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立案程序是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经程序,明确立案程序可以避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明确办案期限的需要。 第一款明确立案时限一般是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线索情况复杂,需要较长的核查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再如《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广告法所称的处理不限于立案,但包括立案。对于反垄断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立案前对案件线索的核查,与立案后的调查、检查,在行为性质是并无实质区别。使用“核查”这一表述主要的原因是与“案件线索”在逻辑和文字上相对应,并无与立案后的调查检查相区别之意,立案核查中取得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处罚根据。 第二款规定了不计入立案时限的时间,此次修改,新增将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比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否立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标权利人鉴别结果,更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 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立案时限的起算日期是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应予以登记,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有专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 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本条规定一致。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请求确定投诉或者(和)举报。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仅包含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等表述,未请求查处的,不应确定为举报。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除请求解决民事争议外,还请求查处的,应确定为投诉,也应确定为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应当查处,但不是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没有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