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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011—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被要求返还彩礼应该给吗?

 记忆的瓶子 2021-07-21

《村里的姑娘才十八,就这般着急嫁人了》这篇文章中,我有提到过姑娘出嫁索要的彩礼一路攀升,年年上涨,一万、两万、六万、八万、十几万……,所以这篇文章我想谈谈这些彩礼给出去了还能要回来吗?以及被要求返还彩礼就要给吗?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订婚时由男方家庭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三金”(项链、耳环、戒指)或者“五金”(耳环、戒指、项链、手镯、手链)等。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在婚姻缔结时,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现状是给付彩礼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是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分手后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可予酌情返还。

二、彩礼返还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且没有因为给付对方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返还的主张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实践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等实际情况,也有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的情形。

三、返还范围

返还的财物应属于彩礼的范畴,即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所给付给女方的财物。实践中,一般将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钱款、金银首饰,订婚前或者结婚前双方商谈好所要给付的财物认定为彩礼,例如双方商议订婚事宜时所商定的礼金钱,以及数额不小的时节礼、见面礼等

而对于双方婚前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微信红包、压岁钱、衣服钱等财物,应视为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另外,给予应亲人员的财物、婚礼中婚庆服务、举办婚宴的消费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四、返还多少参考依据

在符合要求返还彩礼法定情形时,法院判决确定返还彩礼比例时会参考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姻维持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而对于女方用男方给付的彩礼购买了双方共同生活的陪嫁物品,或者用于其他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且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的,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将陪嫁物品折价从女方所收受的彩礼中予以扣除。

在不同案例中,法院考虑不同情形,会有不同判决结果。例如,男女双方恋爱2年,双方性格不和分手,法院结合双方举行过过柬仪式,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收受的彩礼88000元中的70000元。

又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了一个半月,有共同消费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彩礼款按80%的比例返还。

又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两次受孕均流产,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最后法院认定70000元彩礼女方向男方返还返还30000元。

五、证据材料

1. 媒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订婚时亲眼见到交付彩礼的过程,其作为媒人证言可信度较高,法院一般会认可该份证据。

2. 媒人的谈话笔录、视频资料,证明男方过柬时给付女方彩礼的事实。

3.男方及家人在银行的取款明细,证明为支付彩礼等取款的事实,辅助其他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事实。

4.证人证言、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5.其他证据材料。

六、诉讼主体

按照农村婚姻习俗,收取彩礼的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不仅仅限于婚约的一方。结婚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彩礼也不会由结婚的双方占有,而由收取彩礼一方的家庭成员占有。

因此,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收受彩礼方而言,应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女方及其父母等作为婚约财产的受益人,有承担共同返还财物的义务,可作为案件的适格主体。

七、法理依据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赠与,因此在婚约解除时,受赠人拒不返还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八、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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