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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就医、进食呛咳、肺部感染,老人死亡养老院担责有几何?丨官司案例005

 律师戈哥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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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100个官司案例005

案件概述

护理人员晨间护理时发现老人摔倒,在告知老人家属征得老人家属意见后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进食后呛咳,造成肺部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上诉,要求判令养老服务中心赔偿336442.5元。


案件信息

原告:老人家属
被告: 养老服务中心
案件地区:浙江.义乌
案发时间:2019年6月
判决时间:2020年7月
案件争议焦点: 养老机构对于老人死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案件经过
2019年6月23日,老人于当日凌晨4点多在养老服务中心房间内摔伤,被护工发现后,养老服务中心一直电话联系原告,但原告一直未接听。当日上午八时左右,被告联系上原告,后根据原告的要求用急救车将老人送至义乌市復元医院医治。
入院后,老人被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病。住院期间老人发生进食后呛咳,造成肺部感染转入呼吸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多次吸痰抢救等治疗。于2019年8月2日10时41分死亡,医院死亡诊断为:“1、重症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2、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

损失总额

法院核定原告(家属)的各项损失如下:

医疗费16493元、死亡赔偿金229200元、丧葬费30549.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

共计283042.5元。

各方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家属)为案外人老人(己死亡)的法定继承人,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入住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母亲入住被告处养老,协议中明确养老费每月2800元、护理级别二级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当日,老人经被告工作人员安排入住被告养老服务中心,迄今为止,原告连续激纳养老费约22个月。

家属要求判令养老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16493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8200元、死亡赔偿229200元、丧葬费3054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336442.5元。

被告辩称:根据三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书》,老人的护理级别为二级,非特护二级。被告在发生老人摔倒后及时联系原告,并根据原告的要求联系急救车将老人送医治疗,被告不存在过错。另外,老人死亡系因住院期间发生进食呛咳导致重症肺部感染,与摔伤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

  • 死者(1933年8月9日出生,2019年8月2日死亡)系原告母亲,共有子女四人,除原告外,还有案外人三人均表示放弃对本案赔偿款的权利,由原告一人进行主张。

  • 2017年9月10日,老人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与被告养老服务中心(甲方)签订《入住协议书》一份,约定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老人在养老服务中心住养期的费用;乙方在住院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如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联系到丙方,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的紧急程度,为确保乙方人身安全有权现行处理,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 老人摔伤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7031.89元,通过医保报销66557.23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三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养老服务中心应精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在养老服务中心因突发紧急事件受伤,应当第一时间协助其送医治疗,但养老服务中心在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家属)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养老服务中心对老人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指责任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未尽该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人在履行该条款时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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