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省级发证矿山采矿登记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八年五月目录一、划定矿区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 ··················1(二)变更矿区范围·································5二、采 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转采矿权······························9(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 ················13(三)协议出让采矿权····························17三、采矿权变 更登记(一)矿区范围变更登记···························22(二)开采矿种变更登记··········· ·················26(三)开采方式变更登记····························30(四)采矿 权人变更登记1.不属于转让的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342.转让审批与采矿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7(五)按简易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矿业权整合和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缩小矿区范围··············· ································42四、采矿权延续登记(一)一般延续登记············· ··················47(二)短期延续登记(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资料准备的)··········· ························53五、采矿权注销登记(一)一般注销······················· ·············56(二)被整合注销··································60划定矿区范围 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探矿权转采矿权,含经批准协议出让的探转采)一、资料清单: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 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5.县级矿产资源规 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 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6.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复印件。7.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要求:复印件。8.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限无法回避基本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露天开采不得涉及基本农田)要求:复印件。9.探矿权取得资 料,包括勘查许可证、招拍挂出让合同或省政府协议出让批准文件、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和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缴款凭证等要求:复印件。 10.申请矿区范围图要求: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勘查区块范围及储量估算范 围、规划区块范围等。11.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办理完成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2.申请人依据经 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拟定申请的矿区范围坐标拐点、开采标高,并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采矿权申请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 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 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且无法回避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3.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申请开展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核查。4 .核查确定的范围未全部包含地质勘查报告储量估算范围的,由申请人按确定的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 心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备案。5.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提交的第4项资料除外)。6.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 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7.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8.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9.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 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予以受理的,按规定进行划定矿区范围相关 信息公开。划定矿区范围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变更矿区范围,不含按简易程序办理的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资料清单: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复印件。5.县、市级 (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 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及审查意 见或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复印件。调整开采标高、缩小矿区范围、为调整井巷工程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范围内无资源储量的,编制申请矿区 范围核查表。8.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调整后矿区范围内有基本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扩大矿区范围部分除属通过扩界方式将探矿 权转采矿权外,不得涉及基本农田,露天开采不得涉及基本农田)要求:复印件。9.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10. 申请矿区范围图要求: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等。 11.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占用费(使用费)缴费凭证要求:复印件。12.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 请人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原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和拟扩界范围地质勘查报告拟定申请的矿区范围坐标拐点、开采标高,并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采矿权申请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调整后的矿区范围仍涉及基本农田且 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2.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 发管理处申请开展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核查。3.申请人根据核查确定的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申请省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备案。4.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5.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 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6.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7.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 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8.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 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 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 发证窗口发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采矿权新立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探矿权转采矿权,含经 批准协议出让的探转采)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 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 原件)。4.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要求:原件。6.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复 印件。7.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原件。9.矿山地 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0.探矿权取得资料,包括勘查许可证、招拍挂出让合同或省政府协议出让批准文件、探矿权 出让收益(价款)和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缴款凭证等要求:复印件。11.采矿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限于探 矿权增列矿种的)要求:复印件。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原件。1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提出申请)要求:复印件 。14.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文件(限煤炭采矿权新设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矿种的)要求:复印件。15.登记机关依法要 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别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2.探矿权增列矿种的,由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并评审。3.申请人申请与省国土 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组织。4.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无需缴纳的除外)。5.申请人组 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复。6.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 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第4项资料的除外)。7.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8.市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9.省国土资源厅组织 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予以受理的,按规定进行采 矿权相关信息公开。10.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将之前提交 的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和之后取得探矿权注销通知书等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 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 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采矿权新立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 权)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 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县、市 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5.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复印件。6.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复 印件。7.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原件。9.矿山地 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1.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复印件。13.申请矿区范围图要求: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 ,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等。14.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注:在申请人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后,由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将第6、7、8、10项资料移交给申请人。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缴 纳采矿权出让收益。2.申请人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3.申请人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复。4.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提交的第4项资料除外)。5.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 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6.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7.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 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8.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 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 ,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 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采矿权新立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协议出让采矿权,不含经批准协议出让 的探转采)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 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 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5.协议出让批准文件要求:原件。6.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复印件。7.县 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 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复印件。9.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原件。11.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 复印件。12.采矿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复印件。14.申 请矿区范围图要求: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等。1 5.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取得协议出让采矿权批复后,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拟定申请的矿区范围坐 标拐点、开采标高,并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采矿权申请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 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 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剔除基本农田。