿地率要求  

4.1.1 主题公园园林绿化的规模应按主题公园的性质而定。一般,当公园用地面积为50h㎡左右时,观赏型主题公园绿化率宜>50%;主题游乐园绿化率宜>35% 。  

4.1.2 在处理各区域用地比例时,要分别控制其绿地率和林木(绿化)覆盖率。 

4.2 布局要求 

 4.2.1 在总体规划中,应对道路、水系、表演场所等各类公共设施的园林绿化设计进行整体构思。 

4.2.2 在园林绿化整体构思和公园总体规划的分区区域基础上, 依据各区域的建筑文化背景,确定主景、配景及各绿地功能的分区。  

4.2.3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4.3 用地要求  

4.3.1 绿化草地的最小坡度为1﹪,最大不超过33﹪,最适坡度在1.5﹪~10﹪,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一般绿地缓坡坡度在8﹪~12﹪。  

4.3.2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及土层厚度应符合CJJ 48—1992第6.1.4条的要求。 

5 设计要求 植物种类的配置

  5.1.1 园林植物的选用在立意上一定要与主题公园的主题相吻合,景观上与种植环境相协调,对主题公园的主题及景观环境氛围起到烘托和渲染的作用。

5.1.2 园林绿化的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5.1.3 考虑后期管理因素,合理确定常绿、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 

 5.1.4 考虑近期、远期的景观效果,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并提出过渡的措施,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1.5 考虑植物设计的功能性,及对周围环境和游客的影响。 

5.1.6 考虑植物的外形、质地、色彩和季相的变化;。

 5.1.7 考虑植物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和植物群落的科学性。

 5.2 植物品种的选择  

5.2.1 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生长及养护管理便利。  5.2.2 植物品种的选用应以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为原则。

 5.2.3 短期内能够营造公园特色氛围、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5.2.4 具有相应抗性、病虫害少或容易防治、寿命较长、不必短期内更换。 

5.2.5 无毒、无挥发物污染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5.2.6 发芽早、落叶迟、可有较长绿色期的品种。 

5.2.7 不应在游客正常活动范围内选用枝叶有硬刺的品种。

 5.2.8 草坪宜选择耐践踏的品种。 

 5.2.9 花灌木宜选择花期长、生长健壮的种类。 

 5.2.10 行道树宜选用耐修剪、抗瘠薄、树干通直、分枝点高、根系较浅、少落叶及落果对游客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5.2.11 绿篱植物应选择叶子细小,底部枝条与内侧枝条不易凋落、萌芽力强、耐修剪的种类。 

5.2.12 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5.2.13 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5.2.14 餐饮、购物等服务中心不宜选用有飞絮、落叶较多的种类。  

5.2.15 在选用榕属植物时,应考虑其根部生长扩展对地面的损坏,不宜在硬化地面上使用。

 5.3 树木景观的控制  应符合CJJ 48—1992第6.1.9条的要求 

5.4 灌木和绿篱景观的控制  应符合CJJ 48—1992第6.1.10条的要求。 5.5 花卉景观的控制  

5.5.1 花坛的体量大小与所设置的广场、出入口及周围建筑的高低应成比例。 

5.5.2 在设计花坛平面图案时,要考虑到人的视线夹角与距离的关系。  

5.5.3 单面花境设计应按从低到高靠近背景来安排花卉,双面花境应中间高两侧低来安排。 

5.5.4 花坛、花境设计应考虑节假日期间的需求。

5.5.5 钵植花卉应注重植物个体之间比例、体量、色彩、质地的搭配及与容器的协调,及最上部分重点植物季节性的换栽。 

5.6 古树名木景观的控制  

5.6.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在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为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5.6.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5.6.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5.6.4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 规划程序

 6.1 指引启动  在主题公园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执行本规范的启动工作。 

6.2 工作流程  

6.2.1 掌握公园立地环境、文化性质、整体景观构思、游客游赏习惯、未来发展情况等。 

6.2.2 收集总平面地形图、局部地形详细图、现状树木分布图、地下管线详细图等相关图纸资料。

 6.2.3 到现场核对、补充图纸资料,根据环境,提出构思。 

 6.2.4 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经过分析,定出总体设计原则和目标,编制总体设计要求和说明的文件。 

6.2.5 确定设计方案,绘制设计方案图及编制设计说明。 

 6.2.6 方案完成后将图纸及说明上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意见,进行修改,最后交于施工单位部门。  

7 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 

 7.1 规划设计内容及质量可参照《华侨城主题公园规划设计指引》执行。 7.2 主题公园园林绿化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7.3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任务书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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