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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十部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简评

 建纬律师 2021-07-15

郝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曾参与某国家级新区管委会、某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常年法律服务。现专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工程总承包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涉足的业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自然资源类建设项目等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2021年7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旨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办法》围绕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控监督等方面,将在工程建设领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发挥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作简要评析。

《办法》的出台背景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是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治理的重点内容。各地实践表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能够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2020年5月1日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更是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至行政法规层面,并明确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责任。

《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紧密结合工程建设实践,从账户开立、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撤销、监管监控五个环节作出了灵活细致的规定。

明确界定“总包单位”的范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一章中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但对于当前国家正在重点发展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应如何认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存在一定争议。

《办法》第二、三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了扩大解释,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单位”,并明确“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三类:①工程总承包单位、②施工总承包企业、③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办法》这一规定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双资质”的要求一致,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考虑到现阶段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情况及12号文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在具体项目的实践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少数地方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仍可由单一资质企业承包的,设计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时,该如何认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于不同分工情况,又该如何认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

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作出明确规范

《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开立作出明确规范,形成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1. 开户主体:总包单位

2. 账户名称: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 开户时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4. 管理要求: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5. 备案要求:开户后30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关于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地,尽管《办法》只规定了专用账户需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未明确一定要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曾明确规定需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再结合河北、四川等地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更便于监管,也更符合《办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有利于精简企业专户数量、减轻企业财务管理负担。

人工费用拨付可动态调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办法》进一步要求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还明确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考虑到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用工情况也不同,《办法》并未对人工费用的占比或额度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充分保障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可以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另一方面,工程开工后,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这一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保障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资金闲置,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流程

《办法》除了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作出规定外,还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有:

1.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2. 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4.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5.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办法》各项规定加强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用工实名制、总包代发制度的融合,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实践操作,有效排除了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可能存在的现实障碍。

严格规制专用账户的资金转出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严格限制了专用账户资金的转出。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实践层面少数总包企业仅在名义上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际未将该账户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

这也进一步明确回答了“人工费当期结余能否用于工程支出”的疑问。即按《办法》规定,仅在专用账户撤销后,总包单位方可提取余额,人工费当期结余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出。若人工费数额/比例约定不合理,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通过人工费用动态调整的方式避免资金闲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持一致,对于总包代发制度的措辞仍采用“推行”,而非“应当”。若项目不采用总包代发制度的,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包单位的专用账户后,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费用将无法支付至分包单位的专用账户。

明确专用账户的撤销程序

《办法》规定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需履行两项程序:

1.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

2.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办法》正式稿中没有明确无拖欠工资情况的公示地点和形式,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可通过短信通知、APP消息、维权信息告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在具体项目的实践中,总包单位还应根据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履行。如《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0月24日发)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情形,包括有拖欠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就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以及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省级部门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设,各地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将接受统一的信息化监控,并与企业信用、项目审批等企业实际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化和大数据也将为政策制定、集中调度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题图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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