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裁判规则 1.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A公司与薛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 担保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王建夫诉凯奔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3.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颜某诉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4.反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保证人要求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首创公司诉视际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5.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常巧敏诉史宪文民间借贷纠纷案6.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袁爱香诉朱国珍保证合同纠纷案司法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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