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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现实意义

 juluyuan 2021-07-24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今年3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极具改革意义。今年719日,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了,也意味着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事项开花结果了。

自条例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梁先生个人破产案件,则让我们大体能够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端倪。根据法院的通报,今年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创业失败,背负约75万元的银行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于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根据当地法院裁决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在三年内只偿还借款本金,免去所有的银行利息及罚息。在未来的三年,梁先生夫妻二人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费用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作为这次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当下的银行债务。

鲜活的案例,直观展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破产前,梁某每月需还银行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近7000元,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破产前,梁先生的生活是“一天到晚需接上几十个催债的电话,面临巨大精神压力。”破产后,梁先生不但有了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科学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不但感觉还债可期,精神也获得了解脱,还有可能在未来“东山再起”,也有了再次创业的机会。

“破产”在中文语境中,现如今存在一定的贬义和负面色彩,大家对破产的排斥、恐惧和污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认同,同时也影响到对破产制度的接受与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变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已经非常必要。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价值导向,重点是挽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不幸的表现形式经营和消费过程中过度负债,信用违约。可支配收入和债务偿还之间的比例失当,受不稳定因素影响导致经济波动和其他生活中的常见的危险而引发的,如疾病、失业或者其他支出增加而收入减少或者产生意外费用发生的事件等等。个人破产制度很大程度上能够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历史性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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