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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丨案例01

 律师戈哥 2021-07-15

合同简况:

某某系郑某珍的子女。2020年1月6日,郑某珍在丰台医院做了基础体检,并取得了体检报告。2020年1月9日,赵某某成作为郑某珍的监护人,于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

1、郑某珍自愿入住养老院,接受养老院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养老院支付相应费用。

2、郑某珍选择入住的房间为多人间。

3、根据郑某珍提供的《体验报告》及养老院郑某珍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养老院郑某珍郑某珍监护人赵某某成商定,养老院郑某珍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确定郑某珍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4、郑某珍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1700元,包括床位费、餐费,护理服务费零

5、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支付方式为月付。支付押金10000元,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押金不计利息。

6、本合同期限为陆月,自2020年1月9日起至7月8日止。

7、养老院按合同约定向郑某珍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郑某珍,尽力合理地保障郑某珍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郑某珍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院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因郑某珍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郑某珍监护人赵某某成负担。养老院因此垫付费用的,郑某珍或监护人应及时清偿。非因养老院原因造成郑某珍人身、财产损害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因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郑某珍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

2020年1月20日,郑某珍摔伤,就医。医院出具了详细的病理报告,因郑某珍年事已高不能手术,因此于2020年1月22日回养老院。新冠疫情爆发,养老院封闭管理。2020年2月6日,因郑某珍肺部发烧住院,2020年3月10日,肺部感染,医治无效去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简况:

原告诉求:

1. 判令老吾老养老院退还押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养老院退还入住费1335.35元、暖气费360.87元

2. 判令养老院赔偿医疗费7317.39元、护理费5040元、交通费256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丧葬费3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3. 养老院承担诉讼费。

养老院抗辩:

1、珍老人年事已高,肺部感染导致发热等系列病因离世,与养老院院提供的日常照料无关,养老院无过错也无合同违约情形。

2、珍的入院检查报告已显示肺部感染、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存在也不可能在摔伤,日常照料均由持证上岗经验丰富的护工护理,且未收取护理费,仅收取了床位费和餐费、冬季采暖费。

3、养老院是因街道办事处安排,为郑珍老人及其家属提供人道主义帮助,援助行为纯属公益。

4、珍老人就医及家属交通等费用与服务合同无关,应由郑珍及家属自行承担,与我院无关。

5、我院现同意退还郑惠珍老人入住时押金1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其他费用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法院审理: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成作为郑珍的监护人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2、现养老院表示同意退还郑珍老人交纳的押金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要求养老院支付退还押金的利息,因合同中约定押金不计利息,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入住费,郑惠珍老人支付该费用至2020年2月底,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为月付,现赵铁城、赵桂京、赵连成、赵建成主张按日支付养老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暖气费,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本院根据老吾老养老院出具的暖气费收据金额计算为每日6.68元。郑惠珍老人于2020年3月10日去世,故老吾老养老院应退还郑惠珍老人暖气费140.28元。

4、关于违约与否说理:双方争议焦点为养老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郑珍老人的各项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仅包括床位费、餐费,养老院未收取郑珍老人的护理服务费,而郑珍老人在住进养老院时即已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按照常理应进行级别较高的护理并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但郑珍老人的监护人在将郑珍老人送入养老院时未支付任何护理服务费,郑珍老人的监护人亦承诺在养老院的一切意外,均由郑珍老人和监护人承担,与养老院及护理员无关,现称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时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要求养老院赔偿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1、对要求养老院退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要求养老院退还暖气费360.87元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3、对养老院支付押金利息、退还入住费1335.35元、赔偿医疗费7317.39元、护理费5040元、交通费256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丧葬费3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简况: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

风险提示:

1、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尽可能参照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规避风险;

2、针对健康情况不同的住院老人,确定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后,将内容写入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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