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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余文唐 2021-07-25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本条第二款对殴打、伤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这里包括三项行为:(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恃强凌弱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人,由于他们的心理或者身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弱点,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殴打、伤害这类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惩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恶劣的,会给他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如果不给予严厉的处罚,将会助长其气焰,导致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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