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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之应急救援

 安全设施设计 2021-07-16

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对经营单位和政府应急救援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

第十九条最创新的就是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内容,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政府才考虑接手,以前因为没有规定一般都是政府负责的。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十、二十一条是指挥部方面的规定。

二十二至二十六条都是具体的现场指挥方面的规定。

二十七条是关于事故调查方面的规定。

二十八条是救援过程中的伤亡抚恤规定。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突出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16项应急救援措施,创新了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等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在二十五条授予政府依据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停止应急救援措施的权限。

二十九条到三十三条都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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