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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退出执行机制

 隐遁B 2021-07-22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退出执行机制

文/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夏群佩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翔

【裁判要旨】

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具备个人破产制度要素,可参照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个人债务清理中,债务人为申请人的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中的个人合伙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人等,债权人申请需设定债务额;对于个人债务的免除实施严格许可制度;关于失权程序,采用裁判形成主义,关于复权,采用当然复权为主、申请复权为辅模式;同时还要落实好对债务人的各项监督举措,避免不诚信风险。


【案号】

(2019)浙10破申8号

(2019)浙10破2号之一

(2019)浙10破2号行为保全令


图片

【案情】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

被申请人:柯善文。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柯善文自16岁开始一直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因生产经营所需向三家银行借款,后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2013年柯善文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业务,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所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无法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一直未予清偿。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台州银行以柯善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柯善文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审判】

2019年4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州银行对柯善文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柯善文的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柯善文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管理人对柯善文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账户、不动产等展开调查,并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村民。管理人了解到,柯善文的负债确系因生意亏损造成,没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和女儿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在管理人调查期间,柯善文积极配合管理人团队对其展开的财产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和亏损原因,以及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经管理人财产调查,柯善文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债权人有三家,合计申报债权金额为480410.43元。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柯善文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本案债权债务清楚,故采取简易审,以听证会代替债权人会议,三家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调查报告和财产处置方案及保留自由财产未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请台州中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终结对柯善文的执行程序。台州中院作出(2019)浙10破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柯善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柯善文签发(2019)浙10破2号行为保全令,保全令保留当前无法处置的农村住房在将来可处置时应清偿债务的要求。执行部门据此组织柯善文进行义务保证宣誓,管理人、债权人均出席并见证债务人的宣誓仪式。柯善文宣誓:承诺自己将严格遵守保全令所规定的行为限制,保证诚实做人,诚信做事。随后,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监督告知书,向柯善文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寄送协助监督柯善文行为保全令的函,告知各方在柯善文行为保全令期间有权监督其应当遵守的各项义务。同时对柯善文执行案件予以终结。


【评析】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虽尚未立法,但理论界讨论颇多,随着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各地司法实践已有先行,台州法院在全国首次出台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本案在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以终结执行程序替代发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同时也是国内首例以终结执行程序代替免责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办理过程基本厘清了个人债务清理中最重要的启动要件、债务免责、失权与复权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启动要件

1.主体要件。参照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有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启动。关于债务人申请,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如美国个人破产法仅规定因营业行为而承担债务的人、因个人或亲属的消费行为而负担债务的人及混合债务人三类人才可申请个人破产。日本破产法规定,不论自然人是否具有商人属性,均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探索,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模式,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除此,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合伙中的个人合伙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人等。关于债权人申请,只要是合法债权人,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均可提出申请,但为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还没有完全陷入债务困境情况下轻易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债权人申请要设债务额,具体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院依职权只是补充手段,仅限于执行阶段,并为满足终本程序需要。

2.启动程序。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要符合以下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应向法院提交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债务证据、收入和支出证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债权人申请只要提交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债务清理申请的,可于裁定受理之日同时指定管理人。如法院启动执行程序转债务清理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释明,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进行债务清理,并制作征询意见记录。


二、关于个人债务的免责

个人债务清理中最敏感的内容就是剩余债务如何免除。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中,美国采取绝对免责主义,自破产程序始免责自动产生。德国、日本等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债务免除个人需向法院申请,经许可后才能够免除。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虽然把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条件之一,但都实施较为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一是明确不能免责的债务:如抚养费和赡养费、债务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费用、债务人应支付的罚金等。二是明确债务人破产豁免财产: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教育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必需生活费用,用于治疗当前疾病所必需的资金、辅助工具、医疗物品,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抚恤金、伤残扶助金等。三是除上述一之外的债务免除,可依据债务人是否有预期收入分为债务清理、债务整理二类程序。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进入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则进入债务整理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本案柯善文因经营不善负债,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柯善文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三债权人也无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柯善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同时对柯善文执行案件予以终结。只要柯善文遵守保全令期间各项义务,债务就得以免除。假如本案柯善文有预期收入,进入债务整理程序,将会根据债务的偿还比例来确定免责期限。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免责期限长短设置的理解不一,目前各地也是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能力具体确定。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免责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未尽应尽义务等,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债务免责。


三、关于失权与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指破产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而丧失某些公民权利以及职业资格的制度。复权制度是在失权制度基础上恢复公民各种法律权利和职业资格。[①]关于失权内容,应从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对于破产人相关权利的限制,主要落实与执行体系相衔接的惩戒机制,如不得乘坐飞机、住高档酒店等限制高消费行为,二是对破产人身份资格的限制,例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券师等。三是对于破产人相关行为的限制,主要是各地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为保全令或者行为限制令,其内容随着执行债务整理计划的变更而变化。关于失权程序,借鉴国外主要有当然形成主义与裁判形成主义两种,我国实务中采用裁判形成主义,由法官根据每个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情况作出裁定。本案中向柯善文发送行为保全令,也就是失权制度的具体运用。

个人复权制度是与个人失权制度相对应的,主要指债务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以恢复其失去的权利。[②]主要有申请复权、当然复权、申请复权与当然复权混合模式。在目前阶段,基于个人财产申报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各地做法不一,台州法院规定“行为保全期届满后,债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规定,行为保全令不再执行。如果债务人在行为保全期内能够清偿债务达到总债务的60%,可申请提前解除行为保全令”,显然台州法院属于混合模式;温州法院规定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一)债务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则属于申请复权模式。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采用当然复权为主、申请复权为辅模式,法官在限制财产权利和身份资格的同时,可根据债务金额、清偿比例、债务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失权情况等,裁定适用当然复权还是申请复权。本案柯善文如在行为保全令期间遵守各项义务,在行为保全期间届满后自动恢复权利,是当然复权模式的样本。


四、关于监督制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落实好监督制度使个人破产制度不至于成为债务人避债的工具,最大限度避免不诚信风险。一是事先监督。债务人要如实申报财产,个人财产申报能够初步确认债务人客观上履行不能还是主观上不履行,也有利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个人财产作出准确评判,这是开展个人债务清理的基础。二是事中监督。首先,债务人承诺,严格遵守保全令所规定的行为限制;其次,管理人监督,每年年未管理人向债权人通报债务人执行行为保全令情况,保全期间届满后,由管理人出具债务人执行保全令评价报告;再次,法院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上公告失权人名单,由全体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监督失权人的行为。本案中柯善文主动申报个人财产,宣誓承诺自己将严格遵守保全令所规定的行为限制;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通知、向柯善文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寄送协助监督柯善文行为保全令的函,对其实施全方位监督。三是事后监督。如发现退出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在之后的活动中有任何妨碍执行、隐匿财产的行为,包括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等,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为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综上,通过引入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概念,参照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在完成执行退出义务宣誓和遵守行为保全令的前提下,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接受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监督,给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0期)


[①]杨显滨、陈风润:“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 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②]王卫东、刘昌忠:“我国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及其制度建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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