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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就不能探望孩子了吗?

 半刀博客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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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案号:(2021)新01民终2168号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5-25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其每月探望婚生女小乙,每月四次,具体方式:每周六将婚生女小乙接回其住处,周日晚自行送回乙男住处,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各一半,由其带走共同生活,可外出探亲、旅途等,春节轮流抚养。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2016年1月某日出生)。2018年1月8日,甲女与乙男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及探望权,女儿小乙由男方监护抚养,随男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去学校或家里探望孩子,每周六、日孩子可由女方带走共同生活。
小乙系学龄前儿童,现就读幼儿园,目前与乙男及其父母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乙肝大三阳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母婴传播,血液传播以及性接触传播,故甲女的目前情况对婚生女身体健康未造成不利影响,甲女仍可以行使探望权。据此,现甲女要求探望婚生女的主张,于法有据,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予以支持。
探望的时间、方式也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前提。结合婚生女的实际情况,小乙年龄尚小,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度较高,心理调解适应能力较差,应当给予孩子一个适应调适的过程,循序渐进,逐渐增加探望孩子的时间。
法院认为甲女每两周(不含寒暑假期间)可探望一次较为适宜,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本周六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暑假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十日,乙男予以协助;寒假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十日(不含春节法定假期日),乙男予以协助;五 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日,具体时间为开始放假第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放假第二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十 一法定节假日假期,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三日,具体时间为十月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十月三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甲女可于初二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初五上午十二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
法院在此有必要告诫双方的是,探望方式仅是实现探望目的的手段,为达到更好的探望效果,需要双方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探望的具体事宜,并在今后关于小乙的成长、教育、生活等问题双方应多沟通,多交流,互相理解,使孩子能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快乐成长。
对甲女而言,与小乙感情的培养需以时日,故在探望过程中应以女儿的身心健康为前提,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培养和进一步增进母女感情
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女每两周(不含寒暑假期间)可探望婚生女小乙一次,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将婚生女小乙接走,于本周日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前送回被告乙男处,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二、暑假期间,原告甲女可将婚生女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十日,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三、寒假期间,原告甲女可将婚生女小乙接走共同生活十日(不含春节法定假期),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四、五 一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告甲女可将婚生女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日,具体时间为开始放假第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婚生女小乙接走,于放假第二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被告乙男处,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五、十 一法定节假日假期,原告甲女可将婚生女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三日,具体时间为十月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婚生女小乙接走,于十月三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被告乙男处,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六、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告甲女可于初二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婚生女小乙接走,于初五上午十二时(北京时间)前送回被告乙男处,被告乙男予以协助。
七、驳回原告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男上诉请求:1、撤销(2021)新01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甲女每两周可探望婚生女小乙一次,探望时间在白天,不能接走过夜,可陪同去兴趣班;寒暑假期间每月可探望四次,探望时间在白天,不能接走过夜;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探望时间在白天,可每日前来探望,不能接走过夜。被上诉人甲女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必须保证其身体健康。
2、被上诉人甲女承担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未涉及婚生女探望权的问题。双方在调解书中对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有所表述,但却对探望权只字未提,说明甲女既不想也不愿意行使对婚生女探望的权利,一审法院仅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显失公正;
2、甲女未按时支付女儿小乙的抚养费,欠付抚养费达7个多月,只是为了应付一审开庭,在2020年11月14日才支付了抚养费,现甲女又开始欠付抚养费。甲女想要行使探望权,就应该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甲女身患疾病,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让其接走让婚生女随其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存在重大隐患,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4、甲女是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居无定所,孩子与其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生活学习,更不能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甲女辩称,不同意乙男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乙男提交了如下证据:      

 1、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小乙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转诊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各一份,证实小2019年8月28日因支气管炎住院5天,此间甲女未进行过探望;      

 2、微信截屏和照片,证实甲女把孩子接走期间,疏于照顾孩子;      

 3、手机银行查询记录,证实甲女未按时支付抚养费,2021年4月的抚养费至今尚未支付;      

 4、两张发票、三张微信截图,证实乙男给孩子报了兴趣班话费7,900元,孩子周六、周日都在上课,甲女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上兴趣班;      

 5、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证实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已退休,可以更好地照顾孩子;      

 6、(2020)新0103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甲女住所变更频繁,不适合把孩子接走。      

 被上诉人甲女质证后,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认可,对有效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微信截屏和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有效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聊天记录发生在双方发生矛盾期间;对手机银行查询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已经全额支付了抚养费;对两张发票、三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发票不能证实是给孩子报兴趣班的费用;对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的真实性认可,对有效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效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微信截屏和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效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手机银行查询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两张发票、三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效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女2018年1月8日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乙由乙男监护抚养,随乙男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女可随时区学校或家里探望孩子,每周六、日孩子可由甲女带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甲女系未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权利,通过定期探望,消除孩子对其的陌生感,逐渐加深母女之间的感情,弥合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婚生子小乙的健康成长。

探视方式本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随机进行,既有利于履行,也方便各方的工作、生活

上诉人乙男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配合被上诉人甲女探望孩子。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女行使探视权,乙男认为甲女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居无定所,且至今仍拖欠孩子的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望,上诉人乙男的做法欠妥

未成年子女不属于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特殊的生活、学习环境要求,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家长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感受,应当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探望人小乙的年龄及就学等情况,确定被上诉人甲女每两周(不含寒暑假期间)可探望小乙一次,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本周日下午十九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暑假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十日,乙男予以协助;寒假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十日(不含春节法定假期),乙男予以协助;五 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日,具体时间为开始放假第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放假第二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十 一法定节假日假期,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三日,具体时间为十月一日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十月三日下午二十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甲女可于初二上午十时(北京时间)将小乙接走,于初五上午十二时(北京时间)前送回乙男处,乙男予以协助并驳回了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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