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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出口信用证_保函笔记
2021-07-15 | 阅:  转:  |  分享 
  
28.出口信用证_保函笔记

办理条件

1.出口商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出口贸易经营权,对外经营活动正常,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账户;

首次办理业务要求

如客户首次在本行办理外币收付汇业务的,须留存《单位基本情况表》(记录表单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已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可以减少;信用证装效期、交单期限可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国际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中应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

如转让为部分转让,信用证必须标明可分批装运。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将一个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可支用金额分别转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再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一受第三天,发送至开证行/偿付行;信索方式下,远期索汇函应在到期日前第五天,以快邮方式寄往益人,均不构成多次转让。

无特殊情况应在收单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出单。

信用证正本上做相应批注。批注内容包括:日期、发票号码、本次支取金额、信用证余额及批注人员姓名。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并明确规定数量的,应同时批注每次出运的数量。

电索方式下,远期索汇电应在到期日前开证行/偿付行。

收到开证行的即期授权索汇电文,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向偿付行进行索偿。

当收到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不符点通知后,核对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在电文上批注处理日期和处理结果。对开证行无理拒付的款项如拒付理由不成立,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与国外交涉,据理力争,同时应向其追索迟付期间的利息及费用。S

出口信用证项下收、结汇和申报的要求

A类企业:涉及退汇、离岸转手买卖项下外汇收入仍应进入待核查账户。

B类企业:应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和相应的出口合同、并在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款项划转或结汇,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目前,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得办理以下出口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C类企业: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我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C类企业不得办理以下出口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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