2.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申请开展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开发管理处组 织核查。3.核查确定的范围未全部包含地质勘查报告储量估算范围的,由申请人按核查确定的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申请省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备案。4.申请人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别申请省国 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评审。5.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并评审。6.申请人申请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 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7.申请人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复。 8.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4项资料除外)。9.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1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 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11.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 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 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予以受理的,按规定进行协议出让相关信息公开。12.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 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 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 ,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矿区范围变更,不含按简易程序 办理的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 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划定矿区范围批 复要求:原件。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原件。8.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原件。9.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 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0.原矿区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相关资料(限原矿区范围有缩小的情形,包括原范围既有缩小又有 扩大的情形)要求:复印件。对确因历史、自然等因素而未通过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承担恢复治理责任承诺书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意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11.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专家评审 意见要求:复印件。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限原矿区范围有扩大的情形,包括原范围既有扩大又有缩小的情形)要求:复印件。有权审批 的环保部门认为无需重新进行环评的除外。13.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4.采矿 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别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 处、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2.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评审。3.缩小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向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4.申请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 复(无需环评的除外)。5.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 项资料除外)。6.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 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7.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 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8.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9.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 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 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 益(无需缴纳的除外)后,由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开采矿种变更)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 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 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 块附表和规划图。7.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不得涉及)要求:复印件。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9.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原件。10.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 。11.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限主矿种发生变化的)要求:复印件。13.原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4.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 .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 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2.申请人组织编制储量核实报 告,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备案。3.申请人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 别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4.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评审。5.申请人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复(无需环评的除外)。6.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 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7.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 8.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9.省国 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10.省国土资 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 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 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无需缴纳的除外)后,由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 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开采方式变更)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 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核查意见模板见附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7.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 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不得涉及)要求:复印件。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9.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 审意见要求:原件。10.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11.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复印件 。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要求:复印件。13.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4 .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 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2.申请人组织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备案。3. 申请人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别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4.申请人申请省国土 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评审。5.申请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取得批复。6.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7.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 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8.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 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9.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 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 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10.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 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无需缴纳的除外)后,由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发 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不属于转让的采矿权人名称变更)一、资料清单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 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包括企业前 后注册登记出资人情况等相关资料)要求: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 见要求:原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 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7.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不 得涉及)要求:复印件。8.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9.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 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申请获取企业名称变更前后出资人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2 .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 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3.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 厅(限省直管县)。5.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 县除外)。6.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 人。7.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 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 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 办事流程(采矿权转让)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要求:复印件。3.转让双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7.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 开采不得涉及)要求:复印件。8.矿山投产满1年证明材料要求:原件。属协议出让采矿权转让的,除子母公司外,须提供投产满10年的证明材 料。9.转让合同要求:原件。对有新增资源或有未有偿处置资源且转让人未缴纳出让收益的,合同中必须明确新增资源和原未有偿处置资源出让收 益缴纳义务。对缴纳了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且尚未退付的,合同中须明确退付人。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意见(限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要 求:复印件。11.公开转让资料(限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等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的采矿权)要求:复印件。包括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 转让成交确认书、转让公告等资料。1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相关资料要求: 复印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未通过的,由受让人提交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承诺书。14.采矿权评估 (询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要求:复印件。15.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6.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受让人为外商的)要求:复印件。17.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 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2.转让人组织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评审备案。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评审。3.转让人向负责验收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4.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须委托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5.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 (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4项资料除外)。6.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7.市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8.省国土资源厅组 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 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予以受理的,按规定进行 采矿权转让相关信息公示。9.