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不再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围绕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鲁丽钢铁主张一审法院未向物产金属集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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