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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总额 法院核定原告(家属)的各项损失如下: 医疗费16493元、死亡赔偿金229200元、丧葬费30549.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 共计283042.5元。 各方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家属)为案外人老人(己死亡)的法定继承人,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入住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母亲入住被告处养老,协议中明确养老费每月2800元、护理级别二级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当日,老人经被告工作人员安排入住被告养老服务中心,迄今为止,原告连续激纳养老费约22个月。 家属要求判令养老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16493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8200元、死亡赔偿229200元、丧葬费3054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336442.5元。 被告辩称:根据三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书》,老人的护理级别为二级,非特护二级。被告在发生老人摔倒后及时联系原告,并根据原告的要求联系急救车将老人送医治疗,被告不存在过错。另外,老人死亡系因住院期间发生进食呛咳导致重症肺部感染,与摔伤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判决 根据三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养老服务中心应精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在养老服务中心因突发紧急事件受伤,应当第一时间协助其送医治疗,但养老服务中心在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家属)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养老服务中心对老人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指责任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未尽该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人在履行该条款时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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