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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三无”骑手酒后狂飙,朋友后座听天由命。网友:一个敢骑一个敢坐

 千寻普法 2021-07-13

是的,你没看错,又是一起饮酒驾驶的案例,屡禁不止的酒驾,到底是安全意识不够,还是侥幸心理过重?当朋友因为自己酒驾而失去生命,你需要承担的,也许不止法律责任。


 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4日2时7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尚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芮城县黄河街古魏派出所北侧路段处时,摩托车撞上道路北侧路沿石摔倒,致被害人尚某、被告人杨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尚某家属赔偿15万元,取得谅解。


  

一起案情再简单不过的事故,却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无论双方责任如何认定,在小编看来,生命的逝去都应该惋惜。而对于本案中的杨某来说,不仅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自己内心的煎熬,无疑是最大的,毕竟朋友是因为自己丢掉性命,那心里的愧疚,何以言表?对于法院来说,又是如何理解这层关系呢?


 2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拨打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能够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本案系被告人杨某驾驶被害人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到此终于告一段落,在本案当中,酒驾的危害一目了然,不仅仅对自身造成了伤害,还使朋友失去了生命,而这一切都是源于什么呢?当然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小编看来,如果驾驶人和乘坐人都能对于法律有一定的了解,那么避免事故的发生,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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