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内容众多,既有宏观理念上的,又有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规则。 再不学就晚了! 🔗“首违可不罚”,对市场监管处罚影响几何?(实例分析) 提示一: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二: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提示三: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提示四: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五: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提示六: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提示七: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提示八: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提示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请收藏,转发吧! 质量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质量云 做有质量的分享。市场监管、企业服务、消费维权,业务交流、探讨,分享案例判例、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课件、资料、参考 226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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