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 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无需缴纳的除外)后,由政务大厅发证窗口 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变更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矿业权整合和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缩 小矿区范围,按简易程序办理)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 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 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矿业权整合的提交整合主体矿山采矿许可证)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有关整合方案及批准文件或市州关闭退出保留煤矿规划及批复(限矿业权整合)要求:复印件。7.县级矿产资源 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 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或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复印件。缩小矿区范围的编制核查表。9.基本农 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不得涉及)要求:复印件。10.矿业权整合协议(限矿业权整合)要求:复印 件。矿业权属于同一主体的可不提交整合协议。11.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矿业权整合的包括所有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要求:复印件。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相关资料(矿业权整合的包括所有参与整合的采矿权)要求:复印件。对确因历史、自然等因素而未通过验收的, 整合主体矿山企业应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承担恢复治理责任承诺书,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意见,市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13.申请人关于在有效期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缩小范围的除外)等编制评审批复工作的承诺要求:原件。14.各参与整合的矿业权整合前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采矿权(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5.申请矿区范围图要求: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 00—1:10000,标注申请矿区范围、核查确定矿区范围、规划开采区块范围等。16.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资料二、办事流程1.属矿 业权整合的,申请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方案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保留煤矿规划已批复煤矿整合的除外)。2.属矿业权整合的,参 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签订整合协议。3.由采矿权人(整合主体矿山)向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4.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 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 办理。5.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6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 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7.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 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8.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 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 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9.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被整合采矿权或探矿权注销(限矿业权整合的),将之前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和之后取得的采矿 权或探矿权注销通知书等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 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一般延续登记)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 :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 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 :原件。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区块附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要求:复印件。此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进行了 规划调整的,须提交调整后重新备案的区块附表和规划图。7.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限地下开采涉及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不得涉及 )要求:复印件。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①对上次办理采矿权登记后一直停产的矿山,可使用上次办证时经省国 土资源厅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但须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人现场核实,出具核实人员签名的停产证明,并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储量管理科 室签署意见。②按简易程序办证后再办理延续登记的,提交原承诺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 意见(无需重新编制的除外)要求:原件。①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情形包括:原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以及改 变生产系统、采选方法、“三率”指标、生产规模等。②按简易程序办证后再办理延续登记的,提交原承诺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10.矿山 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无需重新编制的除外)要求:复印件。①需重新编制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情形包括:原未编制综合防治方 案或综合防治方案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以及重新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的。②按简易程序办证后再办理延续登记的,提交原承诺的综合防治方 案及评审意见。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相关资料要求:复印件。对确因历史、自然等因素而未通过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承担恢复治理责任承诺书,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意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12.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或暂不对新增资源和原未有偿处置资源进行出让收益评估(询价)的意见。要求:原件。对按简易 程序办证后再办理延续登记的,提交原承诺的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评审意见。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限按简易程序办证后再办理延 续登记且需进行环评的)要求:复印件。14.原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5.采掘工 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要求:原件。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盖章,编制时间距提交延续登记资料不超过6个月。16.采矿权登记机关 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的,由市或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报批,经批准后,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规划数据备案;对涉及基本 农田且属地下开采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影响论证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国家规定办理。3.申请人组织编制矿产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备案(无需重新编制的除外)。4.申 请人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分别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组织评审(无需编制的除外)。5. 申请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组织采矿权评估(询价)、评审或申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暂不对新增资源和原未有偿处置资源进行出 让收益评估(询价)的意见。对不按规定的有效期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先向矿产开发管理处书面提出有效期申请。6.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7.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 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8.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 厅(省直管县除外)。9.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 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 信告知申请人。10.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 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 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无需缴纳的除外)后,由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发放采矿 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资 料准备的短期延续登记)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登记书中要对属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进行详细说明。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 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资料准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原件。7.原采矿 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纳凭证要求:复印件。8.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 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2.县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3.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 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4.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 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 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5.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 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 准决定书。注销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一般注销)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 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 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 原件。6.政府关闭矿山决定(限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矿山)要求:复印件。7.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要求:复印件。对属于政府决定 关闭且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编制闭坑地质报告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相 关资料要求:复印件。对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且未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或未通过验收的,应提交当地政府出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9.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10.关闭矿山报告要求:原件。包含矿区范围图、开采现状及 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利用情况、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和占用费(使用费)缴纳情况等。11.采矿权 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报评审备案(不编制的除外)。2.申请人向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属政府关闭且未完成恢复治理或未通过验收的,由申请人向当地政府报告并获取当地政府出具的恢复治理承诺书。3.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5项资料除外)。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5.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6.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7.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注销登记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被整合注销)一、资料清单: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要求: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原件。5.县、市级(省直管县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要求:原件。6.整合方案及批准文件要求:复印件。7.矿业权整合协议(与整合主体矿山属同一主体的可不提交)要求:复印件。8.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规费缴款凭证要求:复印件。9.整合主体矿山对被整合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已通过治理验收的除外)要求:原件。10.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第3项资料除外)。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限省直管县)。3.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将核查意见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除外)。4.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受理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情况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手机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5.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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